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等複查

分等複查關鍵項檢查應該全部達到同一等級及以上要求,允許在一項檢查中有不超過20%的被檢樣品數降低一個等級要求(不能低於合格品要求),但同一台樣機不得有超過2項次降低等級項目,否則,產品按降等級定級,關鍵項出現不合格項次,該批產品定為不合格產品,質量檢驗為不通過; b.主要項檢查應全部合格,如有不超過兩項次(不在同一項)不合格,可對預抽樣機另外五台復檢不合格項,如仍有不合格,定為質量檢驗不通過。

型式檢驗三台樣機按表6中規定的檢驗項目必須全部合格,型式檢驗方為通過。6.3.2出廠檢驗的每台振動器必須在同批產品按表6中規定的全檢和抽檢項目全部合格後方可出廠,出廠檢驗抽檢項目的抽檢樣品數為每批產品數的1.5%,但不得少於5台。當抽檢項目中發現有不合格時,應從同一批產品中抽取第一次抽查數量的兩倍再進行檢查,如仍有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必須逐台檢查。6.3.3分等檢驗和複查檢驗的判定規則e.關鍵項檢查應該全部達到同一等級及以上要求,允許在一項檢查中有不超過20%的被檢樣品數降低一個等級要求(不能低於合格品要求),但同一台樣機不得有超過2項次降低等級項目,否則,產品按降等級定級,關鍵項出現不合格項次,該批產品定為不合格產品,質量檢驗為不通過;b.主要項檢查應全部合格,如有不超過兩項次(不在同一項)不合格,可對預抽樣機另外五台復檢不合格項,如仍有不合格,定為質量檢驗不通過;c.關鍵項檢查達到某一等級要求,主要項檢查全部合格,一般項檢查不超過s項次不合格,即為檢驗通過,一般項超過5項次不合格,該批產品定為不合格產品。7標誌、包裝、運翰及貯存7.1標誌每台振動器應當在適當明顯位置固定標牌,標牌內容應包括:a.產品名稱;b.產品型號;c.電源頻率(Hz);d電源電壓(V);e.振動電機額定功率(kW);f,額定電流(A);g.振動器空載振動頻率(Hz);h.空載振幅(mm);i最大激振力(kN);j質量(kg);k.製造廠名稱;l出廠日期和編號。7.2包裝和運輸7.2.1振動器包裝必須牢固可靠,包裝箱應標有“小心輕放”、“防潮”等字樣,其相應圖樣應符合GB191的規定。7.2.2每台振動器出廠時應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裝箱單。7.3貯存振動器在環境溫度為-10-40℃,相對濕度不大於90腸清潔、通風良好的庫房內,空氣中不得有腐蝕性氣體。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建設部北京建築機械綜合研究所歸口。本標準由建設部長沙建築機械研究所負責起草並解釋。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毓蘭、王本廷、黃得怡、楊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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