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永年[包拯之孫]

包永年[包拯之孫]
包永年[包拯之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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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永年,字延之,安徽廬州(今合肥)人氏。曾祖諱令儀,故任虞部員外郎,累贈太保;祖諱拯,樞密副使、累贈開府儀同三司,賜謚孝肅;父諱繶,故太常寺太祝。

基本信息

個人檔案

姓名:包永年

字:延之

籍貫:安徽合肥

生年:熙寧三年

屬相:狗

卒年:宣和二年

官位:宣教郎、知鄂州崇陽縣事

家庭:

曾祖父:包令儀,贈太保、刑部侍郎

祖父:包拯,樞密副使,贈禮部尚書

祖母:董氏

父親:包繶,潭州通判

母親:崔氏,永嘉郡君

叔父:包綬,朝奉郎、通判潭州軍州事

嬸母:張氏,南陽縣君;文氏,蓬萊縣君

岳父:

·李庭玉,朝請郎致仕、累贈朝議大夫

·成抗,宣教郎、知鳳翔府縣事

·林邵,寶文閣直學士

岳母:不詳

夫人:李氏;成氏,林氏

堂弟:包康年,包耆年,包彭年,包景年

子女:一子三女

子:包完

人物生平

包永年,包公族孫,為崔氏所養大,歷任小吏,包公家訓在其和包綬兩人的身體力行下,形成包家特有的“孝肅家風”。

相關事件

包氏世有顯聞,實自孝肅公始。元豐天子念孝肅忠烈,當追榮無窮。詔登繪像,春秋從享,俾若嗣若孫,加以恩齎。於是公之叔朝奉,上章瀝懇乞官其侄。朝廷喜,從所請。粵七年,公受命未仕。元七年,始試法頂選。初調官無為軍巢縣主簿。將行,丁母節婦太室憂,杜門終喪,哀毀盡禮,鄉閭稱其孝。服除,任開封府鹹平縣主簿。鹹平,劇邑也。公至邑,廉勤自守,蔚有政聲,吏民愛思。久之,建中靖國改元,授袁州分宜縣尉。在分宜,會與邑宰論事不協,以故毅然解秩退休,凡閱歲有六。大觀二年,復調官授將仕郎,試處州遂昌縣令。才一考,丁所生母蕭氏憂。蕭氏自公幼稚出從人,義不能奪。公既長,蕭氏夫亦亡。公乃懇切請歸,朝昏侍奉,益敦子職。逮蕭氏去世,公居喪如禮。服再闋。政和二年,用薦者改通仕郎,任金州司工曹事。公到任,同曹事有不決者,皆畫謀於公。則知公之材能設施,固不在人下。歲滿,州人願留公不可得,攀轅翳道,相與瞻望嘆嗟,鹹曰:"包公之後,信乎有是賢孫也。"八年,改宣教郎,知鄂州崇陽縣事,禮上之明 年,以疾告朝假歸治,已而果不起疾。公享年五十有一。初娶朝請郎致仕、累贈朝議大夫李公庭玉之女,再娶宣教郎、知鳳翔府縣事成公抗之女,晚又娶吏部林公邵之女,林氏亦先公早卒。子一人,曰完,尚幼。女三人:長適同郡俊士賴持正,即故亳州縣主簿擴之侄也。次適無為軍廬江縣俊士文貫。二婿皆以才行稱於時。餘一女,尚幼。

妻子

夫人:

李氏;朝請郎致仕、累贈朝議大夫李庭玉之女

成氏,宣教郎、知鳳翔府縣事成抗之女

林氏,吏部林邵之女

子女:

子一人:包完

女三人:長適同郡俊士賴持正、即故亳州縣主簿擴之侄也。次適無為軍廬江縣俊士文貫、二婿皆以才行稱於時。餘一女、尚幼。

包公墓銘

附:宋宣教郎包公墓銘

北宋包永年墓志銘,石質,長方形。長1.36 米,寬0.81 米,厚0.1 米。志身左右兩邊刻纏枝葉圖案,額上陰刻篆書:"宋宣教郎包公墓銘"8 個字。志文刻字24 行,滿行50 個字,共939 個字左右,少數字跡漫漶不清。墓志銘記載包永年為包拯長子繶之養子,卒於宣和二年(1120 年)。

