危險物

危險物,指對人類或者環境能造成傷害的物品。

危險物:

指對人類或者環境能造成傷害的物品。

危險物分類

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著火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易燃固體系指硫化磷,赤磷,賽璐珞類等有易被外來火源所引燃迅速燃燒之固體.
自燃物質系指黃磷,二亞硫磺酸鈉,鋁粉末,鎂粉末及其他金屬粉末等有自行生熱或自行燃燒之固體或液體.
禁水性物質系指金屬鉀,金屬鋰,金屬鈉,碳化鈣,磷化鈣及其他之物質,具有與水接觸能放出易燃之氣體.
氧化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氯酸鉀,氯酸鈉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之無機過氧化物.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之硝酸鹽類.
亞氯酸鈉及其他之固體亞氯酸鹽類.
次氯酸鈣及其他之固體次氯酸鹽類.
引火性液體中之下列物質:
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可燃性氣體中之下列物質:
氫.
乙炔,乙烯.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爆炸性物品:
火藥:爆發比較緩慢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黑色火藥及其他硝酸鹽類之有煙火藥.
硝化纖維之單基無煙火藥.
硝化纖維與硝化甘油之雙基無煙火藥.
炸藥:爆發非常迅速隨即發生強烈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雷汞及疊氮化鉛,史蒂芬酸鉛,重氮基酚等之起爆藥.
硝化甘油及硝酸酯類.
3.硝酸鹽之炸藥.
過氯酸鹽類及氯酸鹽類之混合炸藥.
三硝基酚,三硝基甲苯等硝基化合物之炸藥.
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
爆劑: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分,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雷管可引爆之混合物,包括:
硝油爆劑類.
漿狀爆劑類.
引炸物:導火燃燒或爆炸用之物品,包括:
雷管類.
導火索.
導爆索.
其他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系指原料本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者,包括供製造爆炸物用之疊氮化鉛,雷汞,硝化澱粉,硝甲銨基三硝基苯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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