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

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

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明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鬍文標一審判刑。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

構成

環境事故污現場環境事故污現場

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是中國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增設的新罪名。目前(2009年),法學界對本罪尚有不同的看法和觀點。

客體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屬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污染環境犯罪,本罪的客體除國家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以外,主要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國家為了保護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違反這些環境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行為,即是對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的侵犯。

除此之外,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還嚴重侵犯了國家單位公民環境權,雖然中國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環境權,但在《憲法》第26條關於環境方面的規定和《環境保護法》第1、第6條的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實質內容與環境權是一致的,而且舉國上下正實實在在的享受著由一整套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所保障著的環境權益,一旦有犯罪分子對環境造成污染危害也就侵犯了公民實際擁有的環境權。因此,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國家、單位、公民的環境權益都是重大污染環境罪所侵害的客體。

主體

1)行為對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行為對象是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2)危害結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為結果犯罪,構成本罪客觀上要具備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體犯罪,主體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規定,能夠對自己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4)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界限

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侵犯的是同一類客體,客觀上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犯罪行為對象僅限於進口的固體廢物;而本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屬於危險犯,即構成該罪無須危害結果的發生,只需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將使環境受到威脅的危險狀態就已足夠;而本罪則為結果犯,必須有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發生。

第二,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違反國家規定,並可能污染環境而故意為之;而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均為過失犯罪,客觀上都造成重大事故且後果嚴重。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安全;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國家、單位和公民的環境權。

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各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三,犯罪的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與投毒罪的界限

因違反國家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導致的重大環境污染罪與因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導致的投毒罪於客觀上的危害結果或危險狀態極為相似,但兩者在構成要件方面的差別是很明顯的: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國家、單位、公民的環境權。

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投毒罪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則表現為向水體等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毒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為結果的加重犯。而本罪並不處罰危險犯,只有出現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時,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以犯罪論。

第三,投毒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第四,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投毒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 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相關

1)《環改保護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對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3)《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親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律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海洋環境保護》第九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 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案件

鹽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為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明知在生產氯代醚酮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然將大量鉀鹽廢水排入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進鹽城市區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區城西、越河兩個自來水廠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導致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止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了巨大損失。

定罪

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8月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鬍文標一審判刑。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的當事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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