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於1949年12月23日由原政務院第一次發布,分別經歷了1999年9月、2007年12月和2013年12月的3次修改。

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為統一全國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之起見,規定下列各項辦法:
甲 屬於全體者
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春節,放假三日,夏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勞動節,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國慶紀念日,放假兩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 屬於部分人民之節日,為了便於部分人民的民眾活動,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退代表參加慶祝
一:婦女節(限於婦女),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限於中等學校以上學生),五月四日
三:兒童節,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限于軍隊和軍事機關),八月一日
丙 其他
一:凡屬少數民族習慣之節日,有個少數民族集聚地區之人每年政府,斟酌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種紀念節日,如二七紀念,五卅紀念,七七抗戰紀念,八一五抗戰勝利紀念,九一八紀念,護士節,教師節,記者節等,均不必放假。
丁 凡屬於全體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應在次日補假。凡屬於部分人民之假日,則不補假。
註:1951年8月13日政務院通告,將“八一五抗戰勝利紀念日”改為每年九月三日。

修訂

第一次修訂

1999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0號,現發布《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訂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將第二條修改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次修訂

2013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14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二、春節: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補休。
四、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節:6月2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六、中秋節:9月8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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