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簡稱被告人。是依法被控訴犯罪,並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刑事被告人

正文

依法被控訴犯罪,並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簡稱被告人。刑事訴訟是圍繞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而展開的。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比較複雜:首先,他是一方的當事人,為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法律賦予他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其次,他對於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最了解,因此他的陳述和辯解是證據的一種。再次,他可能是科刑的對象,為防止其逃避偵查、審訊,必要時可採取強制措施以限制其自由。
在封建專制國家中,被告人被視為罪犯,受到嚴刑拷問,基本上沒有多少訴訟權利。只有當被告人是封建貴族時,才能享有一定的特權(見八議)。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從保護“人權”出發,在一些重要的法律中規定了被告人的權利義務。例如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規定:對被告人不得科以過多的保釋金、罰款,不得濫施酷刑。法國1791年憲法規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禁止在逮捕時施行殘酷行為。還規定: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才能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當代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都賦予被告人以辯護權及取得律師幫助、最後陳述、申請迴避、提起抗訴等訴訟權利。《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其修正案還規定,被告人享有由大陪審團提起公訴、受小陪審團審訊、與對方證人對質、按正當法律程式公開迅速審判等訴訟權利,並不得強迫犯罪者自證其罪。《日本國憲法》對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也作了具體規定。
1958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訴訟綱要》規定刑事被告人(包括受審人、被判刑人)享有辯護、委託辯護人、提供證據、申請迴避、最後發言,及對偵查員、檢察長和法院的行為和決定提出控告和申訴、提起抗訴等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後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迴避、提起抗訴、要求再審的權利,以及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聾啞被告人受訊時,享有由通曉聾、啞手勢的人進行幫助的權利。法律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被告人應盡的訴訟義務,例如: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應當遵守法庭秩序等。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以保證訴訟任務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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