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

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

7.CHC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食產委”) 7.CHC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食產委”) 38.CHC全國高科技日化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日化委”)

民政部依法取締

2011年5月17日,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以下簡稱“全國高協組織”)及其非法設立的相關機構宣布取締。
經查,“全國高協組織”是一個由李恆光等人長期操控、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開展活動,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法社會組織。該非法組織打著所謂“九部委協作聯盟”的旗號,騙取社會信任,非法設立了大量分支機構。據目前掌握的情況,“全國高協組織”非法設立了“全國高科技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全國高科技建築建材產業化委員會”、“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等40餘個委員會、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又非法下設三級、四級機構數百家,層層蔓延,機構眾多、成員複雜。“全國高協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大多冒用全國性組織的名義,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食品衛生、農業農村、建築建材、智慧財產權等諸多領域大肆開展評比表彰、培訓認證、項目合作、會議會展等活動,招搖撞騙,並以相應的公司作為配套執行機構,斂取錢財,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全國高協組織”的非法活動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秩序,干擾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 取締“全國高協組織”這一非法社會組織,及時打擊該組織的非法活動,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有序環境,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對於該非法組織負責人涉嫌犯罪的行為,有關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 民政部同時公布了依法取締的“全國高協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名單,請社會各界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附屬檔案:依法取締的“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名單
一、“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英文簡稱CHC)
二、“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設立的主要二級機構
1.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創新工作委員會 (簡稱“CHC創新委”)
2. CHC全國高科技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簡稱“CHC高健委”)
3. CHC全國高科技高校素質教育教材研究編審委員會(簡稱“CHC教編委”)
4. CHC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科監委”)
5. CHC全國高科技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簡稱“CHC教培委”)
6. CHC全國高科技智慧財產權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知權委”)
7.CHC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食產委”)
8.CHC全國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科管委”)
9.CHC全國高科技農業循環產業發展中心(簡稱“CHC農發中心”)
10.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品牌推進委員會(簡稱“CHC品牌委”)
11.CHC深圳專家委員會
12.CHC戰略研究室
13.CHC深圳市國科苑高技術產業化研究所(簡稱“CHC國科苑”)
14. CHC全國高科技建築建材產業委員會(簡稱“CHC建產委”)
15. CHC全國新農村建設實施委員會(簡稱“CHC農建委”)
16. CHC全國高科技節能減排中心(簡稱“CHC節能減排中心”)
17. CHC全國高科技動漫遊戲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動漫委”)
18. CHC全國高科技市縣產業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簡稱“CHC市縣中心”)
19.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標準計量委員會(簡稱“CHC高標委”)
20.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公關協作委員會(簡稱“CHC公關委”)
21. CHC全國產業經濟國情調查辦公室(簡稱“CHC國情辦”)
22. CHC全國助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助老委”)
23. CHC全國高科技推廣工作委員會(簡稱“CHC推廣委”)
24. CHC全國高科技投融資委員會(簡稱“CHC投融委”)
25. CHC全國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員會(簡稱“CHC人才委”)
26. CHC全國高科技企業發展委員會(簡稱“CHC高企委”)
27.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海峽西岸協作委員會(簡稱“CHC海西委”)
28. CHC全國高科技鄉村產業國際發展委員會(簡稱“CHC鄉產國際委”)
29. CHC全國高科技三農發展促進委員會(簡稱“CHC三農委”)
30. CHC全國高科技校車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校車委”)
31. CHC全國市場準入研究中心(簡稱“CHC市場準入中心”)
32. CHC全國中藥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中藥委”)
33. CHC全國高科技休閒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休閒委”)
34. CHC全國汽車服務高科技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汽服委”)
35. CHC全國高科技量子產業發展中心(簡稱“CHC量子中心”)
36. CHC全國信息產業化發展委員會(簡稱“CHC信產委”)
37.CHC全國金銀珠寶工藝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寶產委”)
38.CHC全國高科技日化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日化委”)
39.CHC全國城鄉一體化協作委員會(簡稱“CHC城鄉委”)
40.CHC全國生態產業國際發展委員會(簡稱“CHC生態國際委”)
41.CHC基因研究院
42.CHC全國礦業技術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礦產委”)
43.CHC全國新能源產業化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CHC新能委”)
三、上述非法組織設立的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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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

