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銀制

早期(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戲館老闆(即前台)以演出場次的多少,確定支付給劇團的“包銀”金額,包給後台(戲班主)。 大包小,即主要演員(大)在節假等演出旺季,同戲館老闆講定“包銀”後,轉包給一般演員(小),積余由主要演員自得,兩者“包銀”得益相差甚大。 此時,由一般演員出面,向前台領取“包銀”,為吸引觀眾,以較高的金額給主要演員。

戲班收益分配習俗。包銀制,形式多樣,其中有藝人包藝人、老闆包藝人,和大包小、小包大等。

藝人包藝人

早期(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戲館老闆(即前台)以演出場次的多少,確定支付給劇團的“包銀”金額,包給後台(戲班主)。然後,班主根據藝人的不同情況進行轉包,多餘金額,由班主自得。相傳,開始時以米支付,後改為貨幣結算。

老闆包藝人

有的戲館老闆,自己備有一定的道具、衣箱,向藝人講明“包銀”若干,先付後演,付款期限有一月、半月、十天不等。

大包小、小包大

大包小,即主要演員(大)在節假等演出旺季,同戲館老闆講定“包銀”後,轉包給一般演員(小),積余由主要演員自得,兩者“包銀”得益相差甚大。小包大,待演出淡季,因一般演員平時收入低微,為維持生活,雖票房收入有限,仍需演出。此時,由一般演員出面,向前台領取“包銀”,為吸引觀眾,以較高的金額給主要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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