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師

公益律師是指受僱於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公益機構、非政府機構、非營利機構,免費為某類人群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 例如政府或者社會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工會的維權律師,人權機構的維權律師。

歷史由來

1861年,德國偉大的法學家魯道夫·耶林發表了其不朽的名作《 》。他認為法律的生命是奮鬥,作為一個社會一個國家的公民,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奮鬥,他認為這不僅僅是一個公民的權利,更是一個公民為國家盡的義務。

但是,“為權利而奮鬥”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於是許多人在權利受到傷害時選擇了“保持沉默”;不過,另一些人在自身權利和公共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了挺身而出,去承擔為“為權利而奮鬥”的神聖義務。

在如今的中國,就有著這樣一群特殊的律師,他們或致力於消除B肝歧視;或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而四處奔走 ;或為北京動物園搬遷之事親力調查;或為春運火車票漲價狀告鐵道部;或為業主維權與房地產開發商進行鬥爭;或為了傷殘農民工爭取合法權益……

在公眾眼中,他們是一群通過發起具有超越個案意義的公益訴訟和公益上書等法律行動,挑戰不合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律師。

媒體稱他們為—公益律師。

有專家認為,雖然公益律師在中國剛剛出土萌芽,還面臨著種種困難。但是這支新的律師隊伍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視,其未來發展趨勢正受到公眾越來越多的關注。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許浩

律師團體

從1996年到2007年,11年間,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訴訟的隊伍之中。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黃金榮曾經撰文指出,目前公益訴訟已經形成了“一場方興未艾的法律運動”。而在這場法律運動中律師更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2001年,石家莊律師喬占祥因不滿春節期間火車票價上浮而向鐵道部發難;2003年,杭州律師金奎喜為保護西湖周邊原有生態環境而以市民身份狀告杭州市規劃局;2003年,北京大學許志永等三位博士一紙立法建議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除此之外,還有致力於消除B肝歧視的李方平律師;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奔走多年的郭健梅律師;為了北京動物園搬遷之事,親力調查的陳躍琴律師;為春運火車票漲價狀告鐵道部,引發聽證的喬占祥律師;為了業主維權與房地產開發商進行鬥爭得秦兵律師;為了傷殘農民工爭取合法權益的周立太律師;為了未成年權益保護奮鬥多年的佟麗華律師;代表中華環保聯合會,開創中國公益訴訟新篇章的劉春雷律師 ……

法學家江平教授說:“律師興、法治興,法治興,國家興。”

公益律師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個嶄新律師群體,越來越多的公眾也對其寄以深深的期待。但與此同時,這又是一個面目模糊的群體,這個群體還面臨著重重困難。

“目前,對於究竟什麼是公益律師和公益訴訟,學術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現在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公益律師是在1996年‘一塊二’ 官司之後出現的。”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卉對《中國經濟周刊》說,中國公益律師的發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分別是從1996年—2002和2003年至今。其分界線是以2003年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為標誌的。

“在2003年以前,公益訴訟案件處於萌芽階段,理論不成熟,公益訴訟案件的提起是律師自發的。但是,在2003年以後,隨著理論體系的成熟,也逐漸形成了一些相對穩定的群體來運作公益訴訟案件。” 徐卉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徐卉認為,在制度上也有一個配合,即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條例》。以前法律援助是由律師事務所負責的。但《法律援助條例》出台後,法律援助成為了政府的責任,這也使人們意識到法律援助和公益訴訟的不同。

主要領域

消費者權益保護,公民的平等權利,環境保護及教育權利,免費法律諮詢,普及法律知識,免費支持鼓勵弱勢群體。

一般範圍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

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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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刁民”

——對話中國“公益訴訟第一人”丘建東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許浩

在我國公益訴訟進程中,有一個名字常常被人提起,他就是福建省龍巖市法律工作者邱建東。1996年1月,邱建東以公用電話亭未執行原郵電部夜間長話收費半價規定而起訴福建龍巖市街頭公用電話亭及郵電局,要求加倍索賠,索賠金額為 1.2元。這場“一塊二” 官司,打開了中國公益訴訟的序幕,同時邱建東也被人稱為“中國公益訴訟第一人。”

在過去的11年時間裡,邱建東,每一到兩年就會打一起社會影響較大的公益訴訟,甚至“從狀告郵電局到狀告最高人民法院”。

不過,他說,他是一位沒有取得律師資格的法律工作者。

6月29日,《中國經濟周刊》對丘建東進行了專訪。

“打官司是為打出一種理想”

《中國經濟周刊》:1996年,你提起的“一塊二” 官司揭開了公益訴訟的序幕,當初你為什麼要打這場官司?據說你當時在福建省龍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任副局長,是這樣嗎?

