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上大夫

刑上大夫

《刑上大夫》主要內容:如何通過建構一套嚴密的刑事司法體制治理腐敗,這是當前反腐倡廉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對於腐敗的治理來說,應當是標本兼治,這已經成為共識。現在,制度反腐敗的思路已經基本形成,我還應當進一步地強調法治反腐敗。這裡的法治主要是指刑事法治,包括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式法。懲治腐敗必須嚴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腐敗犯罪受到法律的應有懲罰。由此可見,法治反腐敗應當成為我國治理腐敗的基本思路。《刑上大夫》主要從刑事司法制度的歷史演進及其建構的[視角,為腐敗法治的制度與法律化提供了學理上的資源,對於治理腐敗犯罪是眕重大現實意義的。現代法治原則的基本要義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晨的法律既指實體法也指程式法。因此,“刑不上大夫”與現代法治原則是格格不入背道而馳的。刑上大夫,對於腐敗犯罪在刑事司法方面應當充分關注其特殊性。以便建立起具有效率的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刑上大夫》帶有某種歷史的視角,歷史敘述占有相當的篇幅,古今中外的反腐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所涉獵,具有某種大視野,為我們觀察與思考我國當前反腐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借鑑,開闊了視野。《刑上大夫》不同於一般的學術著作,而是帶著學術普及性的作品,其讀者範圍將更為廣泛。

作者簡介

匡科,男,1967年生,漢族,法學博士。近年來在《檢察日報》等刊物上發表有關反腐敗的專論數篇。其中《反腐敗刑事司法合作論要——以資產追回為視角》(合著)被收入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論文集。

內容簡介

《刑上大夫》主要內容:如何通過建構一套嚴密的刑事司法體制治理腐敗,這是當前反腐倡廉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對於腐敗的治理來說,應當是標本兼治,這已經成為共識。現在,制度反腐敗的思路已經基本形成,我還應當進一步地強調法治反腐敗。這裡的法治主要是指刑事法治,包括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式法。懲治腐敗必須嚴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腐敗犯罪受到法律的應有懲罰。由此可見,法治反腐敗應當成為我國治理腐敗的基本思路。

《刑上大夫》主要從刑事司法制度的歷史演進及其建構的[視角,為腐敗法治的制度與法律化提供了學理上的資源,對於治理腐敗犯罪是眕重大現實意義的。現代法治原則的基本要義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晨的法律既指實體法也指程式法。因此,“刑不上大夫”與現代法治原則是格格不入背道而馳的。刑上大夫,對於腐敗犯罪在刑事司法方面應當充分關注其特殊性。以便建立起具有效率的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

《刑上大夫》帶有某種歷史的視角,歷史敘述占有相當的篇幅,古今中外的反腐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所涉獵,具有某種大視野,為我們觀察與思考我國當前反腐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借鑑,開闊了視野。《刑上大夫》不同於一般的學術著作,而是帶著學術普及性的作品,其讀者範圍將更為廣泛。

目錄

前言

導論

第一章 程式分合:國外早期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節 大陸法系:正規刑事法庭起源於對索賄罪的審判

第二節 英美法系:世界第一部專門反腐敗法出自英國

第三節 其他法系:反腐敗的歷史痕跡

第二章 官民異法:我國古代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節 御史機構普通司法機構並立

第二節 治吏之法與治民之法分立

第三節 冶吏訴訟程式對普通訴訟程式的修正

第三章 再次分離:西方現代刑事司法制度變化趨勢

第一節 反腐敗立法雙重化

第二節 反腐敗機構設定專門化

第三節 職能建設廣泛化

第四章 獨立體系:國際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的發展態勢

第一節 世界第一部涉外反腐敗法

第二節 國際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沿革

第三節 國際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體系

第五章 核心機制:借鑑刑事司法制度的精華

第一節 綜合刑事政策:建立國家廉政體系

第二節 獨立性與制衡機制:排除干預防止濫用

第三節 偵查模式:傳統模式還是現代模式

第四節 審判模式:精英司法還是民主司法

第五節 偵審關係:偵查重心與審判中心

第六章 關聯變數:影響刑事司法制度的因素

第七章 曲折前行:新中國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

第八章 體制改革:以協調性為方向

第九章 法制改革:以法治化為方向

第十章 機制改革:以有效性為方向

結束語

附錄:有關反腐敗的程式性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

後記

文摘

第一章 程式分合:國外早期刑事司法制度

“刑上大夫”並不是中國國粹。西方兩大法系的早期和其他文明的起源階段,至今尚能隱約追尋治腐懲貪的斷簡殘牘。如果說刑事訴訟的核心,是對宣示或規定為犯罪的行為,通過一定方式並最終以裁判的形式加以懲處的程式技術。在西方刑事訴訟史上,針對公職人員的這種程式技術從一開始起就具有特殊性,並與整體刑事訴訟程式時分時合。

第一節 大陸法系:正規刑事法庭

起源於對索賄罪的審判

王政時期的羅馬,一切審判權均操在民社之手,亦即操在國王之手。在審判日,國王登上審判場所的“法官壇”,坐在“車座”上審判案件或發布命令。他的校尉站在兩旁,被告或“兩方”站在他面前,由國王宣布審案開始,並主持案件的審理,與同來的元老磋商後進行宣判。有時,在案件提出後,國王可將處理和判決此案的事情交給他的代表,這些代表通常選自元老院。《建城以來史》記述了大約發生在公元前638年至670年間一次審判的情形:凱鏇歸來的英雄豪拉提烏斯激憤中殺死了他的妹妹,被抓到國王圖魯斯那裡進行審判,國王在召開人民會議時說:“我依法指定二人團來宣判豪拉提烏斯為叛國罪。”依照法令產生的二人團審判後宣布:“布伯利烏斯·豪拉提烏斯,我宣判你為叛國罪。利克托爾(劊子手),去,捆住手。”正要行刑時,豪拉提烏斯說:“我要抗訴”。於是通過抗訴在人民面前審判,在訴訟過程中,豪拉提烏斯的英雄氣概和他父親的眼淚感動了人們,最終被宣判無罪。這個事例說明王政時期的羅馬,審判權在國王,國王可指定代表審判,對審判結果不服可向人民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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