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

法院判決宣告的剝奪自由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予執行的期間

刑期

正文

有兩義:①法定刑期,即刑事法律規定具有時間因素的刑罰期限。②宣告刑期,即依法在刑事判決中宣告的具體刑期。
各國規定的刑期幅度大小不同。以有期徒刑為例:1968年《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刑法典》規定最高刑期為25年,最低刑期為15天。日本現行刑法規定最高刑期為15年,加重時可達20年,最低為 1個月,減輕時可減至1 個月以下。1960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規定最高刑期為10年,加重時可達15年,最低為 3個月。
中國《刑法》規定有刑期的刑罰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15年,最低為6個月,數罪併罰時可達20年。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10年,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拘役的最高刑期為6個月,最低為15天,數罪併罰時可達1年。管制的最高刑期為2年,最低為3個月,數罪併罰時可達3年。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最高為5年,最低為1年,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最高可達10年,最低為3年。
受刑人在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期間應換算刑期,稱為刑期折抵。各國計算方法不盡相同。1960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規定羈押期與剝奪自由或軍紀營禁閉的比例是1日折抵1日,與勞動改造、流放、驅逐出境的比例是1日折抵3日。中國《刑法》規定羈押 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行政拘留,後來又被追訴,如果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是同一行為,被拘留的期間,應予折抵;如果被判處的是另一犯罪行為,被拘留的期間不能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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