(簡稱:全國高協,英文縮寫:CHC),是按照“政府行為推動,市場行為實施”的基本模式,於1996年由原國家科委、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電子部、建設部、軍總後、農業部、機械部、化工部等九個部委的相關部門牽頭,為共同推動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而組建的協作聯盟。
“CHC”的基本任務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通過倡導和推行社會化的動態聯盟和有組織的產業化協作,促進生產力要素的最佳化配置,強化高技術產業化的組織實施,為優秀的高新科技成果迅速產業化、向商品化創造生態條件與環境,為提高科技產業在國民經濟成長中的貢獻率,保障社會經濟全面均衡可持續發展,進行開創性的探索與實踐。為有效實施產業化促進工作的具體業務,全國高協以其標識中的英文“SUCCEED成功”譯音為“思可達”,經國家工商局註冊成獨立法人公司作為CHC的業務執行機構,與時俱進調整吸收更多協作成員參與產業化運作。
目前,CHC依託思可達通過動態聯盟、自願協作的方式,組建有以兩院院士為主體的專家委員會,若干個領域的產業化工作委員會,同時配套成立了相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業務執行機構;已聯盟近300個企業組織成為產業化協作成員;先後組織了9個“全國高技術產業化中試配套基地(計畫建30個)”;在部分城市設有“CHC基層工作站”或“轉化促進中心”;為加強與歐洲的合作,經國務院港澳辦特批在澳成立了“中國科技產業國際合作中心”。在上述機構通力協作下,幾年來已有數百個高新技術成果項目順利實現轉化或產業化。
為更廣泛深入地宣傳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實施經驗,有效地促進優秀的科技成果項目的產業化,CHC曾與《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社聯合創辦了首個國內外發行的《成果與轉化》周刊;與科技部合作出版了《中國科技論壇》月刊;與“國家863中心”創建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基地;與北京市政府及中國貿促會共同策劃並組織開展了“中國·北京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周”活動;與吉林省政府合作進行了白城地區農業產業化基地示範;與深圳市政府聯合創建南山高科技產業化園及深港澳轉化中心;與中關村科技園聯辦“電腦節”,並首創開展了“中國十大 IT產品”評審推介活動等。另外,以全國高協的名義,就我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化實施的政策調整及對重點產業化項目的具體扶持等方面,向中央政府、有關部委及地方政府提出建議性報告、意見120多項,發揮了積極的疏通、影響和推動作用。
CHC在各協作成員單位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堅持不懈地探索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化事業的創新之路,正逐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以“政府行為推動、企業行為實施”。為基本工作模式的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服務體系,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和支持。CHC將致力建設成為國際化、非利益型的高技術中試和產業化配套工作的權威機構,為中國知識經濟時代的高新技術產業開通平安大道,為中國的產業經濟發展力當推手。第一次的會議九個核心成員單位和列席單位
CHC核心成員:
國家科委、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國家電子部、國家建設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國家農業部、國家機械部、國家化工部CHC協同支持成員單位:
國家外貿部科技司 公安部科技司 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司 原國家計委產業化司 農業部科技局 衛生部科技司 國家醫藥監督局 原中國輕工業局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局 科技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高技術產業化研究會 科技部市場中心 建設部建材科技促進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經協辦 遼寧省科委 山東省科委 河北省科委 湖北省科委 天津市科委 瀋陽市科委 廈門市科委 浙江省科委 黑龍江省科委 江西省科委成果處 河南省科委成果處 廣州市科委 深圳市經發局 大連市經貿局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澳門科技經濟發展局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 中國華夏銀行 香港歐中企業家俱樂部 全國高協組織二次工作會上經由十五部委“核心成員”國家科技部、信息產業部、國家教育部、中國科學院、國家建設部、國家電子工業部、解放軍總後、國家公安部、國家化工部、國家農業部、國家機械工業局、航天總公司、航空總公司、國家輕工總局、國家醫藥總局。

