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股

公眾股

指社會個人或股份公司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公眾股有兩種基本形式,公司職工股和社會公眾股。

定義

公眾股公眾股

公眾股也可以稱為個人股,是指社會個人或股份公司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公眾股有兩種基本形式,公司職工股和社會公眾股。

一:公司職工股是指股份公司職工在本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時按發行價格所認購的股份。

二:社會公眾股是指股份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時向社會公眾(非公司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

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實施

公眾股公眾股

在對相關“徵求意見稿”作了四項修改和補充後,中國證監會2004年12月正式發布《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於《若干規定》發布前已就重大事項作出股東大會決議並已公告的公司,可以不用履行公眾股股東表決程式,已公告股東大會通知但尚未召開股東大會的,必須執行《若干規定》。
《若干規定》從試行公司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實施積極的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加強對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員的監督等五個方面,提出了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初步形成了抑制濫用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
今年9月26日,證監會公布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徵求了意見,並分別召開了部分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座談會,根據相關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在正式發布稿中對“徵求意見稿”中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四項修改和補充。
一是增加了“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是在股權分置情形下試行的一項過渡性措施”的表述。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是在股權分置問題沒有解決之前,為緩解非流通股股東與社會公眾股股東間的矛盾而採取的一項過渡性措施。同時,《若干規定》將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作為試行的一項制度,視其實施效果再作修改和完善。二是增加了股東大會的催告程式,規定上市公司發布股東大會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三是增加了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的披露要求。規定上市公司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四是在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方面還增加了一條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配合《若干規定》的出台,證監會同時制定了關於上市公司網路投票、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權,以及有關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工作方面的規定,將於近期推出。同時,證監會目前正在修改《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將在進一步完善後出台。

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最直接措施

公眾股公眾股

2004年12月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提出了一系列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的措施。請您介紹一下《若干規定》的出台背景。
社會公眾投資者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社會公眾投資者的信心直接影響到資本市場的發展。股權分置是中國資本市場建立初期形成的問題,也是影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障礙之一。在這種情況下,非流通股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有時缺乏一致的利益目標,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話語權很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有些控股股東濫用其控制權而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的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社會各界對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問題極為關注,呼籲儘快出台措施,更為有效地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要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一貫重視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相關措施進行了長期不懈的研究,這次出台《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是貫徹國務院《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之一,是順應中國資本市場規範發展的現實需要而採取的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
《若干規定》主要從哪些方面來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

《若干規定》以切實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為中心,規定了以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一系列措施。《若干規定》主要從試行公司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加強對上市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等五個方面,提出具體措施來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的保護。
中國證監會於9月26日公布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您能簡單介紹一下徵求意見的情況嗎?

為了使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措施切實有效,中國證監會於9月26日公布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徵求了意見,並分別召開了部分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座談會,廣泛聽取各界人士對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社會各界對《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反映熱烈,市場反映良好,大家普遍認為《若干規定》是對《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最為有力的落實措施之一,是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最為直接的保護措施,呼籲儘快出台。
同時,我們也收到了對《若干規定》的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在正式發布稿中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正式發布稿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若干規定》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規定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是在股權分置情形下試行的一項過渡性措施。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是在股權分置問題沒有解決之前,為緩解非流通股股東與社會公眾股股東間的矛盾而採取的一項過渡性措施。同時,《若干規定》將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作為試行的一項制度,視其實施效果可再作修改和完善。
(二)增加規定股東大會的催告程式。為防止由於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過少,造成極少數社會公眾股股東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情況發生,《若干規定》增加了股東大會的催告程式,規定上市公司發布股東大會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
(三)增加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的披露要求。為了防止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被極少數人濫用,《若干規定》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規定上市公司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四)增加有關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中要求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其利潤分配辦法,對不派現的原因要在定期報告中詳細加以披露,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不少投資者提出要對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做出更加具體的規定,為此,本次正式發布稿增加相關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
實施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後,通過什麼方式來保證參加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以提高其代表性呢?
《若干規定》已規定了相關的配套制度,包括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制度和徵集投票權制度,鼓勵上市公司在現場會議之外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台,並要求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需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的事項時,應當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時,《若干規定》還規定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為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決議提供便利途徑。為配合《若干規定》的出台,我們同時也制定了關於上市公司網路投票、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權的規定,將於近期推出。
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若干規定》在哪些方面作了新的規定?

