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學院校友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簡介

北京印刷學院校友會是由北京印刷學院以及歷屆畢業的校友共同聯合發起,經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北京市社會團體主管機關批准成立並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團體組織。北京印刷學院校友總會成立於2012年1月,同年1月7日,召開了第一次校友代表大會。與會代表通過了《北京印刷學院校友會章程》和《北京印刷學院校友會第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辦法》,推選並通過了第一屆理事會成員以及校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成立目的

北京印刷學院校友總會成立的目的是:旨在加強校友之間、校友及校友單位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繼承和弘揚母校優良傳統,為新聞出版資源的整合和合作項目的開發提供良好服務,為提升中華文化的國際傳播力和影響力積極貢獻力量。

成立宗旨

北京印刷學院校友會的宗旨是: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弘揚北京印刷學院的優良傳統,加強校友之間以及母校同校友之間的聯繫和團結,服務廣大校友,促進母校的繁榮與發展,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成立意義

50餘年來,學院共為社會培養和輸送了51屆近4萬名各類專業人才和數以萬計的非學歷學員,他們活躍在祖國的各條戰線,遍布在世界的各個地方,有的擔任國家機關的領導職務,有的擔任企業界的總經理、董事長,有的成為專家學者,更多的校友已成為我國新聞出版行業中的骨幹力量和優秀人才,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同時也為母校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母校為他們所付出的貢獻和所取得的成就而驕傲。北京印刷校友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室設在北京印刷學院院內。

《校友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印刷學院校友會”,其英文名稱為: Alumni Association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縮寫BIGC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印刷學院校友自願聯合,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批准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弘揚北京印刷學院的優良傳統,加強校友之間以及母校同校友之間的聯繫和團結,服務廣大校友,促進母校的繁榮與發展,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北京印刷學院內(北京市大興區興華北路25號北京印刷學院綜合樓32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交流;
(二)開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
(三)蒐集、整理校友名錄,建立校友檔案,出版《莘印回首》等內部刊物及有關校友資料;
(四)爭取、接受校友的捐贈和資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北京印刷學院各時期(包括學校前身文化學院、中央工藝美術學院印刷系)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並辦理登記手續的,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新聞出版領域或相關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並表決通過會費收取辦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校友及其他友好人士捐贈;
(三)母校、各地校友會及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屆時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會費數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日起30日內,並報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可在理事會通過後上報,並儘快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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