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制[西方國家權力制度]

內閣制[西方國家權力制度]

內閣制又稱議會制,是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形式,與總統制相對。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責任內閣制。內閣制起源於18世紀初的 英國,由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以後為許多國家採用。後來,大明宣宗朝時期形成了更為完善的政務流程:全國大大小小的奏章,甚至老百姓給皇帝提出的建議,都由通政使司匯總,司禮監呈報皇帝過目,再交到內閣,內閣負責草擬處理意見,再由司禮監把意見呈報皇上批准,最後由六科校對下發。

基本信息

起源

內閣制起源於18世紀初的英國,由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以後為許多國家採用。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

內容

內閣制[西方國家權力制度]內閣制[西方國家權力制度]

嚴格來說,『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應稱之為『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

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

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如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集體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首相(或總理)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

特性

一、行政、立法(指立法創議權,提出的法案要經過內閣審議、表決)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斯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系“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利,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系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採取直接選舉者。

七、議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此二許可權使議會內閣制下的議員黨性較犟,黨紀亦較易維持,因為如果執政黨議員對內閣決策不表贊同,導致“倒閣”,議員即需重新面對大選。

若在野黨議員不支持本黨之決策,轉而支持執政黨,則無異將使本黨失去執政機會,同時也可能因選民背棄而遭致落選。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通常有較犟之黨紀及較完善之政黨組織。

利弊

優點

第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議會和選民都可以監督政府;第三,遇緊急情況,內閣可以實行應急政策。內閣制有利於訓練政治家。

缺點

相對總統制而言,議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如總統制國家議會有力。

弊端產生原因

儘管議會內閣制將立法權與行政權結合,減低了內閣與國會間衝突的機會,而且有較總統制為佳的黨紀及政黨組織,全球的民主國家,也多系實行議會內閣制。但議會內閣制本身卻不一定能確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絕獨裁、灠權的情事發生。這主要是因為下列幾項原因:

第一,不同的選舉制度影響到政黨體制的歧異發展,也造成政府穩定與不穩定的差異結果。一般而言,採取單一選區(single-seat constituency),一選區只選一席,並采多數決(majoritarian)的選舉制度,有利於兩黨制的發展(如英國紐西蘭)。採取中選區(每一選區選出二至五席)或大選區(每選區選六席以上),或者采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較易形成多黨制(如歐陸、y-system)的國家,有德國、瑞典等;發展為分歧多黨制(polarized multi-party system)的,則有義大利、芬蘭、荷蘭等。政黨體系成員越多的國家,其內閣組成就越為不易,而內閣維持的時間相對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戰以後的義大利最為著名,平均每一屆內閣的壽命只有七、八個月的時間。相對的,採取兩黨制的英國,柴契爾夫人的保守黨任閣,則連續執政十一年之久,最後雖因黨內異見而被迫下台,保守黨卻仍繼續當政。但是執政時間的長短,並不是政府安定的與否的唯一指標。在內閣更迭頻繁的國家(如義大利),只要文官體制保持中立,不介入政爭,並形成優良的行政自主傳統,政府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不受政黨政治擺布,也使政爭及倒閣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度。但是,一般而論,倒閣的機會越少,政局越為穩定,則系事實。

第二,在採取比例代表制的國家,政府多系由多黨聯合組成,政局容易出現不穩現象,已如前述。但在採取多數決制度的國家,如果某一政黨長期掌握國會多數,則易發生濫權情事。在民主發展穩定的國家,如瑞典,社會民主工黨自一九三二年起,連續執政達四十四年之久,,一九八零年代後,又繼續執政進實難,該黨的社會福利政策,雖聞名國際,但長期一黨執政的結果,卻也造成官僚主義橫行,資源浪費,福利國家政策尾大不掉等現象,最後終因經濟不景氣,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大選中為選民所唾棄。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較不上軌道的國家,如印度及牙買加,都發生過暫停選舉,終止民主憲政的不利情事。

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雖然比總統制較有利於民主制度的穩定發展,但卻不能絕對保證專政、獨裁現象不致發生。單純的想以採行議會內閣制,建立起穩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實際的。民主憲政的成長,以及民主制度的穩定的發展,實包含其他更為複雜的文化、經濟、社會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選擇因素只是其中一項成因,卻非充分條件。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