丘建東:是的,當時我在政府任職,此前我還做過法官和黨校教師。1996年,是文革結束20周年,我想通過此案檢驗一下當時的法制環境,並以這種特殊的方式來進行一些思考。實際上,此案是我“十年磨一劍”式的作品。在此之前,我一直在尋找機會為社會進步作貢獻。這個國家是我們大家的,人人都可以做康梁。作為知識分子,尤其是公共知識分子,應該通過自己的行動來推動社會的進步。1981年我從福建龍巖師專畢業。1983年,在紀念馬克思逝世100周年活動之際,我在福州發表《馬克思主義關於防止社會公僕轉變為社會主人的思想永放光芒》一文,1988年我在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習政治學(科學社會主義)專業,並在媒體發表了《改反革命罪為國事罪》一文。

《中國經濟周刊》:“一塊二” 官司對於你個人和中國的公益訴訟來說有什麼影響和意義?

丘建東:1996年1月4日上午,我把龍巖市郵電局(當時郵政電信尚未分家)及其附設代辦公話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因未執行夜間長途電話半價優惠規定,多收0.60元長途電話費,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欺詐條款,加倍索賠人民幣計1.2元,同時要求被告取下未載入半價規定的老標價牌子並換上新牌子,還要求被告就欺詐一事作賠禮道歉。後來,由於種種原因,我撤訴了。

但是7天之後,我再次叩響法院大門遞訴狀,訴求依舊,第二次起訴的理由是電話亭“濤聲依舊”未整改。在當年春節放假前幾天,法院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濟日報》、福建電視台,還有《閩西日報》等都來現場採訪。但是,我在庭上又撤訴了。

實際上,那個案子不是我個人的成果,而是集體的成果。在我背後有一個團隊在支持我,福建消協、福建法學會和新聞媒體都給予我支持。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案子是我們集體策劃出來的,為此我們準備了兩年之久。

《中國經濟周刊》:打“一塊二” 官司時你知道自己打的是公益訴訟官司嗎?,你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知道公益訴訟這個概念並開始有意識的去打類似的訴訟案件?

丘建東:當時,我還沒有公益訴訟的概念,1998年1月21日的《經濟日報》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譽我為“中國公益訴訟創始人”。當時,我接觸到公益訴訟這個詞,後來查閱資料和向一些專家教授請教學習,我才逐步了解公益訴訟的概念。從我1999年辭職下海,成立自己的法律事務所開始,我才開始有意識的去打公益訴訟官司。

《中國經濟周刊》:你認為什麼是公益訴訟?打公益訴訟官司的目的是什麼?

丘建東:所謂公益訴訟,並無法律定義,學界定義也不一致。以我作為公益訴訟參與者的理解,公益訴訟是指私人以私人利益受侵害為名,向國家司法機關對侵權者提出告訴,意在以小博大,替不特定的多數人挽回權利和利益的一種公益活動。

至於打公益訴訟官司,我認為人各有專長,社會分工各不相同,讓一般的老百姓去對壟斷經營者提意見或者打官司,或是無濟於事,或是力不從心,或是無此覺悟,這種事情應該由有法律專長的知識分子來完成,以此來完成自己對社會應盡的義務。

作為法律工作者,我認為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完成義務。為民眾創造一個引人深醒的案例,打官司是為打出一面旗幟、一種理想的實現而已。這樣既可以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又可促進社會法律思想體系和公民法律意識的進步,應是人生快事。這種願望在本人身上體現出來並不為過。

“公益訴訟不以勝敗論英雄”

《中國經濟周刊》:到目前為止,你已經打了多少場公益訴訟官司?勝訴的有多少起?

