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辦稅

公開辦稅,是中國在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中,向民眾公開各項稅收法規,從而對稅務機關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的制度。

簡介

公開辦稅公開辦稅

公開辦稅,是指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式和形式,向納稅人或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涉稅事項和具體規定的一項基本制度。

推行公開辦稅是最佳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

推行公開辦稅應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捷的原則,以提高辦稅效率、規範權力運行、保障納稅人知情、便於納稅人監督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根據不同納稅人的管理特點和服務需要,全面、準確、規範地公開辦稅事項,充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推行公開辦稅應因地制宜,形式豐富,注重實效,在依託現有納稅服務平台和載體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和努力探索,不斷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推行辦稅公開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障辦稅公開推行的基本制度,實現稅收執法事項依法公開透明,稅收成本明顯降低,納稅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納稅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進一步提高的目的,推進依法治稅進程。

內容

公開辦稅公開辦稅

推行公開辦稅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均應向納稅人公開,實行“陽光作業”。

推行公開辦稅應在公開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也應將稅務系統內外普遍關注和涉及廣大納稅人利益以及容易產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潔行為的環節和事項等進行公開。

公開辦稅的內容,依據《全國稅務系統辦稅公開目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指納稅人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和履行的各種義務。

(二)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包括稅務機關開展納稅服務工作的內容、方式和承諾;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標準、程式及激勵與監控措施等。

(三)辦稅程式。包括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發票管理、稅收減免的有關規定等。

(四)徵收管理。包括稅收管理員規範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等。

(五)稅務檢查。包括稅務檢查權限和稽查工作規範等。

(六)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指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七)稅務行政收費項目。指國家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

(八)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稅務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許可權、依據、標準和程式以及組織稅務行政聽證的稅務機關名稱、舉行聽證的程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

(九)舉報投訴監督。包括稅務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理納稅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稅務人員違反規定的責任追究以及向舉報人反饋查出結果等。

(十)稅務機構和職責。包括稅務機構的設定、職責、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稅務執法人員職責規範等。

(十一)稅收法律救濟。包括負責稅務行政複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的稅務機關名稱,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複議、訴訟和賠償的程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

(十二)涉稅認定結果。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納稅人稅額核定、欠繳稅款、納稅信用等級A級納稅人等情況和結果。

(十三)稅務師事務所管理。包括稅務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審批程式、所需資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情況以及年檢結果等。

(十四)其他應公開的事項。 

範圍、程式和時限

公開辦稅公開辦稅

各級國稅機關應認真落實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按照納稅人辦稅的環節、內容、程式,公開行政執法或納稅服務主體、事項、依據、標準、結果。

各級國稅機關公開的事項,應面向本單位管轄區域的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只涉及個別群體或個人的事項,按照規定的程式,可直接向當事人公開。暫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納稅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並報上級主管稅務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公開事項如變更、撤銷或終止,有關機關應及時公布並做出說明。

省局辦稅公開的範圍和事項:

(一)下列事項應向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

2、本單位制定的涉及征納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檔案;

3、涉及納稅人利益的全省國稅統一工作安排;

4、A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告;

5、本級受理納稅人維權、監督渠道;

6、省局直接受理納稅人的涉稅項目;

7、按照有關規定應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下列事項應向特定群體和個人公開:

1、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程式和有關事宜;

2、辦理減免稅的程式和有關事宜;

3、行政複議、行政賠償等程式和有關事宜;

4、其他特定公開事項。

市局辦稅公開的範圍和事項:

(一)下列事項應向本轄區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1、本單位制定的涉及納稅人的制度和措施;

2、在本轄區開展的重大稅收管理活動;

3、本級和上級受理納稅人維權、監督渠道;

4、本級直接向納稅人受理的涉稅項目;

5、按照有關規定應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下列事項應向本轄區特定群體和個人公開:

1、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程式和有關事宜;

2、辦理減免稅的程式和有關事宜;

3、行政複議、行政賠償等程式和有關事宜;

4、其他特定公開事項。

縣(市、區)局辦稅公開的範圍和事項:

(一)下列事項應向本轄區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1、在本轄區開展的重大稅收管理活動;