該墓志銘1973 年出土於合肥東郊大興集公社雙圩大隊黃泥坎生產隊東北部包氏墓群。出土時直立於棺外南端,刻字的一面外向墓壁,同墓還有瓷碗、瓷缽、銅鏡、銅錢等物,為研究北宋包拯家族提供了極為珍貴的實物資料。現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品號:2:22676。

附:包永年墓志銘

宋宣教郎、知鄂州崇陽縣事包公墓志銘並敘

宣教郎、新授江州司錄事牛際可撰。

宣教郎、新差知宣州宣城縣管句學事、管句勸農公事馮若德書。

修職郎、新授信州玉山縣尉、管句學事馬清臣篆。

宣和二年四月十一日,宣教郎、知鄂州崇陽縣事包公,以疾終於家。其弟耆年、景年,卜以是歲七月十一日,奉公之喪,歸葬於合肥縣公城鄉東村祖塋之次。公諱永年,字延之,世為廬州合肥人。曾祖諱令儀,故任虞部員外郎,累贈太保;祖諱拯,樞密副使、累贈開府儀同三司,賜謚孝肅;父諱繶,故太常寺太祝。包氏世有顯聞、實自孝肅公始。元豐天子念孝肅忠烈、當追榮無窮。詔登繪像、春秋從享,俾若 嗣若孫,加以恩齎。於是公之叔朝奉、上章瀝懇乞官其侄。朝廷喜、從所請。粵七年、公受命未仕。元七年、始試法頂選。初調官無為 軍巢縣主簿。將行、丁母節婦太室憂、杜門終喪、哀毀盡禮、鄉閭稱其孝。服除、任開封府鹹平縣主簿。鹹平、劇邑也。公至邑、廉勤自守、蔚有政聲、吏民愛思。久之、建中靖國改元、授袁州分宜縣尉。在分宜、會與邑宰論事不協、以故毅然解秩退休、凡閱歲有六。大觀二年、復調官授將仕郎、試處州遂昌縣令。才一考、丁所生母蕭氏憂。蕭氏自公幼稚出從人、義不能奪。公既長、蕭氏夫亦亡。公乃懇切請歸、朝昏侍奉、益敦子職。逮蕭氏去世、公居喪如禮。服再闋。政和二年、用薦者改通仕郎、任金州司工曹事。公到任、同曹事有不決者、皆畫謀於公。則知公之材能設施、固不在人下。歲滿、州人願留公不可得、攀轅翳道、相與瞻望嘆嗟,鹹曰:"包公之後、信乎有是賢孫也。"八年,改宣教郎、知鄂州崇陽縣事,禮上之明 年、以疾告朝假歸治、已而果不起疾。公享年 五十有一。初娶 朝請郎致仕、累贈 朝議大夫李公庭玉之女,再娶 宣教郎、知鳳翔府縣 事成公抗之女,晚又娶 吏部林公邵之女,林氏亦先公早 卒。子一人、曰完、尚幼。女三人:長適同郡俊士賴持正、即故亳州縣主簿擴之侄也。次適無為軍廬江縣俊士文貫。二婿皆以才行稱於時。餘一女,尚幼。公天資謹畏,樂善好學。視榮貴如□□者。故凡厥蒞官臨事,廉清不擾,而孝肅公之遺風餘烈猶在也。公早孤,奉母至孝,先是母崔氏發節義□朝廷旌表,婦訓姆則,畀於其家,則知公之行誼,稟紹有自矣。朝奉有子:曰康年,曰耆年、曰彭年,曰景年。□□□□□□□□□□□□□□□為學校上游,抑公率勵之力也歟!惜乎康年、彭年,不幸未祿而卒。公之既亡,發所私,了無遺蓄。故喪葬之具,皆公二弟力營之。於是益知公生平刻苦,自筮仕以迄於終,曾無貪求苟得於下也如此。噫!其行已大節,可謂賢於人遠矣!是宜有銘,以彰其德雲。銘曰:孝以奉親,義以檢身。不苟於得,不戚於貧。凡厥蒞官,罔替祖烈。所至民譽,曰賢之傑。德則克全,壽胡弗腆。唯善有福,沒也□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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