丘建東: 到目前為止,我打了23場公益訴訟,絕大多數都敗訴了。對此,我並不在意,因為公益訴訟本來就不是以成敗論英雄的事情,它的本質是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引起公眾的關注參與。發現了問題並不等於能解決問題。解決問題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中國經濟周刊》:打了這么多起公益訴訟案件,你覺得哪幾件案件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丘建東:我個人認為,有三個案例最具有代表性。第一個就是“一塊二”官司,因為它起到了跨時代的意義,它使得公益訴訟在中國開花結果繁衍至今。

第二案例是關於機場建設費之爭。2001年3月15日前夕,我向國家民航總局等三家單位寄出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求其自行撤銷關於對每張機票徵收機場建設費50元的違法行為。儘管民航總局對本人的複議申請“不予受理”,但一石激起千重浪,引來各界紛紛議論。但時至今日,這個問題還沒有解決。

第三個就是全中國第一例的政府獎勵公益訴訟800元案。該案發生於2006年。該案表明,政府開始承認和支持民間的公益訴訟活動了,也不再認為這種活動就一定是給政府的難堪和添亂。

十年前,我創造了“一塊二”官司,十年後又創造了“中國第一的政府獎勵公益訴訟案”,這說明我還是一個領跑者。

“我的每個案子都是精心策劃的”

《中國經濟周刊》:你打了這么多公益訴訟官司,但訴訟對象卻是很少有重複的,這是為什麼?

丘建東:我的每個案子都是經過精心策劃的,每次我都會確定新的目標,選擇新的角度,創造新的案例。我想做公益訴訟的領跑者,所以力求每次都不會重複。

如果說“一塊二”官司初起之時,人們還把批評的眼光聚焦於夜間長途電話半價等問題上。從此之後,公眾的目光從電信領域轉到郵政、航空、鐵路、金融、保險、醫療、物業管理等更為廣泛的領域,也就是說,維護個人權益正在實現由點到面的突破。

《中國經濟周刊》:你被稱為“公益訴訟第一人”,你現在是律師嗎?

丘建東:由於沒有通過司法考試我不是律師,但我開辦了一家法律事務所。現在年齡大了我也不想再考律師資格考試了(司法考試)。以前,因為沒有律師資格,有人指責過我,我也為此感到深深的遺憾。但是,現在年齡大了對很多事情都看得開了,我覺得只要自己做的事情是在為公益訴訟事業作貢獻,有沒有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司法考試)並不重要。

《中國經濟周刊》:你是不是只打公益訴訟類的官司?做公益訴訟對你代理其他收費的案件有什麼影響?

丘建東:不是,我每年至少要打一兩個公益訴訟官司,其他的都是有商業性的。因為,我需要生存,需要養家餬口。我認為,這兩者(打公益訴訟和商業性案件)並不矛盾,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我很難說是利大還是弊大。

《中國經濟周刊》:有人指責你喜歡做秀出風頭,打公益訴訟案件是為了炒作,是為了出名,以便接到更多的案件,賺更多的錢?

丘建東: 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存在不同意見是很正常的,你不能要求人家只說你的好話不說你的壞話。但是,我認為自己做公益訴訟和接受媒體採訪,是思想上的張揚而不是做秀。通過媒體把我打公益官司的事情廣而告之,這樣會使得我做的事情具有轟動效應,這樣才能引起上層、制度層面對它的關注,對它進行研究和思考,從而推動制度的進步。

《中國經濟周刊》:媒體稱你為“公益訴訟第一人”,你是怎樣評價自己的?

丘建東:這些年以來,我獲得了官方眾多的褒獎,民間的讚美就更多了,這其中得益於政府方面的開明,得益於消協的大力扶植和栽培,又得益於新聞界的不斷厚愛。但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非議也多,這些不同看法也並非沒有道理。

但是,我認為自己最大的貢獻在於,我發現了問題去“以身試法”,我設計製造官司,不是意在提倡號召打官司。我僅僅是一種精神上的先行者,加速促進人們的觀念的變革而已,廣大消費者不一定會去學習我的行動模式,但是如果廣大公民都從我的行動中得到某種啟發,觀念更新,這就是我最大的貢獻。

“打公益訴訟案件最大的困難是難立案”

《中國經濟周刊》:你在打公益訴訟案件中,遭遇過的最大的困難是什麼?

丘建東:困難有許多,但是我認為最大的困難是立案難。從司法實踐來看,公益訴訟面臨的困難首先是法律對原告資格的限制。大量公益訴訟案件因為法院認定原告與案件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

對此,我有三點希望。

首先,我希望能為公益訴訟立法,從1996年的“一塊二”官司到現在,已經過去11年了,但是關於公益訴訟的概念到現在還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我希望從立法上保障公益訴訟,對涉及到公益訴訟的案件作出專門的規定,解決目前在公益訴訟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難等問題。

其次,希望公益訴訟被告人,特別是行政機關轉變對我們的態度,正確對待公益訴訟當事人,我不是刁民,更不是要和政府作對,我們是在幫助政府,幫助政府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希望他們能過認真聽取我們的意見,並認真的去解決問題。

第三,希望法院特別是法官能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大力支持公益訴訟。法律人提出公益訴訟在法院,其意義在於促使也迫使法院在審理中正確運用法律並創造性套用法律,引進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動公共利益的實現,讓法院以獨特的主體的工作方式對社會進步產生司法影響,拓展司法界在社會變革的影響,這就要求法院頂住壓力公正辦案,法官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以他們的勇氣和智慧去應對挑戰。

《中國經濟周刊》:以後你還會打公益訴訟官司嗎?下一個目標是什麼?