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體系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為落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通過深化改革從根本上形成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和機制,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指導精神。一九九六年經國家科委、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電子部、機械部、化工部、軍總後、建設部、航天部等聯合磋商,決定依照“政府行為推動,市場行為實施”的基本模式,確定由以上部委的相關部門代表本部委單位作為核心成員,聯合組建全國性的高技術產業化協作聯合體。旨在長期堅持協調組織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協作促進工作。
第二條、 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簡稱:全國高協,英文縮寫CHC)聯合體作為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的動態聯盟機構,屬於依照《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由政府科技管理職能部門、綜合管理部門、產業管理部門牽頭,現共有國家十五個綜合及產業領域的部委的相關科技部門,為共同推動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而組建的協作聯盟。
第三條、 全國高協組織(CHC)聯合體按照“政府行為推動,市場行為實施”的指導思想和“動態聯盟,平等協作”的基本模式開展高科技產業化工作,是聯合協作型,非獨立法人、非利益型,綜合(社會、市場、科技、公益)中介型的其它組織機構(有關事務依託專設的配套執行機構承擔處理),具體工作管理模式見《聯合體工作簡章》及管理規程。
第四條、 全國高協組織(CHC)聯合體為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依據國家十五綱要及“關於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的指導意見”精神,為方便開展不同領域的產業化協作工作,特依託全國高協CHC名義組成全國高技術產業化服務體系,組織相關領域內專家工作機構具體協調推進工作;
第五條、 全國高協組織(CHC)系統內下屬各協作體領域專家工作機構仍是政府聯合體性質的延伸,是全國高協組織(CHC)在相應工作領域範圍內的延伸,屬半政府型的協作組織,但其社會化的業務行為必須在配套成立經工商或社團註冊登記為獨立法人的業務執行機構後方可對外開展工作。

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法律地位

“協作聯合體”是依照約定共同行動之組織,受民商法系規範約束,不受道德規範約束,在我

全國高協組織下延單位做為原告訴訴訟全國高協組織下延單位做為原告訴訴訟
國以民法和契約法為基礎調整。是依照“約定”契約型聯合組織,成員權利責任依照約定各自承擔(共同承擔則是合作組織),經濟、法律等責任由主牽頭單位承擔,一般依照約定設定依託單位,協作組織有政府協作組織、經濟協作組織、區域協作組織、技術協作組織等。
“協作聯合體”定義是“根據立法機構通過的專門法律或一部法律的某條款而設立的、具體職責和主要業務範圍由法律規定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或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其進行監管,具有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兼有公共性與獨立性,有關經濟法律保證責任事宜委託法人組織承擔,是一種依照信託(權利讓渡/表見代理)法律程式設立的主體單一實體。
“協作聯合體”作為一種依法成立,通過正式的,契約的,長期的制度安排,獲得政府部門有限依法讓渡,通過法律形式,在特定領域內建立約束共同成員行為的一組規則,它支配社會、經濟組織及單位之間可能採取合作與競爭的方式。特殊目的的制度安排也為“協作聯合體”成為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具有行政事務的獨立團體對外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義務、承擔行政責任、擔當爭訟當事人的組織體。
“協作聯合體”作為與《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共生的組織創新體系,是國家最高戰略推動和國家意志的體現,為發展高科技,為實現產業化,國家調動一切可以調用的理論儲備和儲備性政策,解決在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法律主體地位問題和契約契約權利問題(除“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列舉下,六項條件下部分無效情形,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並在體制上理順關係,淡化行政化管理模式,解除行政干預,給以最大的自主權利。
