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

公民自由

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是用於描述那些由政府保護的個人自由。公民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權力,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和干擾其公民的生活。

基礎的公民自由包括了集會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同時公民也有權要求合法訴訟程式、公平的審判過程、隱私權、和自我防衛的權利。許多世界上的民主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歐洲,都有著各自的憲法以保障公民自由,而民主政府也有責任保護這些公民自由,相反的權威主義國家便缺乏這些保護、政府甚至會主動侵犯這些自由。某些自由是否屬於公民自由也存在爭議,而它們是否該被保護也是爭論的議題。有爭議的例子包括了生殖權利、同性婚姻、以及持有槍械的權利。除此之外,即使是被法律保護的公民自由有時候也會被廢止,尤其是在戰爭的時期。

公民自由在世界各地

大多數歐洲國家、包括了所有歐盟國家在內都簽訂了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明列數項普世的公民自由。法國1789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也列下了許多公民自由的項目,並成為了憲法保護的重點。

加拿大憲法則包括了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保障許多和美國一般的公民自由,但並沒有對於國教的禁止。不過加拿大的確保障宗教自由。加拿大的憲章也沒有提及任何和財產保護有關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宣稱保護許多公民自由。然而這些保護往往沒有實踐,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狀況。

雖然英國沒有明文的憲法(只有部分撰寫出來),但英國仍簽訂了歐洲人權公約,保證人權和公民自由兩者

美國憲法—尤其是其權利法案則保障許多的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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