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rime on environment destroying
危害環境主要表現為兩種類型:①污染環境的犯罪;②破壞自然環境和資源的犯罪。它所侵害的對象是水體、大氣、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等各種環境因素。在客觀方面,它表現為人違反保護環境和資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規定,引起環境污染或者破壞,並且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在承認法人犯罪的國家,企事業單位也可稱為危害環境罪的主體,只不過在適用刑罰時有特殊的規定。在主觀方面,行為人既可表現為故意犯罪,也可表現為過失犯罪。通常,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多出於故意,伴隨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環境污染的犯罪則常常是由於過失造成。危害環境罪是近一二十年才確立的罪名,目前已有許多國家做出明文規定。我國的《刑法》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有一些涉及這方面的條款,有關的環境和資源法律也作了一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