2、本級和上級受理納稅人維權、監督渠道;

3、本級直接向納稅人受理的涉稅項目;

4、按照有關規定應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下列事項應向本轄區特定群體和個人公開:

1、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程式和有關事宜;

2、辦理涉稅申請審批的程式及有關事宜;

3、行政複議、行政賠償等程式和有關事宜;

4、其他特定公開事項。

辦稅服務廳及基層分局(稅務所)服務視窗辦稅公開的範圍和事項:

(一)下列事項應向本轄區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1、本機構的設定、職責範圍、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2、標識場所內所設涉稅業務服務區域及公開服務項目;

3、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4、納稅服務工作規範;

5、稅務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

6、辦理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發票管理等相關辦稅程式和有關規定;

7、稅務行政收費項目及其標準、依據;

8、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9、本級和上級的納稅人維權、監督渠道;

10、按照有關規定應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下列事項應向本轄區特定群體和個人公開:

1、依納稅人的申請而公開的涉稅事宜;

2、針對某一群體納稅人的有關涉稅事宜;

3、階段性或臨時性的有關事宜。

國稅機關決定或辦理與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充分聽取廣大納稅人的意見,並進行合理的調整、修改、完善後,方可正式公布。

國稅機關公開有關事項後,應認真收集整理納稅人反饋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合理採納;不採納的,應予以說明並反饋納稅人。

公開項目產生後,各相關部門應在限期內將研究、整理後的公開項目提交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重大稅收決策和公開事項,經集體研究確定後公開。

納稅人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請公開事項,由主管國稅機關相應部門和崗位受理或整理,經審核後按規定向納稅人公開。

國稅機關應全面、及時、準確地整理所公開事項的內容、形式、範圍、時間、納稅人意見、辦理情況、崗位責任等,建立辦稅公開檔案,實行分類歸檔。

公開期限應按照總局辦稅公開目錄的要求並根據公開事項執行時限來確定。凡具有相對穩定性或經常性的辦稅事項應長期公開,階段性事項定期公開,臨時性事項隨時公開。

形式

公開辦稅公開辦稅

推行公開辦稅,凡是有利於納稅人知情、納稅人辦稅和納稅人監督的形式均可採用。各地應遵循“針對性、實用性、有效性、經濟性”的原則,根據辦稅公開的具體內容,適當選擇易於群體知曉或相適應的形式,防止形式主義,注意勤儉節約。
辦稅公開主要採用下列形式:

(一)辦稅服務廳設定的公告欄、辦稅指南、示意圖等設施;市區及區(縣)城區辦稅服務廳設定的觸控螢幕、顯示屏等設施,其他有條件並有實際需要的辦稅服務廳設定的觸控螢幕、顯示屏等設施。

(二)對外公開“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以下簡稱“12366”)及納稅服務簡訊平台。

(三)當地政府網站、地方報刊、地方電視台、地方廣播電台等新聞媒體。

(四)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辦事指南。

(五)稅務公示、公報、公告、函告。

(六)宣傳資料、宣傳展板、公開信。

(七)新聞發布會、通報會、聽證會、諮詢會、座談會、培訓會、專家諮詢、論證以及邀請社會公眾參加的旁聽會議。

(八)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環節中的宣傳、輔導、受理諮詢等服務事項和措施。

(九)其他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知曉的公開形式。

建立和負責管理“稅務網站”的國稅機關,均應將本辦法確定的應公開內容向全體納稅人公開,設定“12366”的應全面受理應公開內容的解答諮詢,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層國稅機關在辦稅服務廳設定觸控螢幕等電子設施的,均應將本單位設定的應公開內容向全體納稅人公開。

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通過稅務網站發布通告、辦稅服務廳發放宣傳資料、召開發布會、通報會或培訓會的形式進行公開。

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辦稅程式和稅務行政收費項目,應製作固定欄目在辦稅服務廳的明顯位置公開;也可以另製作紙質辦稅指南或宣傳資料,擺放在辦稅服務廳內供納稅人查閱。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標準、程式及激勵與管理措施等,應通過稅務網站、新聞媒體或印製宣傳資料進行公開。
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實施機關應按照行政處罰有關法律、法規,以告知的形式,向納稅人公開稅務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許可權、依據、標準、程式、時限,以及納稅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內容。

