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刑法

先秦刑法

先秦刑法,是指先秦時期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包括禹刑、湯刑、西周刑法、春秋刑法等。

法律規範

相傳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左傳》昭公十四年載:“《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做“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制定的。
古書記載:“夏後肉辟三千”﹑“夏後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系後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於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於湯時﹐故以湯為名。由於商代法律已初具規模﹐以至於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
商統治者對於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刖)﹑宮﹑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從自從刀﹐象徵割鼻之意。
(刖)﹐即斷足。甲骨文有象用鋸截斷人足的字。
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頭之形。
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它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定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甲骨文“執”﹑“圉”等字所從的﹐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拲手的刑具。《周禮·掌囚》鄭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時期﹐國家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發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quot;刑書“九篇﹐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於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認識到僅依靠暴力鎮壓並不能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惟終)和偶犯(非終)的區別。對於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於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展。

匜銘文搨片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刑罰﹐所謂“放弒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渡惺?費誓》:“無敢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匜》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匜》:“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深刻變革促進了法律制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傳》昭公六年記:“鄭人鑄刑書”﹐杜預注:“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後三十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後為鄭國採用。繼鄭鑄刑書之後﹐公元前513年﹐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制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制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前四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定﹐“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它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發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制”。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章節﹐更為科學。是法典編纂的重大變化。《法經》以刑法為主﹐雜以訴訟法和其它法律內容的體系﹐對後代的立法有深刻影響。
在戰國時代法家輕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故有“戰國之世﹐刑法深苦”之說。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徒刑中有“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如“鯨為隸臣”﹑“刑為鬼薪”﹑“鯨劓為城旦”等等。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中國現存最古的成文法律是20世紀70年代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里發現的秦律的部分抄本。其條文大都制定於戰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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