丘建東:會,我會一直打下去。我現在正在做一個案子—“廈門市物價局行政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案”,涉及到行政亂收費問題。

公益律師的光環與現實

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金榮

近些年來,隨著公益訴訟的不斷湧現,公益律師這一群體也逐漸落入了公眾的視野。在公眾眼裡,這個群體通過發起具有超越個案意義的公益訴訟和公益上書等法律行動,挑戰不合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揭露現實生活中司空見慣、普遍存在的各種歧視行為、亂收費行為、逃避稅收行為、政府失職行為,並且試圖通過對相關法律程式的運用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促進法制的完善。由於這些法律行動帶有鮮明的公益性質,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社會的聲音,因此公益訴訟以及作為發起者主體的公益律師日益受到公眾的矚目乃至媒體的追捧。

在目前這個經濟快速發展而利益卻不斷分化的時代,各種在經濟和政治上都處於強勢的壟斷組織、公司、企業漠視公民個體權利和利益的現象層出不窮,某些政府部門失職、失責的情況也屢見不鮮,而各種傳統的法律和政治途徑卻又經常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公眾迫切需要尋找表達自己聲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於站出來採取切實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應運而生。公益訴訟試圖通過法律途徑直面社會問題、表達被忽視的公眾聲音,並通過堅持不懈地利用法律本身達到既張揚法治的價值又實現理性社會變革的目的。

公益訴訟在性質上主要是一種法律行動,因此參與者主要是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員和法律專業的學生,對於這些人,我們可以籠統地稱之為“公益律師”。公益訴訟的興起和公益律師的湧現既說明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渴望法治,並試圖通過利用法律的行動來維護法律的價值,也說明人們不再把法律程式僅僅當作是維護個人權利和利益的工具,而試圖把它改造成為一種維護公共利益和推動社會變革的強有力手段。

儘管目前的公益訴訟在法律上取得的效果還相當有限,但這並沒有妨礙公眾對它的支持,因為在公眾的眼裡,公益訴訟這種挑戰行動本身就具有遠遠超越個案價值的社會意義,公益律師們所展現的堅持為法律和權利而鬥爭的精神更是成為展現社會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徵。

然而,無論公眾賦予了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群體怎樣的道德光環,都無法改變某些冷冰凍的社會現實。目前的大部分公益訴訟都很難在法律上獲得勝訴,即便部分獲得良好結果的公益訴訟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輿論宣傳的功勞;還有大量的公益案件從一開始就被法院拒之門外,最終無聲無息、無疾而終。

可以說,對於很大一部分公益訴訟案件而言,其發起本身或訴訟的過程都只能證明目前法制的蒼白、政府的失靈和法院的脆弱。從目前公益訴訟的類型上看,目前的公益訴訟最主要集中在消費者權利保護領域;公民權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主要還局限於環境權、平等權和教育權這幾類政治敏感度相對不太高的領域。

對於公益律師而言,其發起公益訴訟的行為本身也經常會充滿悖論或令人困惑。作為法治價值的維護者,他們一方面主張要堅持理性的精神,堅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但另一方面卻對現實法制系統的有效性充滿懷疑,以至於經常不得不通過訴諸媒體這種法律之外的手段尋求合理的結果;更為不幸的是,經驗幾乎總是證明,對於公益訴訟而言,可以指望的總是媒體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審判。

作為法律職業者,公益律師們一方面堅持要在尊重現有的政治秩序下尋求通過法律的理性糾紛機制,但另一面卻又不得不經常面臨被過分政治化的危險,因為在有些人看來,公益律師總是無事生非的麻煩製造者。作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維護者,公益律師們願意為此而犧牲自己的時間和金錢發起各種類型的實驗性公益訴訟,但其結果卻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責:提起明知不能通過法院或現有法律解決問題的訴訟,既浪費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資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權威。

