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崔告程式

公示崔告程式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 1.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式期間或在申報期間屆滿,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圖)公示崔告程式公示催告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式,屬於非訴訟程式,即特別程式。 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特點

1.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
2.公示催告程式具有階段性,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前後銜接的兩個階段。
3.實行一審終審,不得抗訴。

適用範圍

公示崔告程式公證
1.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我國目前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支票、匯票、本票三種,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並作出除權判決。
2.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必須具備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

公示崔告程式流程圖
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

申報權利的程式

1.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式期間或在申報期間屆滿,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關係人在向法院主張權利時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法院即時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查看該票據,如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應當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如利害關係人未在判決前申報權利的,可以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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