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判決

克隆判決

克隆判決是指2009年12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的鄂托克旗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內蒙亞金公司的負責人郝辛卯7年有期徒刑,認定其侵害他人股權。但是,在此前兩次審理中,鄂爾多斯市中院和內蒙古高院都判決股權歸郝辛卯所有。縣級法院以截然相反的判決否定中院和高院判決,輿論譁然。事後此案被發回重申,日前作出判決,郝辛卯再次獲刑7年,而兩次的判決書竟驚人雷同。這說明,鄂托克旗法院對於重審根本就不當一回事,他們不過就是在敷衍公眾、輿論和上級法院,根本就不想認真糾正錯誤,甚至可能連判決書都是在電腦上複製、貼上原審判決書。這種態度的背後,就是對輿論監督的抗拒,他們根本就不想理會輿論監督,他們用“克隆判決”來正式表達了對輿論監督的蔑視。

事件介紹

2009年12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的鄂托克旗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內蒙亞金公司的負責人郝辛卯7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郝辛卯利用購股代理人的身份,擅自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出資900多萬收購的股權。但是,在此前的2007年6月、2009年6月,鄂爾多斯市中院和內蒙古高院兩級法院都判決股權歸郝辛卯所有,股權與王新民等人無關。


據此,一個奇怪的司法現象就出現了:一個縣級法院以截然相反的判決否定了中院和高院的判決。這起案件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中國之聲也連續報導了案件的進展。
示意圖
示意圖

