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積累

社會主義制度下農業勞動者在基本建設中以投入活勞動的形式所提供的剩餘勞動。它的物質形態表現為新建的生產性固定資產(主要部分)或非生產性固定資產,這種活勞動創造的價值,一般不通過商品交換和表現為貨幣形式,就轉化為積累基金。

正文

勞動積累主要是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的社員在農業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政策規定組織社員在農業基本建設中投入一定數量的義務工,這部分活勞動由於不支付報酬而直接形成積累。此外,在有些場合,社員用於建造集體固定資產投入活勞動,也取得一些報酬(體現一定量的必要勞動)而不完全是義務工,但在這種活勞動中有相當大的部分仍然屬於社員提供的剩餘勞動,這種剩餘勞動所創造的價值也不計入集體經濟當年可分配的總收入,而直接轉化為集體的積累。
進行勞動積累,需要具備必要的物質條件,占用和消耗一定的生產資料,向勞動者支付一些報酬,都需有一定數量的資金為前提。但是,並不需要大量的資金。這是因為:①勞動積累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的特殊生產活動,它所需要的生產資料相對說來比較少,而且其中又有一部分勞動工具是社員進行日常農業生產勞動時就已具備的,不需要專門購置。②由於這類勞動往往以集體經濟組織的義務工形式(或不同程度的義務工),利用農閒季節集中地進行,從而為進行勞動積累而需要支付的勞動報酬也比較少。因此,在勞動力資源豐富而資金比較緊缺的情況下,正確地適度地進行勞動積累,對加速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建設是一種有效的辦法。
勞動積累在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中起過和正在起著重要的作用。農業合作化以來,億萬農民在國家或合作社、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安排下,興修水利、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修築道路、植樹造林、修建倉庫、修建農村俱樂部和住宅,不斷投入了大量的活勞動,逐步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大大增加了農業生產性固定資產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70年代末以來,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為主要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制,除了社、隊外,某些新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一些農戶,也安排了一部分勞動積累。但是,農村集體經濟在進行這類勞動積累時,必須注意安排得當,避免積累過多以致影響社員及其家庭的生產和生活。
勞動積累不僅適用於農業,由於中國的勞動力資源非常豐富,為了充分地挖掘勞動資源的潛力和有效地發揮勞動在擴大再生產中的作用,在礦山、交通和其他建設中也很重視勞動積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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