“協作聯合體”是依據《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成立,符合“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契約法第一章”和《科學進步法》第一章、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和國務院有關依託單位設定規定,在程式上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有核心成員的確認簽章,有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檔案(國科函外字【1998】053號),設定的目的是“通過深化改革,從根本上形成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和機制”解決科技和經濟相互脫節問題。
“協作聯合體”通過動員社會力量,組織專家群體按照自願結合的原則,在國家的整個資源配置和管理體制中,從國際化、產業化、市場化角度和國家戰略高度,建立選拔和培養創新型人才的激勵機制;通過營造良好的人才成長體制、機制和社會環境,集中優勢條件,利用開放性和社會化平台,組織社會力量和規模可觀、結構合理的創新型人才隊伍,具體通過協助公共管理、參與公共事務、補充公共開支、創設公共產品和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協同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產業化協調、促進和指導工作。
“協作聯合體”組織屬於對跨部門、跨地區及涉及軍民合作的工作實施交流、促進、協調和指導的聯合意願組織,屬於需要動員、號召社會公眾和組織社會力量實現共同目標的聯合意願組織,屬於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經濟、技術等領域以及知識化、信息化、工業化和產業化體制需要,因各“條條塊塊”主體在利益上的博弈、競爭和合作,而各成員自願成立的,同時又難以交由某一部門管理的聯合意願組織。
“協作聯合體”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聯繫,有很強的獨立性,是自律、自主、自治和自立組織。一般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其進行監管,但在“條條塊塊”的行政序列中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在國家相關機構設定中也沒有,它只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與其特徵類似的有共同組織(人民團體)、互助組織(紅十字)、聯合組織(工會組織)和協同組織(協調、協管、協勤和協作)等。
“協作聯合體”是國家在服務型政府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在不耗用政府財政經費的情況下,不占用政府機關和事業編制,社會組織經過政府授權和購買等方式,重點項目計畫制外,以基金制、招標制、承包制和契約制等,
“協作聯合體”是憲法賦予其他社會組織在參與和承擔公共輿論、公共政策、公共選擇、公共利益及公共責任方面的公共平台,通過社會參與和政府有限讓渡,通過決策、執行、監督和服務的分立,在服務型社會里,主要在政府的大部門管理體制下,是解決抑制官僚體系的膨脹的主要解決手段,協助政府歸位,彌補政府缺位,解決政府錯位,避免政府越位。社會力量通過自主運作,自律管理、自治工作、自立發展、自由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協助政府在社會事務上的,通過有限政府做有限重要事務,通過締約責任機制形成防火牆隔離,避免社會輿論影響力和不同利益的反射力。
“協作聯合體”為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的動態聯盟機構,不是獨立法人,不直接從事經營性業務,不參與社會的經濟競爭,(有關經濟法律事務,依託專設的執行機構承擔處理)具體的工作管理模式(見聯合體工作簡章和管理規程)是不從事經營活動,是資信交流、組織產業化相關工作協作的協調指導機構。
“協作聯合體”做為有政府成員參與的“協作聯合體”,通過依《轉化法》、《聯合決議》和《工作簡章》約定,在體制上與政府理順關係,淡化行政化管理模式,解除行政干預,擁有高度的自主權利。在不耗用政府財政資源的情況下,通過組織其他社會力量,在政府授權、委託、許可、認證、獎勵、資助、給付、提供、購買、推薦、支持、動員和鼓勵等方式引導下,承擔政府依法有限讓渡的部分職能,協同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產業化協作協調、促進和指導工作。
“協作聯合體” 是的根據國家多部委1996年《聯合決議》、《工作簡章》的有限讓渡授權,通過“平等協商,自願協作,動態聯盟,協調促進”的產業化協作機制,協調運作促進社會化服務和產業化協作工作;通過動員、鼓勵社會力量,組織專家群體按照自願結合的原則,利用開放性和社會化平台,借用政府公信力和市場配置力,建立政府引導投入為主、民間多元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協作聯合體” 是通過“政府行為推動、市場行為實施”模式,由政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但不干預依法屬於“科技轉化產業協作體” 約定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同時也要履行“產業協作體”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指導、協調和促進產業化協作工作”等法律義務,以便“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可在全國系統範圍內協調產業化協作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

