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租制

分成租制

分成租制,中國封建地租剝削的一種形態,有時也指採取分成租的租佃制度,其特點是,租佃農民按照農田收穫量的一定比例向地主交納地租。

歷史發展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分成租制很普遍。秦漢時期有“見稅什五”的記載,即租種土地的農民把農田產品的一半交給田主。此後,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分成租制在租佃制度中占主要地位。明清時代,農業生產力提高,商品貨幣關係發展,分成租制逐步轉化為定額租制。

形式

分成租制以主佃對半均分最為普遍,但也有主六佃四,主七佃三或者主四佃六,主三佃七,甚至比率更懸殊的。如何分成,往往與誰提供生產資料有聯繫。此外,土地肥瘠、地權集中程度、人口密度也有關係。一般說,佃農自備耕畜、農具、肥料的,多為主佃對半均分;地主供給肥料、種子,佃戶自備耕畜、農具的,佃戶要交納農田產品的六七成;地主供給耕畜、農具、肥料、種子,佃戶只出勞力的,主八佃二,如此等等。到了近代,據20世紀20年代的一些調查,北方、東北以及少數民族的一些地區,人口稀少,土地貧瘠,地租往往占農田產品的四成或三成,南方、東南、西南一些地區,人口密集,土地肥沃,地租往往占農田產品的七成、八成。

在分成租制下,地租數量是同農田經營好壞直接相關聯的。地主為了取得更多地租,往往干預佃農的生產活動,包括作物種植品種等。此外,地主家有婚喪喜慶等事,佃農要到地主家服役,主佃間保持著勞役地租的殘餘。在這種情況下,佃農難以充分發揮獨立經營的優越性,不利於生產積極性的發揮。因此,為了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分成租制遂向定額租制轉化。從分成租制轉化為定額租制,並不是一種簡單的發展。它要求佃農有完備的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還要有為數不是很少的押租金。這是說,要有租佃地主土地和從事生產所需要的資金。只有有了資金這個生產要素,才能與地主的土地這個生產要素相結合。單純憑勞動力與少量生產工具已不能與土地這個生產資料相結合了。經過充實財產和明晰財產權,完成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佃農就可更獨立自主地進入市場,發展商品生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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