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

中國古代大夫以上的階層,享受的“特權”之一,是宗法等級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刑,五刑也:劓、墨、刖(剕)、宮、大辟。記載始於《禮記。曲禮》。大夫以上的階層犯罪,不使用殘害肢體的刑法,而是首先選擇或勸其自裁(即自殺),以礪臣節;其次“戮於朝”(殺死在朝廷)。同姓貴族有罪,則由甸師執行,秘密暗殺於郊野(參見《周禮。甸師》)。

基本信息

解釋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句話,出自西漢成書的《禮記·曲禮》。
禮記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東漢鄭玄注云:禮不下庶人,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唐孔穎達正義云: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云: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張逸云: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唐孔穎達正義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云: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唐孔穎達正義云:注不與至刑書,正義曰,與猶許也,不許賢者犯法。若許之,則非進賢之道也。大夫無刑科,而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制刑書,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或犯法,則在八議。議有八條,事在周禮:一曰議親之辟,謂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議故之辟,謂與王故舊也;三曰議賢之辟,謂有德行者也;四曰議能之辟,謂有道藝者也;五曰議功之辟,謂有大勛立功者也;六曰議貴之辟,謂貴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議勤之辟,謂憔悴憂國也;八曰議賓之辟,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黃帝之後、帝堯之後、帝舜之後,是謂三愙;夏後氏之後、殷之後,是謂二代。參見禮記樂記)。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由甸師氏暗殺於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師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諸侯大夫既在朝,則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
賈誼節選
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厲寵臣之節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不廉,曰“簠簋不飾”;坐污穢淫亂男女亡別者,不曰污穢,曰“帷薄不修”;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罷軟,曰“下官不職”。故貴大臣定有其辠矣,猶未斥然正以謼之也,尚遷就而為之諱也。
【注釋】
1.簠簋不飾,師古曰:“簠簋,所以盛飯也。方曰簠,圓曰簋。簠音甫,又音扶。簋音軌。”
2.罷軟,師古曰:“罷,廢於事也。軟,弱也。罷讀曰疲。軟音人兗反。”
3.謼,師古曰:“謼,古呼字。”
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聞譴何,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辠耳,上不執縛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頸盭而加也。其有大辠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遇之有禮,故羣臣自憙;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上設廉恥禮義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
【注釋】
1.大譴大何,師古曰:“譴,責也。何,問也。域,界局也。”
2.白冠氂纓,鄭氏曰:“以毛作纓。白冠,喪服也。”
3.盤水加劍,如淳曰:“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加劍,當以自刎也。或曰,殺牲者以盤水取頸血,故示若此也。”
4.請室,應劭曰:“請室,請罪之室。”蘇林曰:“音絜清。胡公漢官車駕出有請室令在前先驅,此官有別獄也。”
5.中罪,師古曰:“中罪,非大非小也。”
6.自弛,師古曰:“弛,廢也,自廢而死。弛音式爾反。”
7.頸盭,蘇林曰:“不戾其頸而親加刀鋸也。”師古曰:“盭,古戾字,音廬結反。”
8.自裁,師古曰:“裁,謂自刑殺也。”
9.捽,師古曰:“捽,持頭髮也。抑謂按之也。捽音才兀反。”
10.子大夫,服虔曰:“子者,男子美號。”
11.憙,師古曰:“憙讀曰喜,音許吏反。憙,好也,好為志氣也。”
12.嬰,遇也。師古曰:“嬰,加也。矜,尚也。”
13.矜,師古曰:“矜,尚也。”
故化成俗定,則為人臣者,主耳忘身,國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義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誠死宗廟;法度之臣,誠死社稷;輔翼之臣,誠死君上;守圄扞敵之臣,誠死城郭封疆。故曰聖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為我死,故吾得與之俱生;彼且為我亡,故吾得與之俱存;夫將為我危,故吾得與之皆安。顧行而忘利,守節而仗義,故可以托不御之權,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厲廉恥行禮誼之所致也。
【注釋】
1.主耳忘身,孟康曰:“唯為主耳,不念其身。”
2.比物此志,李奇曰:“志,記也。凡此上陳廉恥之事,皆古記也。”如淳曰:“比謂比方也。使忠臣以死社稷之志,比於金城也。”師古曰:“二家之說皆非也。此言聖人厲此節行以御群下,則人皆懷德,勠力同心,國家安固不可毀,狀若金城也。尋其下文,義可曉矣。”
3.夫,發語詞,師古曰:“夫,夫人也,亦猶彼人耳。夫音扶。”
4.六尺之孤,應劭曰:“言念主忘身,憂國忘家,如此,可托權柄,不須複製御也。六尺之孤,未能自立者也。”

簡介

“刑不上大夫”是儒家一個很經典的主張。這個主張被作為儒家思想維護奴隸主階級利益、頑固保守的一個明證,曾經遭到過非常激烈的批判。直到今天,依然有許多人認為法家“一斷於法”的思想是講究平等的,是進步的,而“刑不上大夫”意味著法律面前人與人不平等,所以是落後的,甚至是反動的。
從通常的角度來看,“刑不上大夫”的確意味著大夫與庶人間的某種區別待遇,這也是這個主張被看作是儒家特權思想的重要原因。

“八議"制度

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沿用的法律原則。據《禮記·曲禮》記載:“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八議又稱“八辟”,“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是中國封建刑律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的特權制度。古代為庇護統治階級成員的罪行,規定如議親(皇親國戚)、議能(有大才能者)、議功(對國家有大功者)等八種人,給予減免刑罰特權的特別審議。