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組織類型

“協作聯合體”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科教興國”、“科技強國”和“加強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落實小平同志“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重要指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理念,推動《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實施。加強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加強協作,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以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目標,而建立社會化、網路化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
“協作聯合體”為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建立開放協作、功能完備、高效運行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下延非獨立法人、非利益、非經營性,不參與社會競爭的專家工作機構。是依據《轉化法》、《契約法》和國家“十五綱要”及國家“關於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的指導意見”精神,設定程式、規範和標準符合核心成員授權認可“設立與管理辦法”。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內專家具體協調推進工作。下延單位,符合“關於技術契約糾紛案件適用若干解釋”的第七條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中(概括性)描述的其他科研組織單位,享有在技術契約框架下的民事主體地位。
“協作聯合體”方便開展不同領域的產業化協作工作,特依託“全國產協聯合體”或“CHC”名義組成全國高技術產業化服務體系而授權的下延領域類專家工作機構。是依法成立,獲得主管單位批准並備案,有體系註冊,有獨立名稱、管理規程、組織機構和所託財產,是職責明確、分工合理、功能分殊和的縱向科層組織,能夠對外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有締約權、財產權、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信用權、獲得物質幫助權、承包權、自主權、相鄰權、政治權利、信賴利益、隱私利益、參與利益、環境利益,程式上的請求權、參與權、知情權、公平競爭權是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
“協作聯合體”組織方式和工作模式符合憲法,其中非利益約定符合民法和契約法,在相應工作領域範圍內符合契約法和轉化法,不參與社會競爭符合憲法和公共組織定義,規避反壟斷法和不正當競爭法;政府參與的“協作聯合體”只能是非獨立法人、非利益型、動態聯盟、平等協作,這確定其非政府、非事業、非企業、非財團、非信託、非專營(特許、壟斷)、非營利和非經營性特徵和法律地位。
“協作聯合體”是政府部門締約授權,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進行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有依託單位管理的所託的財產和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工作簡章約定的是政府部門權利有限讓渡,主要是服務、協調、促進和交流等非行政許可、非職能性、非管理性及非權利性等事項工作。主要體現在工作上不與政府部門爭職能,不與社會組織爭任務,不與市場主體爭利益。承擔政府不便、不願、不利和不能做的社會事業,具有中性、中立、中間、中介等公共通道平台與非對稱管制特性。
“協作聯合體”是通過實施由資源驅動向創新驅動的戰略性轉變,使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轉到主要依靠科技進步上來,為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社會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而探索一種新的管理模式,實現從科研型向產業型,從為國家建設服務,向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從內向型向國際化的大轉變,為改造傳統產業,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改變人們生活方式,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
“協作聯合體”是唯一通過深化改革,依法成立但不納入行政管理的序列的政府多部委協作聯合體,是公權力與私權力雙向進行“平等協商,自願協作,動態聯盟,協調促進”互動的產業化平台,做為一種組織創新形式,借用政府公信力,通過“政府行為推動、市場行為實施”,是體現國家在處理創新問題的鮮明態度,“強調寬容包容,只有包容才能形成改革的強大動力,沒有一成不變的發展道理和發展模式”。寬容社會力量和公眾對組織創新模式的選擇權,在政府職能讓渡、提高公共績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是當代新公共管理髮展的核心理念的重要體現。
“協作聯合體”做為政府管制部門實施非對稱管理的組織平台,政府管制部門沒有把“協作聯合體”當成了一個行政機關的附屬單位,而通過制定有利於公民組織、非公有制經濟體和新產業經營體的法規和傾斜政策,讓公民組織、私營機構依法參與和進入公共部門的有關領地,限制公權機關對公民組織、市場主體的鉗制,放寬對非公有制經濟和新產業經營體管制,放鬆政府管制,以達到進入市場所有經濟體能公開、公平競爭的目的。讓產業化回歸國際化、市場化、規模化、標準化和品牌化,讓市場主體和公民組織、專家群體成為創新國家的主體。
“協作聯合體”是由政府牽頭做為共同意願成員參與社會化體系,政府非利益介入,而不是做為管理者身份與個人、群體和社會力量共同協同,通過“平等協商,自願協作,動態聯盟,協調促進”共同而有區別承擔各自約定責任契約化虛體組織,為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國家在管理上採取先發展、後規範、寬約束、嚴監管的寬嚴相濟政策,對具體事務不聞不問不理不採,任由其在法律許可的框架內自主發展、自主管理、自主籌資和自主運作。
