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環境罪

危害環境罪是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污染和破壞環境,給他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造成嚴重危害,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在環境保護實踐中,危害環境的犯罪形式多樣,後果嚴重,主要包括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和嚴重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兩個類型,每一類型中又包含多種具體的犯罪形式。在中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還不是一個法定的犯罪類型和罪名,但理論上多傾向認定該類犯罪,並建議在修改《刑法》時明確規定此類犯罪。關於構成要件一般認為,犯罪主體既可能由公民個人構成,也可能由法人構成;主觀方面,存在故意(多表現為破壞資源的犯罪)和過失(多表現為污染環境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環境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一般多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犯罪客體主要是國家法律保護的環境保護法律關係,犯罪對象則多表現為水體、大氣等環境要素和森林、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

the crime on environment destroying

危害環境主要表現為兩種類型:①污染環境的犯罪;②破壞自然環境和資源的犯罪。它所侵害的對象是水體、大氣、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等各種環境因素。在客觀方面,它表現為人違反保護環境和資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規定,引起環境污染或者破壞,並且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在承認法人犯罪的國家,企事業單位也可稱為危害環境罪的主體,只不過在適用刑罰時有特殊的規定。在主觀方面,行為人既可表現為故意犯罪,也可表現為過失犯罪。通常,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多出於故意,伴隨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環境污染的犯罪則常常是由於過失造成。危害環境罪是近一二十年才確立的罪名,目前已有許多國家做出明文規定。我國的《刑法》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有一些涉及這方面的條款,有關的環境和資源法律也作了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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