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洛韋日協定

別洛韋日協定

白俄羅斯俄羅斯烏克蘭關於建立獨立國家國協的協定(別洛韋日協定)我們白俄羅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烏克蘭是蘇聯的創始國,簽署了1922年的聯盟條約(下稱締約各方),因此我們指出,蘇聯作為國際法的主體和地緣政治現實,將要停止其存在。

基本信息

簡介

別洛韋日協定別洛韋日協定
以我們各族人民的歷史共同性和相互之間形成的聯繫為基礎,考慮到締約各方之間簽訂的雙邊條約,致力於建立民主的法制國家,希望在相互承認和尊重國家主權,尊重不可剝奪的自決權,在平等和不干涉內政、不使用武力、不使用經濟壓制手段或其他任何壓制手段、協商解決爭端等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的基礎上發展相互間的關係,認為進一步發展和加強我們三國之間的友好、睦鄰和互利合作關係符合三國人民根本的民族利益並有助於和平與安全事業。

協定

重申自己忠於聯合國憲章赫爾辛基最後檔案和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其他檔案的宗旨和原則,保證遵守有關人權和各國人民權利的公認的國際準則,就下列各項達成協定:
第一條
締約各方組成獨立國家國協。
第二條
締約各方保證本國公民享有平等權利和自由,不管他們屬於哪個民族和有什麼其他差別。締約各方中的每一方應根據有關人權的公認的國際準則保證他方公民以及在該方領土上居住的無國籍人士(不管他們屬於哪個民族和其他差別)享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政治上、社會上、經濟上和文化上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條
締約各方願意幫助在各自領土上居住的少數民族和現有獨特的民族文化地區表現、保留和發展民族的、文化的、語言的和宗教的獨特性,承擔保護它們的責任。
第四條
締約各方將發展本國人民和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環境保護、科學、貿易領域、人文領域和其他領域的平等互利合作,促進廣泛的信息交流,認真負責地和無條件地遵守彼此承擔的義務。
各方認為有必要在上述領域締結合作協定。
第五條
締約各方相互承認並尊重領土完整和聯合體範圍內現有邊界不可侵犯性。
它們保證在聯合體範圍內開放邊界、公民來往和傳遞信息的自由。
第六條
聯合體成員國將在確保國際和平與安全、實施削減軍備與軍費的有效措施方面進行合作。它們力爭銷毀一切核武器、在嚴格的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裁軍。
各方將尊重相互間謀求取得無核區和中立國地位的意願。
聯合體成員國將在聯合司令部之下保留並支持共同的軍事戰略空間,包括統一控制核武器,由專門協定協調實施統一控制的辦法。
它們還共同保證戰略武裝力量的部署、行使職能、物質與社會保障的必要條件。各方應在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保護和贍養問題上奉行協調一致的政策。
第七條
締約各方認為,它們根據平等原則通過聯合體共同的協調機構實施的共同活動的範圍是:
--協調對外政策活動;
--在形成並發展共同的經濟領域、全歐與歐亞市場中、在關稅政策方面進行合作;
--在發展交通運輸與郵電中進行合作;
--在保護環境方面進行合作,參與建立全面的國際生態安全體系;
--移民政策問題;
--同團伙犯罪作鬥爭。
第八條
各方意識到車諾比浩劫的世界性質,將聯合起來並協調各自在努力減輕和克服浩劫造成的後果方面作
出的努力。
它們商定,為此目的締結專門的、考慮到浩劫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協定。
第九條
有關對本協定各項準則的解釋與運用的爭端套用有關機關之間談判的方法解決,必要時在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一級談判解決。
第十條
締約各方的每一方保留中止本協定或本協定某些條款生效的權利並將此事在一年前通知協定參加國。
經締約各方相互同意,本協定的各條款可以補充或修改。
第十一條
本協定自簽訂之時起,在簽署協定國家境內不許使用第三國,包括前蘇聯的準則。
第十二條
締約各方保證履行前蘇聯簽署的條約和協定所承擔的國際義務。
第十三條
本協定不涉及締約各方對第三國承擔的義務。
本協定敞開供前蘇聯所有成員國以及贊同檔案的宗旨和原則的其他國家加入。
第十四條
明斯克市為聯合體協調機構的正式所在地。
前蘇聯各機構在聯合體成員國境內的活動將停止。
本協定於1991年12月8日明斯克市簽訂,共三份,每份均以白俄羅斯文、俄文和烏克蘭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白俄羅斯共和國代表俄羅斯聯邦代表烏克蘭代表
斯·舒什克維奇鮑·葉爾欽列·克拉夫丘克
維·克比奇根·布爾布利斯維·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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