“協作聯合體”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指導,在國家層面為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有職位的可取代性,可以通過程式由“聯席會議機制”決定人事安排。還有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或名稱及負責人,在法律上有相應工作領域範圍內主體民事資格,常務負責人法律經濟責任通過契約委託依託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則由具體民事行為人做為民事責任人承擔。。有不同層次的協調,專業分工,能夠通過程式管理常務負責人,工作人員責任非常明確,有相關的法律、條例和規程等進行限定,而政府相關部門都按照憲法等法律的規定,相互制約和監督。
“協作聯合體”接受有關政府部門通過工作簡章、聯合決議和《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權利讓渡也是接軌國際慣例,目前國家對聯合體法律定義:是指完全由不同主體性的組織成員構成的聯合組織,其成員已將處理某一範圍的事項的許可權讓渡給該組織,包括可就有關事項作出對其成員有約束力決定的許可權。
“協作聯合體”中的“產業化”工作即是指要使具有同一屬性的企業或組織集合成社會承認的規模程度,以完成從量的集合到質的激變,真正成為國民經濟中以某一標準劃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在市場經濟規律支配下所形成的規模經營的機制。聯合國經濟委員會將產業化定義為:生產的連續性;生產物的標準化;生產過程各階段的集成化;工程的高度組織化;儘可能用機械代替人的手工勞動;生產與組織一體化的研究與實驗。
“協作聯合體”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行業需求為導向,以實現效益(包括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依靠專業服務和質量管理,形成的系列化和品牌化的社會化科技轉化和產業化服務體系;是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依靠龍頭帶動和科技進步,對產業和產業經濟實行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工業化套用、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和企業化管理,形成產學研協作化、社會配套體系化、產業價值鏈條化、支撐保障服務共享化等一條龍發展的產業組織形式。
“協作聯合體”牽頭成立公共通道平台:通過建立企業與公共服務機構之間的溝通與互動機制,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效率及企業利用公共資源的能力,並根據社會、企業與產業發展的需要,實施各種產業領域公共服務專項計畫,還為社會組織和企業推薦各類公共技術服務機構和服務項目,建立與各服務機構之間的溝通與互動機制,社會組織和企業也可通過公共通道服務系統進行相關諮詢或辦理業務並可以通過平台直接處理相關服務契約。
“協作聯合體”系統機構內設非法人單位,符合“社團管理條例”中機構單位內設單位豁免登記範疇。系統內非經營性工作機構,符合不在“工商部門”登記範疇。主要體現在“協作聯合體”系統內下屬各協作體領域專家工作機構,在法律上有相應工作領域範圍內主體民事資格,是法律認可的其他組織。至成立起在相應授權工作領域範圍內按憲法、民法、契約法有關規定豁免登記。
“協作聯合體”以“聯席會”形式議事,平等討論科技成果轉化特別是中試配套工作的大事,並由核心成員組成理事會。為調動和發揮每個核心成員參與指導協作工作的積極性,理事會由九個核心成員單位輪流主持,並擔當理事長或會議主席
“協作聯合體”內分“核心成員”單位和“基本成員”單位。核心成員主要發揮協調指導作用(主要成員為聯合體的發起單位、行業部委的科技產業管理部門以及專業權威機構),基本成員既是協作工作的基本隊伍,也是協作組織及依託單位優先服務的對象(主要成員是與轉化工作相近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
“協作聯合體”有關依託單位設定是按照國務院規定:屬於跨部門、跨地區功涉及軍民合作的任務,需設非常設機構的,其實體辦事機構由依託單位代管。屬於需設非常設機構動員、號召民眾和組織社會力量共同完成某些任務,可在有關部門掛牌子,不另設辦事機構,確屬經濟體制改革需要,為彌補常設機構設定不足成立的,或承擔的任務尚未完成,而目前又難以交由某一部門管理的,可暫予保留。鑒於“協作聯合體”的讓渡授權主要是鼓勵、引導、倡導、交流、促進和協調產業化工作,有全社會化、多元化、實用化和鏈條化特點和虛實特徵,鼓勵、引導、倡導虛,交流、促進和協調實,是締約實體組織。
“協作聯合體”開展的高技術中試和產業化配套服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協作聯合體”又是依法創設,為使“協作聯合體”工作不致虛化,又能保障“協作聯合體”的活動不超越目前國家法規政策的界限,和協作工作的連續性,在不耗用政府財政經費的情況下,不占用政府機關和事業編制,規定思可達公司作為協作組織對外依託業務執行機構兼日常聯絡處(即秘書處)。同時還規定:協作組織開展活動的費用,由依託單位承擔。同時依託單位受託管理政府組織、公共組織、社會組織、市場組織、人民團體、單位和其他組織財產也是符合法律(民法和刑法)有關規定。
“協作聯合體”按照“政府行為推動,市場行為實施”模式,按照“統一協調、專家負責、分層管理、集成服務”的管理機制,為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依據國家十五綱要及“關於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的指導意見”精神。為方便開展不同領域的產業化協作工作,特依託“協作聯合體”組成全國高技術產業化服務體系,屬半政府型的協作組織,組織相關領域內專家工作機構具體協調推進工作;
“協作聯合體”是當前我國已經取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國際認可,為接軌國際慣例,更有效進行市場資源配置,兼顧效率和公平,同時又保證自身社會協作活動的公益性,各“協作聯合體”下延機構均設定法人(企業、事業、民非、基金會、社團和其他鑒權組織)形式的依託單位和業務執行機構,各下延機構不直接從事經營性活動,其法律事務及經營活動由依託單位承擔。
“協作聯合體”在依託專家隊伍和社會資源的基礎上,運用政策導向、動員社會力量、資源科學配置,實現市場最佳化,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社會參與、政府引導的產研學一體的協作機制,共同建立具有第三方公信力,有社會影響力及專業權威性社會化協作平台,通過平等協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團隊聯盟規章和契約,對成員形成有效的行為約束和利益保護,通過依託單位形式,克服協作、聯盟性組織因非獨立法人形式存在,易出現組織上過分鬆散、行動上不便協調的不足。使具體實施工作由懂得市場規律、具有市場化運作經驗,有效率的行為主體承擔,從而保證技術創新的市場實現,避免產生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