鑒於判決中存在的問題,2010年6月,這起案件被以證據不足為由發回了鄂托克旗法院重審。5個月過去了,這起案件又有什麼新的進展?結果如何?。
下級法院“以下犯上”否定上級法院判決輿論譁然。
這起案件的兩位主人公,一位叫郝辛卯,今年60歲,他是內蒙古達拉特旗亞金矽砂有限公司的老職工,曾在公司負責對外銷售。另外一位是當地的煤老闆王新民。
亞金矽砂公司的前身是一家國營石英砂廠,轉制後成為職工集體持股的有限公司。2005年,因股權分散,100個持股職工分成幫派,誰也不服誰,導致公司難以為繼。當年6月,公司決定賣股,維持公司的生存。
按照王新民的說法,他打聽到亞金公司要賣股,就和其他人參加了競買會,通過郝辛卯做買股的代理人,出資900多萬元買下了87%的股份。
然而郝辛卯說,股權是他的,由於當時他的資金不夠,向王新民等人借了900多萬元。但王新民堅持認為,郝辛卯不過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錢從他手上過一下賬而已。
圍繞著股權的歸屬問題,雙方各執一詞。後來,王新民等人將郝辛卯告上民事法庭,希望法院把股權判給自己。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曲曲折折,從2006年到2009年,此案經過鄂托克旗法院一審、鄂爾多斯市中院二審和內蒙古高院再審,都判決駁回王新民等人的訴訟請求,認定股權與王新民等人無關。
然而就在此期間,王新民等人又以郝辛卯侵占了股權為由向公安機關立案,要求追究郝辛卯的刑事責任。
2009年12月,鄂爾多斯市檢察院指定鄂托克旗檢察院管轄這一刑事案件並向鄂托克旗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認定郝辛卯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在亞金公司的股權,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判決結果一出,輿論譁然,因為這一刑事判決與上級兩級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結論截然相反,一些媒體將其稱為法院“以下犯上”事件。同時,一些刑法學專家更是斥責鄂托克旗法院的做法違背了法制統一原則,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
今年6月,鑒於鄂托克旗法院的前述判決有嚴重錯誤,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以刑事判決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下級法院堅決“克隆”原判事件升級
今年的9月27-28日,鄂托克旗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重新審理了這起案件,郝辛卯也更換了新的辯護律師。
近日,重審的一審判決做出,郝辛卯的辯護人說,在公訴機關沒有補充任何新的證據的基礎上,法院以同樣的理由和罪名再次判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這次重審後的判決也再次引起了關注。因為收到重審的判決書後,郝辛卯驚奇地發現,這份判決書和前一次判決書相比雷同,除了文號、開頭部分以及結尾的合議庭成員名單等形式部分外,判決書的絕大部分內容和前一份被撤銷的判決書雷同,不僅用語、措辭和邏輯相同,甚至連文字表述乃至標點符號都一字不差。
此外,還有一點很奇怪,辯護律師說,他沒有說過的話竟然也出現在了判決書中。一比對發現,這些話是郝辛卯之前聘請的律師在被撤銷的判決書中說的話。
因此,這份判決書很快被稱為克隆判決或者“複印式”判決。
法院工作人員拒絕採訪集體噤聲專家質疑判決結果
就律師指責判決書存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鄂托克旗法院。法院刑事審判庭接電話的工作人員一聽是了解這個案子情況的,直接就掛斷了電話。院辦一位姓王的主任一開始說不能接受採訪,後來表示需要聯繫審理此案的法官後再與記者聯繫,但遺憾的是,截止到發稿時,記者也沒能等到他的電話。
這次判決作出之後,同樣遭到了來自刑法界學者的質疑。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鄂托克旗法院的這兩次判決很不嚴肅,前一次判決已經被上級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重新審理時如果沒有補充新的過硬的證據,就不應該再作出相同的判決。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教授也認為,雖然並沒有法律規定下級的刑事判決必須以上級的民事判決為依據,但就同一事件的判決結果,刑事和民事不應該出現嚴重對立和衝突,損害法制的統一和司法判決的價值。
還有一個問題是,現在做出發回重審決定的鄂爾多斯市中院也面臨了一個難題,如果維持鄂托克旗法院重審之後的判決結果,也認定郝辛卯有罪,那就與之前作出的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決定相悖,這個矛盾又該如何解決?中國之聲還將持續關注這起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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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鴛鴦判決”的事情,我們聽過不少,比如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就曾作出的兩份同一文號的民事判決書,文號都是“(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號”,製作時間均為2005年7月18日,頁碼均為6頁。案由是煤礦合夥糾紛,“A版和B版”兩份判決書前5頁內“容幾乎一致,但最後一頁,特別是判決結果卻大相逕庭,自相矛盾。但是,有關“克隆判決”的事情,倒是第一次聽說。“鴛鴦判決”是主審法官韓錦喜受原告吃請,徇情枉法所致,但這一次“克隆判決”則完全是法院本身對於輿論監督的敷衍、抗拒與蔑視。
此事說來話長。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的鄂托克旗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內蒙亞金公司的負責人郝辛卯7年有期徒刑之前,“受害人”王新民與郝辛卯打了長久的民事官司,官司的結果是6鄂托克旗法院一審、鄂爾多斯市中院二審和內蒙古高院再審,都判決駁回王新民等人的訴訟請求,認定股權與王新民等人無關。王新民在民事官司無法打贏的情況下,以郝辛卯侵占了股權為由向公安機關立案,要求追究郝辛卯的刑事責任,利用刑事官司來推翻民事官司。這就是著名的“以下犯上”判決事件的由來。
儘管對於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衝突的問題,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規則來調整,但從維護法制統一的角度,如果某一法院要作出與另一法院民事判決內容不一致的刑事判決,理應先將材料轉交另一法院,由另一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改判後,再進行刑事宣判,才更妥當,更何況,作出民事判決的法院是作出刑事判決的法院上級和上上級。而鄂托克旗法院無視這些衝突,給人以是司法在打“主客場”,以人情打擾判決的感覺。因此,“以下犯上”判決事件在媒體和公眾中引發了軒然大波,公眾甚至包括一些專家學者也批評法院是破壞法制統一,追問幕後是否有更深的東西。在輿論壓力下,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以刑事判決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按理說,鄂托克旗法院在重審中,應當更加慎重對原審判決的程式和實體合法性進行審查,消除與上級法院判決的矛盾,給當事人和公眾一個合理的交待。然而,鄂托克旗法院在“以下犯上”判決的基礎上,居然橫空出世了一個“克隆判決”: 重審的判決書和前一次判決書相比雷同,除了文號、開頭部分以及結尾的合議庭成員名單等形式部分外,判決書的絕大部分內容和前一份被撤銷的判決書雷同,不僅用語、措辭和邏輯相同,甚至連文字表述乃至標點符號都一字不差。
這就說明,鄂托克旗法院對於重審根本就不當一回事,他們不過就是在敷衍公眾、輿論和上級法院,根本就不想認真糾正錯誤,甚至可能連判決書都是在電腦上複製、貼上原審判決書。這種態度的背後,就是對輿論監督的抗拒,他們根本就不想理會輿論監督,他們用“克隆判決”來正式表達了對輿論監督的蔑視。所以說,“克隆判決”性質比“鴛鴦判決”更嚴重和惡劣得多,“鴛鴦判決”不過是個別法官的徇私,而“克隆判決”是法院對抗輿論監督,蔑視法律尊嚴。
早在今年2月份,我就發表文章呼籲“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介入此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對兩個案件進行提審,還事情本原,給各方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說法。”現在,從鄂托克旗法院重審出一個“克隆判決”的鬧劇來看,更說明最高法院提審此案的必要性,我願在此重申,最高法院不應再旁觀“以下犯上”的判決和破壞法制統一的事情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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