一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實施機關應按照稅收法律救濟有關法律、法規,以告知的形式,向納稅人公開稅收法律救濟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等資格認定的結果,應當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進行公開。

個體工商戶定額初步結果和最終結果的公示,應當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進行公開。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和年檢依據《關於註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06]161號)進行公開。

受理納稅人投訴舉報的部門、電話、地址、郵政編碼及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等,應當在辦稅服務廳等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公開。

各級國稅機關和所屬辦稅服務廳,應利用網站或公告欄等形式,向納稅人和社會公開機構的設定、職責、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公開稅務執法人員職責規範。稅收管理員崗位職責、管轄範圍和聯繫方式等,可以在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辦公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公開。

稅務人員在徵收管理、稅務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通過宣傳、輔導和受理諮詢等形式公開相關事項。

對只涉及個別群體或個人的事項,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簡訊台等形式公開;應當下達稅收法律文書的,通過下達稅收法律文書直接向當事人公開。

職責分工

公開辦稅是國稅機關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各項工作應在國稅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

各級國稅機關根據工作職能和許可權,分級負責公開本級機關履行職責產生的應當予以公開的事項。

在公開本級機關事項時,對與該事項相關聯的上級機關作出的有關公開事項,也應負責一併予以公開。

各級國稅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該機關、該部門辦稅公開第一責任人,依照本辦法按職責範圍和管理許可權,履行相應的辦稅公開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國稅機關(部門)應根據本單位(部門)職能,擔負相應的辦稅公開責任。各部門既要分工明確,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具體分工如下:

(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辦稅公開項目的審核。

(二)徵收管理部門負責辦稅公開的牽頭組織、協調等工作。

(三)監察部門負責辦稅公開的監督工作。包括受理、查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系統不依法履行辦稅公開義務機關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對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查處。

(四)辦公室、法規、稅政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範圍分口負責具體辦理辦稅公開的相關事宜。

(五)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單位,包括辦稅服務廳,負責稅源管理、稅務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等事項的部門和機構等,根據職責範圍具體辦理辦稅公開的相關事宜。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及時幫助解決有關問題。下級國稅機關要嚴格落實上級要求,遇到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監督考核

公開辦稅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公開內容、公開過程、公開時間、日常監督檢查措施、評價機制的建立和實施、工作檔案建立和保管、責任追究情況等。

市、縣級國稅機關根據本地辦稅公開制度建設情況和當前總局、省局對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具體要求,圍繞直接面向納稅人提供服務的環節,建立或完善稅收徵收、管理、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的服務規範和公開制度。

各級國稅機關應結合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辦稅公開考核辦法,明確考核項目和標準,將開展辦稅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之一。

辦稅公開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法,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目標管理考核辦公室實施。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辦稅公開考核辦法的要求,採取督導檢查、深入納稅人抽查等有效形式,對各部門推行辦稅公開日常工作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和考核,並將日常考核的結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

在辦稅公開考核中,注重總結和推廣各地好的經驗與做法,查擺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成因,重點關注辦稅公開的關鍵環節以及納稅人關心、關注事項的公開情況。

各級國稅機關要將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建立多主體、多渠道、多層次的辦稅公開內外監督機制。縣級國稅機關每年要至少開展一次辦稅公開評議活動,建立起由特邀監察員、稅務人員和納稅人代表等組成的評議小組,通過會議評議、網上評議、問卷調查等形式,對國稅部門辦稅公開的內容、時間、程式、制度等進行客觀評價。

各級國稅機關建立健全辦稅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辦稅公開工作各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對開展辦稅公開工作不力、監督管理不到位、搞形式主義的,嚴肅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辦稅公開規定,應公開而不公開,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經限期整改後仍拒不按規定公開,阻礙或授意、指使、慫恿他人阻礙稅務機關開展辦稅公開,弄虛作假、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以及不應公開而公開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確保辦稅公開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思想教育活動,提高稅務幹部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納稅人的覺悟。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內容豐富、貼近實際、形式多樣的培訓,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辦稅能力,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打造良好的辦稅公開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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