任何事情都是具有兩面性。目前法治環境的某些不完善,既給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群體帶來了困難或困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群體的迅速發展;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的局限性也與其獨特價值同時存在。

在我們這個充滿生機卻又問題叢生的時代,人們對於實現社會變革的途徑充滿了不確定性感,然而公益律師們已經通過自己的行動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終堅持一種理性的精神,無論對於現實多么不滿,都始終堅持在尊重現有政治和法律秩序下逐步解決問題;始終堅持一種革新的精神,堅持通過運用現有的法律尋求法制的完善、權利的擴展和社會的變革。公益律師們這種堅持通過法治實現社會正義,通過個案逐步推進社會變革的精神應是我們這個時代非常可貴的東西。

公益律師法律援助的一般範圍

刑事案件: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除責任事故外,因工受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法律援助的對象

1.一般條件: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法律幫助;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2.特殊條件: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盲、聾、啞人和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且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抗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可為經濟困難或其他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

3.公益福利組織或政府公益項目需要法律援助的,可申請減費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申請:

1.當事人向有受理義務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2.法律援助中心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

3.決定受理後,由法律援助中心簽訂協定,指定法律服務機構、指派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決定不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4.法律援助承辦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的材料: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經濟困難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服務專線:“12348”法律服務專線前身是“148”法律服務專線。“12348”法律服務專線是司法行政機關利用現代通訊技術,面向社會提供快捷高效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的一種形式。2002年7月1日起啟用“12348”全國統一的法律服務專用號碼,所有電話均免收信息費,具有人工應答、自動應答、諮詢留言、語音信箱、法律法規傳真等五項功能。

大事記

“一塊二”官司

1996年1月,時任福建省龍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的丘建東,以公用電話亭未執行原郵電部夜間長話收費半價規定而起訴龍巖市街頭公用電話亭及市郵電局,要求加倍索賠,案值1.2元,全國一片譁然。然而,迫於種種壓力,此案以丘建東庭上意外撤訴告終,而丘建東也因此成為中國“公益訴訟第一人”。

“孫志剛案”

2003年春夏之交,湖北籍大學生孫志剛在廣州的收容所里慘死,之後,許志永與另外兩位法學博士俞江、滕彪一起,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2003年5月14日,許志永把一份違憲審查的建議書寄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6月下旬,他們看到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在實施21年之後被廢止的訊息。許志永說:“真正推動收容遣送制度的廢止,是公眾的積極參與,我們所起到的作用,只是在一個恰當的時機,提出了‘違憲審查’這樣一個概念。”

春運漲價案

2001年4月,律師喬占祥以鐵道部關於春運漲價的《通知》未經國務院批准、未組織聽證,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鐵道部告上法庭,並將北京鐵路局、上海鐵路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列為第三人。該案一審、二審均敗訴。2002年以後,鐵路價格變動都進行了聽證。

機場建設費案

2004年9月3日,丘建東以機場建設費收費違法為由向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廈航返還建設費5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場建設費的徵收主體是政府,而廈航是根據國家行政機關的授權委託,代為收費,應屬於合理收費。最後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高速公路收費案

2005年3月,律師胡鳳濱以只走了300米就收10元收費不合理為由狀告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被告返還其10元錢並從此停止不合理收費的行為。該案一審敗訴。2005年10月,胡鳳濱又將北京市發改委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市發改委履行法定職責,對首都機場高速公路違規收費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一審也敗訴。

省級地域歧視案

2005年4月15日,河南律師李東照、任誠宇狀告深圳龍崗公安分局在轄區內懸掛“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字樣的橫幅侵犯了其名譽權,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5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歉意。2006年2月初,在法院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定: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誠宇、李東照賠禮道歉,原告任誠宇、李東照對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表示諒解,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電動腳踏車上路案

2005年8月3日,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關於請求對〈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該建議書認為,《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條及33條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北京市公安局於2005年12月28日發布了《關於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的通告》,允許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登記上路。這個通告改變了北京市原來試圖禁止電動腳踏車上路的政策。

同城特快專遞收費案

2006年4月13日,丘建東把福建省上杭縣郵政局告上法院,訴稱按照福建省郵政局規定,省內同城特快專遞收費為10元,因此,上杭縣郵政局對同城特快專遞收費20元的標準有誤,要求退還其10元費用。由於上杭縣郵政局隨即向上一級郵政局報批10元收費請求獲得批覆同意,丘建東遂撤訴。此為政府獎勵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第一案。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許浩 實習生侯振華整理

感謝《中國經濟周刊》的採訪報導和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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