民政部依法取締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

5月17日,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以下簡稱“全國高協組織”)及其非法設立的相關機構宣布取締。
經查,“全國高協組織”是一個由李恆光等人長期操控、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開展活動,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法社會組織。該非法組織打著所謂“九部委協作聯盟”的旗號,騙取社會信任,非法設立了大量分支機構。據目前掌握的情況,“全國高協組織”非法設立了“全國高科技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全國高科技建築建材產業化委員會”、“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等40餘個委員會、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又非法下設三級、四級機構數百家,層層蔓延,機構眾多、成員複雜。“全國高協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大多冒用全國性組織的名義,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食品衛生、農業農村、建築建材、智慧財產權等諸多領域大肆開展評比表彰、培訓認證、項目合作、會議會展等活動,招搖撞騙,並以相應的公司作為配套執行機構,斂取錢財,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全國高協組織”的非法活動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秩序,干擾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
取締“全國高協組織”這一非法社會組織,及時打擊該組織的非法活動,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有序環境,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對於該非法組織負責人涉嫌犯罪的行為,有關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
民政部同時公布了依法取締的“全國高協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名單,請社會各界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附屬檔案:依法取締的“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名單
一、“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英文簡稱CHC)
二、“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設立的主要二級機構
1.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創新工作委員會 (簡稱“CHC創新委”)
2. CHC全國高科技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簡稱“CHC高健委”)
3. CHC全國高科技高校素質教育教材研究編審委員會(簡稱“CHC教編委”)
4. CHC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科監委”)
5. CHC全國高科技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簡稱“CHC教培委”)
6. CHC全國高科技智慧財產權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知權委”)
7.CHC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食產委”)
8.CHC全國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科管委”)
9.CHC全國高科技農業循環產業發展中心(簡稱“CHC農發中心”)
10.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品牌推進委員會(簡稱“CHC品牌委”)
11.CHC深圳專家委員會
12.CHC戰略研究室
13.CHC深圳市國科苑高技術產業化研究所(簡稱“CHC國科苑”)
14. CHC全國高科技建築建材產業委員會(簡稱“CHC建產委”)
15. CHC全國新農村建設實施委員會(簡稱“CHC農建委”)
16. CHC全國高科技節能減排中心(簡稱“CHC節能減排中心”)
17. CHC全國高科技動漫遊戲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動漫委”)
18. CHC全國高科技市縣產業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簡稱“CHC市縣中心”)
19.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標準計量委員會(簡稱“CHC高標委”)
20.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公關協作委員會(簡稱“CHC公關委”)
21. CHC全國產業經濟國情調查辦公室(簡稱“CHC國情辦”)
22. CHC全國助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助老委”)
23. CHC全國高科技推廣工作委員會(簡稱“CHC推廣委”)
24. CHC全國高科技投融資委員會(簡稱“CHC投融委”)
25. CHC全國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員會(簡稱“CHC人才委”)
26. CHC全國高科技企業發展委員會(簡稱“CHC高企委”)
27.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海峽西岸協作委員會(簡稱“CHC海西委”)
28. CHC全國高科技鄉村產業國際發展委員會(簡稱“CHC鄉產國際委”)
29. CHC全國高科技三農發展促進委員會(簡稱“CHC三農委”)
30. CHC全國高科技校車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校車委”)
31. CHC全國市場準入研究中心(簡稱“CHC市場準入中心”)
32. CHC全國中藥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中藥委”)
33. CHC全國高科技休閒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休閒委”)
34. CHC全國汽車服務高科技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汽服委”)
35. CHC全國高科技量子產業發展中心(簡稱“CHC量子中心”)
36. CHC全國信息產業化發展委員會(簡稱“CHC信產委”)
37.CHC全國金銀珠寶工藝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寶產委”)
38.CHC全國高科技日化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日化委”)
39.CHC全國城鄉一體化協作委員會(簡稱“CHC城鄉委”)
40.CHC全國生態產業國際發展委員會(簡稱“CHC生態國際委”)
41.CHC基因研究院
42.CHC全國礦業技術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礦產委”)
43.CHC全國新能源產業化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CHC新能委”)
三、上述非法組織設立的其他機構

