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亨縣抗旱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民政部門收到的抗旱救災捐贈資金,應當日存入核算中心慈善總會下的“抗旱救災資金專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縣會計核算中心要在各部門設立“抗旱救災資金專賬”,對各類抗旱救災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管理。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鄉財縣管”的專項支出戶下設立“抗旱救災資金專戶”,對各類抗旱救災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專戶管理。

第四條 抗旱救災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優先用於保障人畜飲水,其次是用於森林防火,最後是保障生產用水需要。
(二)根據抗旱救災工作需要,急需修復或建設的其他項目。
(三)抗旱救災物資的儲備。
(四)符合抗旱救災資金使用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上級補助下達到各部門進行安排使用的抗旱救災資金,根據資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縣本級財政安排的抗旱救災資金按照抗旱救災需要進行使用;抗旱救災捐贈資金,捐贈者有明確意願的,嚴格按照捐贈者的意願安排使用,沒有明確意願的,結合政府安排的抗旱救災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抗旱救災捐贈資金由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統一接收,政府間的捐贈可以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由財政部門直接接收,其他渠道接收到的捐贈資金必須納入抗旱救災捐贈資金統計並按抗旱救災資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七條 民政部門收到的抗旱救災捐贈資金,應當日存入核算中心慈善總會下的“抗旱救災資金專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間的捐贈資金繳入財政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由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安排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報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八條 抗旱救災資金撥付、管理和落實要求:
(一)各鄉(鎮)人政府、縣直各相關部門應將抗旱救災工作列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事項。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補助的抗旱救災資金檔案或已知資金性質和內容後,應當日書面通知項目實施主管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項目實施部門應及時向政府擬寫撥款申請報告,財政部門在收到政府審批的撥款報告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到項目實施部門,確保抗旱救災應急需要。縣直其他各有關部門在收到上級主管部門通過專戶下達的抗旱救災資金,應當日向縣抗旱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財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下達的各類抗旱救災資金後,應在當日向財政局上報撥款計畫,財政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核撥付資金。
(二)縣會計核算中心要在各部門設立“抗旱救災資金專賬”,對各類抗旱救災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管理。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鄉財縣管”的專項支出戶下設立“抗旱救災資金專戶”,對各類抗旱救災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專戶管理。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抗旱救災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於每日16時前向縣抗旱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抗旱救災資金的收入、支出明細和結餘情況。
(五)有特別規定和上級資金下達檔案有時間要求的抗旱救災資金,要按規定時間要求及時撥付和發放。
第九條 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要對抗旱救災資金安排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監察、審計結果。
第十條各單位各部門要強化抗旱救災資金專款專用意識,進一步強化提高幹部職工的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延誤、拖延抗旱救災資金的撥付時間或更改資金用途。
第十一條 對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抗旱救災資金用途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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