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縣審計局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自治區審計廳提出對本級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其它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審計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自治區審計廳提出對本級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政府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政府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和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和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縣、本部門或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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