“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終被取締

“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終被取締,讓我欣慰又遺憾!
精細管理工程創始人劉先明
2011年5月17日
本人2001年研創的《精細管理工程》的精髓是:還企業及管理中的各項事物以本來面目——最佳狀態,通俗地講:任何事物都有一個最佳狀態,我們做任何工作或任何工程,都應該去追求和實現這個最佳狀態;如果一個事物不是處於最佳狀態或者正朝著不是最佳狀態的方面發展,我們應該通過規範和有效創新相結合的方法,及時調整和最佳化,使之還原到最佳狀態或使之朝著最佳狀態的方面發展。
可能是因為本人經常為客戶提供精細管理工程的諮詢、培訓服務的緣故,對一些事關國家形象和民生尊嚴的事物及其本來面目,本人比一般人有時會多一點敏感和興趣。
2008年12月8日,本人接到“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的下屬機構——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一位工作人員的電話,並收到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發來的郵件,說是擬增補本人為“全國行業質量管理督察”。於是,從2008年12月9日開始,本人接連撰寫、發表了四篇文章,依次是:
一、誰來督察“全國行業質量管理督察”背後的收費行為? (2008年12月9日)
二、增補“全國行業質量管理督察”,不該收9800元(2008年12月9日)
三、“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是國務院下屬機構嗎?(2008年12月22日)
四、“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肯定有問題(2009年7月27日)
在《“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是國務院下屬機構嗎?》一文里,我寫到:
12月22日上午,本人再次接到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一位工作人員的電話,以下是對話的主要內容。
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
你不願意參加“全國行業質量管理督察”,那么,你的名額就取消了。我們這項活動結束了,請你不要撰寫和發表文章,對我們進行評議。
精細管理工程創始人劉先明:
我在民政部的網上看到一條信息,說,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並沒有在民政部註冊登記。
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
我們是國務院的下屬機構,不需要在民政部登記。
精細管理工程創始人劉先明:
你們是搞監督的,你們應該知道,政府機構或協會的行為,應該接受輿論和公眾的監督,我寫的《增補“全國行業質量管理督察”,不該收9800元》,有錯嗎?
我不加入你們的“全國行業質量管理督察”,但是,我有義務和權力對你們這種在增補“全國行業質量管理督察”過程中高收費的行為,進行質疑和評議。
過了一段時間,本人通過郵件進行了一番調查,2009年7月27日又撰寫、發表了《“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肯定有問題》一文,明確指出:
根據清華大學教授朱嬿同濟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雷星暉的回覆,以及科技部對兩位網友的答覆,不難看出:“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肯定是有問題的。
另外,也證明了本人2008年12月對“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的質疑,是有道理的。
2011年5月17日,終於看到民政部依法取締“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的新聞,新聞中寫到:
5月17日,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以下簡稱“全國高協組織”)及其非法設立的相關機構宣布取締。
經查,“全國高協組織”是一個由李恆光等人長期操控、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開展活動,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法社會組織。該非法組織打著所謂“九部委協作聯盟”的旗號,騙取社會信任,非法設立了大量分支機構。據目前掌握的情況,“全國高協組織”非法設立了“全國高科技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全國高科技建築建材產業化委員會”、“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等40餘個委員會、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又非法下設三級、四級機構數百家,層層蔓延,機構眾多、成員複雜。“全國高協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大多冒用全國性組織的名義,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食品衛生、農業農村、建築建材、智慧財產權等諸多領域大肆開展評比表彰、培訓認證、項目合作、會議會展等活動,招搖撞騙,並以相應的公司作為配套執行機構,斂取錢財,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全國高協組織”的非法活動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秩序,干擾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
取締“全國高協組織”這一非法社會組織,及時打擊該組織的非法活動,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有序環境,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對於該非法組織負責人涉嫌犯罪的行為,有關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
民政部同時公布了依法取締的“全國高協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名單,請社會各界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看到這一新聞,本人感到欣慰,又感到遺憾。
欣慰的是,我2008年、2009年連續撰寫、發表過四篇文章,對“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的二級機構——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進行質疑、評議,到今天終於證明了本人二、三年前的質疑,是正確而及時的。
我同時感到欣慰的還有,很多人看了我的有關“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的二級機構——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的文章後,有的人電話諮詢我後,提高了警惕性,避免了上當受騙。
遺憾的是,“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及其二級機構的本來面目或真相,到2011年5月17日才被還原或揭開。
我同時感到遺憾的還有,三一“行賄門”的本來面目或真相,自網路曝光後,時間過去了20多天,還沒有被還原或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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