2001年,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在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及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經過三年多的時間,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建立,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下一步的任務是要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促使獨立董事更充分地發揮作用。因此,《若干規定》再次強調了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要求,賦予了獨立董事在關聯交易、聘用和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聘請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方面的特別職權,並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獨立董事的工作條件,積極配合其履行職責。
鑒於實踐中頻繁出現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被免職的情況,《若干規定》對獨立董事的免職作了具體規定,明確無正當理由不得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另外,我們目前正在修改《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待完善後推出,以進一步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更好地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針對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的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侵害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的現象,《若干規定》有哪些新的舉措?

由於種種原因,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違背誠信,利用其特殊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和侵害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現象。自2003年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發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 56號文)以來,新發生的侵占上市公司資金行為已經得到遏制,歷史形成的侵占資金數量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要最終解決上述問題,還需要通過各種途徑常抓不懈。所以,《若干規定》中除再次強調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的誠信義務外,還增加了以大股東分得的利潤直接歸還大股東欠款的清欠措施。
誠信是證券市場的基礎,如何提高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意識,使其更好地維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能否忠實勤勉,是上市公司規範發展的關鍵。實踐中,出現了一些高管人員不勤勉盡責,甚至侵占上市公司資產、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的行為,給上市公司和股東利益造成了很大損害,對證券市場產生了負面影響。要解決上述問題,根本上要建立整個社會誠信制度,加強誠信建設。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若干規定》明確規定要建立高管人員誠信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其誠信記錄,對嚴重違規的實施市場禁入,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以提高高管人員誠信意識,加大其誠信責任。結合這些措施,我們同時也正在制定有關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的規定,以加強高管人員的行為規範。
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對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有何重要意義?

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投資者尤其是社會公眾投資者日漸成熟,這就要求上市公司能夠與投資者進行有效的溝通,通過加強信息披露,以切實保障其知情權。同時,上市公司也可以通過良好的投資者關係,獲取投資者長期支持,從而實現公司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和諧統一。為指導上市公司正確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我們制定了有關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工作方面的規定,將在近期推出。
一些上市公司在《若干規定》頒布之前,已就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以股抵債、境外分拆上市等事項發布了股東大會通知,但尚未召開股東大會,這種情況是否需要執行《若干規定》關於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的要求?

《若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於《若干規定》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以股抵債、境外分拆上市等事項,上市公司於《若干規定》發布之日前已做出股東大會決議並公告的,可以不受《若干規定》關於公司重大事項需由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的約束;已公告股東大會通知但尚未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嚴格執行《若干規定》關於公司重大事項需由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的要求。

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形成抑制濫用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在實處,現規定如下:
一、試行公司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

(一)在股權分置情形下,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上市公司應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1、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上市公司發布股東大會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
上市公司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二)上市公司應積極採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比例。鼓勵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一)項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路投票,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三)上市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股東可以親自投票,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
徵集人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四)上市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選擇董事、監事的權利。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過程中,應充分反映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意見,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
本規定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擬選出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五)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應貫徹上述規定及有關實施辦法的精神,列明有關條款。
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注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三)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
(五)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了解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況,主動調查、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六)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不得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
三、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一)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內容和方式應方便公眾投資者閱讀、理解和獲得。
(二)上市公司應積極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應積極主動地披露信息,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不得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上市公司應通過多種形式主動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諮詢電話,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係專欄,定期舉行與公眾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答覆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
四、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

(一)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二)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於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五、加強對上市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不得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對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造成損害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資金,或上市公司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在上述行為未糾正前,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在其行為未糾正前,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或其他審批事項。
(三)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忠實履行職務,違背誠信義務的,其行為將被記入誠信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違規情節嚴重的,將實施市場禁入;給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上市公司不得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情形的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市場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員,被證券交易所宣布為不適當人選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六、本規定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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