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
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4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12月1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14年放假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14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天。二、春節: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補休。四、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節:6月2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六、中秋節:9月8日放假,與周末連休。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民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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