魏明帝制定“新律”時,首次正式把“八議”寫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的、明確的、嚴格的保護。從此時起至明清,“八議”成為後世歷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歷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

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指皇親國戚;議故,指皇帝的故舊;議賢,指依封建標準德高望重的人;議能,指統治才能出眾的人;議功,指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勳者;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後代。(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在中國古代權力之爭的演變過程中,一直存在皇權與相權(代表百官)的鬥爭,最後,皇權取得絕對的勝利。1383年朱元璋殺胡惟庸,罷宰相而不設,中央職能部門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總攬一切大權,乾綱獨斷。從明代開始,君臣關係遠不是以前那種兩種權力可以互相牽制的關係了,人臣完全成為皇權的奴僕,無論你有多高品級的職位爵位,多大的軍功才幹名望,皇帝可以憑著一時的憤怒,將你當場“廷杖”致死,人臣的體面被剝得精光。“八議”之法也就失去了它本來的色彩,一切均由皇帝“臨時酌量特予加恩”。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八議”之法再也不足為訓。 

清代完全繼承和進一步發展了明代的獨裁專制政體,雖在《大清律例》中明確記載了“八議”律文,但再也難找“八議”案例。這大概還與從努爾哈赤以後的清歷朝最高統治者的法制思想有關。滿洲興起於奴隸制軍事民主時期,開始由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歷史階段,第一代君主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和對明、對蒙古戰爭的實踐中,認識判必須用法律來約束軍隊、團結內部、貫徹政令、統一行動。努爾哈赤以明朝國力不斷衰微中得出這樣的結論:明朝之所以每況愈下,就在於“法令不公平、不嚴明”所致。所以,在後金政權建立之前和之後,努爾哈赤就不僅重視法制建設,而且在實踐中強調公平執法,特別是要求權貴守法。他明確表示:“悖道行亂,就依法懲辦。就是掌管國人執政的諸貝勒,也依法懲辦。”在這一點上努爾哈赤說到做到,即使他的兄弟子侄違反法度也同樣予以懲治。例如,他誅殺了“通謀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祿,處死了心懷異謀的長子褚英,處罰了向諸小貝勒勒索財物的身居五大臣之一的養子達爾汗蚱。1629年繼承汗位的皇太極遵循乃父努爾哈赤公平執法的遺訓,強調“國家立法,不遺貴戚”。在“參漢酌金”訂立成文法的過程中,雖然仿照傳統的漢族封建法典確立了“十惡”六條,但終皇太極之世,始終沒設立保護、縱容權貴違法妄行的“八議”之法。

司法實踐

對“刑不上大夫”之意蘊,孔子曾作出過經典闡釋。《孔子家語》記載,孔子的學生冉有曾求教於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規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適用刑罰嗎?孔子作了這樣的解釋:對於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禮教駕御其內心,從而賦予其廉恥之節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諱不名之恥。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圍之內,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加以捆綁羈押,而令其自己請罪;如屬於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會因有罪而逃避懲罰,這實際上是禮教在潛移默化地發揮著作用。 

總體而言,在漫長的中國古代歷史中,這一古老的法律原則始終得到了普遍遵循,儘管在一些特定時期,這種遵守並不嚴格,例如,在隋朝就經常發生在朝廷上責打大臣的情況,唐代也有個例。相對而言,無論在治國理論還是在法律實踐中,宋代均始終嚴格遵循著“刑不上大夫”這一基本法律原則。

《宋史·蘇頌傳》記載,北宋熙寧二年,金州知州張仲宣因貪贓枉法而被判死刑,司法官對其處以脊杖刑和黥刑,然後發配海島。審刑院知院事蘇頌聽聞此案後,向宋神宗上奏說,古代刑不上大夫,張仲宣官居五品,如果現在對其處以黥刑,並令其與徒隸為伍,即使他這個人不值得憐憫,但仍然處罰過重,因為這使大夫的名譽受到了污辱。宋神宗認為有道理,於是免除了張仲宣的杖刑和黥刑,將其流放賀州。此後針對官吏不適用杖黥法,成為宋朝固定的法律制度。這是對“刑不上大夫”原則的具體制度化。 

至明代,明太祖朱元璋經常與侍臣談論對待大臣的禮節問題。太史令劉基對朱元璋說:“古代公卿有罪,通常詣請自裁,從不輕易施以污辱之刑,目的在於保存大臣的體統。”侍讀學士詹同也說:“古代適用刑不上大夫的原則,以鼓勵形成廉恥之節操。如果能做到的話,則君臣之間的恩與禮就都可以實現了。”朱元璋對此深表贊同。在工部尚書王肅案中,王肅依法應當被處以笞刑,但朱元璋以“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為由,命令其以俸祿贖罪。然而極為矛盾的是,明朝廷杖之刑也是從朱元璋開始適用的,再加上之後的廠衛制度,明代對士大夫可謂盡極戮辱之能事,這又是與“刑不上大夫”的原則格格不入的。 

清代儘管是由北方少數民族建立起來的政權,但經順、康、雍、乾四代之後,已經充分接受並認可了傳統中國社會之主流文化,或者說被傳統中國文化所吸納與融合,故而“刑不上大夫”的古老原則也清晰地體現於清代的法律之中。據《大清律例》,“名例律”中“應議者犯罪”律文後之附例規定:“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此外,在涉及文武官員犯罪的法律規定中,凡文武官員犯罪應當處以笞杖刑的,均可以罰俸、降級、革職等方式替代刑罰的直接適用。從中可以看出,至清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已經非常具體地體現於法典的律文的規定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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