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還款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期還款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五周歲(含十八周歲及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金融機構規定的貸款條件、並採用分期償還借款的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並獲得貸款的自然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A類: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本人的,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B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合法金融機構可作為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四條
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便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意外傷殘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意外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訂立保險契約時,若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也可指定向被保險人發放指定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的唯一第一順序受益人,受益金額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殘疾時未償還的該金融機構指定貸款本金餘額為限;前述貸款由投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投保時指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還,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條第二款領取意外殘疾保險金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應當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契約所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5.被保險人醉酒;
6.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響行為能力的相關藥品或受管制的藥品;
7.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8.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傷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險人中暑、猝死、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11、被保險人因接受檢查、麻醉、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藥物治療等導致的事故;
12、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學、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輻射或污染。
14、被保險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前已拖欠銀行的貸款本息;
15、相關個人借款契約項下貸款餘額的利息、罰息及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上述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淨保費。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被保險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2.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或無有效操作證操作施工設備期間;
3.被保險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交通工具期間;
4.被保險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期間;
5.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6.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期間;
7.被保險人作為職業運動員在參加訓練或比賽期間;被保險人作為軍人(含特種兵)、警務人員(含防暴警察)在訓練或執行公務期間;
8.被保險人從事本契約內列明高危工種和職業所對應的工作或活動期間;
9.戰爭(無論宣戰與否)、內戰、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其它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上述情形下或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七條
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為保險金申請人提出索賠時被保險人相關的個人借款契約項下的貸款本金餘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前述個人借款契約由投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投保時指定,並於本保險契約上載明。
投保人可選擇年繳或躉繳保險費。
投保人選擇年繳保險費時,每保險年度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該保險年度年初貸款本金餘額,費率按本契約所附費率表約定的費率標準確定。
投保人選擇躉繳保險費時,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被保險人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間內每個保險年度的費率按本契約所附費率表約定的費率標準確定,總保險費為各保險年度保險費之和。
保險期間和保險年度
第八條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以投保時指定貸款契約剩餘的期限為準,但以30年為限。保險人僅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但投保人未按照本契約約定期限足額繳納保費,且其實際交費的時間遲於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間起始時間的(若投保人選擇年繳保險費的,則按本契約第九條關於寬限期的規定執行),則以投保人實際交費日次日零時(台北時間)作為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保險期間相應順延。投保人實際足額交納保險費之日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從保險期間開始日起,每十二個月為一個保險年度。
寬限期
第九條
投保人選擇年繳保險費時,自第二個保險年度起,如果到期未足額交納保險費,自保險單所約定的交費日期的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除非另有約定,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賠償金時需扣除欠交的保險費。若保單約定交費日期遲於對應保險年度開始日期,則寬限期安排向前擴展至該保險年度起始日期。
如果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交納保險費,除非另有約定,則本保險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此時點後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在寬限期結束之後足額交納按日計算的該保險年度剩餘期間保險費的,自繳納保費之次日零時起本保險契約自動復效,但寬限期屆滿之後,本保險契約復效之前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的日期交清相應保險費。
投保人未按照本契約約定期限足額繳納保費的,按照本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相關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
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宜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並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還原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淨保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範圍內但保險人認定可以繼續承保的,保險人按照通知之日計算並退還原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淨保費,投保人補交按照保險人接到通知之日計算的新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淨保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未依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新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率計算的保費之比例並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書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
3、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
4、保險金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的書面證明或驗屍報告;
6、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7、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8、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9、指定借款契約、被保險人還貸收據或證明;
10、指定借款契約的貸款金融機構提供的該指定借款契約索賠時未償還貸款本金餘額的證明;
1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申請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3、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保險金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5、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並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或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協商同意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或燒燙傷殘疾程度鑑定書;
6、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但不限於診斷全稱、病歷和治療過程)、醫療紀錄、住院證明正本;
8、指定借款契約的貸款金融機構提供的該指定借款契約索賠時未償還貸款本金餘額的證明;
9、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繼承人作為索賠申請人索賠時,需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具備保險金請求權及所享份額等事宜的公證檔案.
(四)、如索賠申請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料。
(五)、境外出險申請
境外出險除須按照本條一至四款約定提供相應索賠申請檔案外,凡由境外機構或人員出具的檔案必須經境外出險地合法公證機構對檔案的有效性及真實性進行公證,或經中國駐當地所在國使領館認可。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載機構仲載;保險單未載明仲載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載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與本保險契約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契約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契約,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1、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5、銀行提前還貸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契約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險費。
釋義
1、保險人
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契約的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
2、被保險人
指在本契約中載明的本保險保障的對象。
3、受益人
指在本契約中載明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有保險金申請權的人。
4、周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的實足年齡。
5、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6、保險事故
指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導致保險金給付責任的事故。
7、未滿期淨保費
年交方式未滿期淨保費=(出險保險年度已繳納保險費-出險保險年度已承保日數應繳納保險費)×(1-25%)
躉交方式未滿期淨保費=(出險保險年度已繳納保險費-出險保險年度已承保日數應繳納保險費)×(1-25%)+剩餘保險年度已繳納保費
8、手續費
手續費=出險保險年度保費全額×25%
9、患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10、潛水
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11、攀岩
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活動。
12、武術比賽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13、探險活動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14、特技
指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15、管制藥品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16、酒後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指依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酒後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的情形。
17、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被保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18、醉酒
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和超過80毫克即為醉酒。
19、認可的醫療機構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以上的公立醫院或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共同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
在中國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險人認可的根據所在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成立、運營並符合以下標準的醫療機構:
1)主要運營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傷的人並為其提供醫療護理和治療,
2)在一名或若干醫生的指導下為病人治療,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執業資格的駐院醫生駐診,
3)維持足夠妥善的設備為病人提供醫學診斷和治療,並於機構內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進行各種手術的設備,
4)有合法執業的護士提供和指導二十四小時的全職護理服務。
但不包括以下或類似的醫療機構: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療養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療所、療養或康復院。
20、肢
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21、高危工種和職業
採礦、採石、采砂石業、油礦開採業、鑽井業及有關勘探,坑道內、外作業,鋼鐵業、金屬冶煉和處理業,化學原料、易燃易爆易腐蝕品的製造業,易燃易爆品運輸業,海上、港口作業,橋樑、隧道、地下鐵工程人員,造修船業工人,航空執勤人員(含飛行駕駛員及空勤人員),建築業,鐵路鋪設、高空作業、高樓外部煙囪清潔工人、室外安裝裝潢人員,裝卸工人,營運貨車司機,海水浴場,特種營業(如舞廳),森林砍伐業工人,武打、特技、雜技、演員、馴獸人員,從事散打拳擊等創傷性競技運動員、戰地記者、電力、高壓電工程設施、管道架設工人,潛水人員,海水浴場救生員,爆破人員,炸藥業、煙花爆竹業工人,防暴警察、特警、刑警,近海、遠洋漁業船員。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87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