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制度

元朝行省制度

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 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基本信息

簡介

元朝行省制度元朝行省制度

行省一詞,源於金朝。金國因地方上戰爭的需要,設行尚書省以分任軍民之事,非定製。元世祖時,開始設定中書省。中統、至元年間,在各地分置行中書省,作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後逐

漸成為固定的地方行政機構,掌管轄內軍政要務。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設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樞密院掌管軍事,御史台負責監察;在地方設行中書省,行省設丞相一人,掌管全省軍政大事。行省下設路、府、州、縣。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省、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里”,由中書省直轄。

權力

元朝元朝

第一,行省內部實行群官圓署和種族交參制,以成互相牽制、分權制衡之勢。正如趙天麟所說:"今立行省

於外,維持錯綜,眾建其官,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可謂於審力之形矣" 。與元代其它官府類似,行省也實行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行省官員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六、七人組成。所掌行政、財賦、軍事、刑名等庶政,採用圓署會議和專官提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圓署會議即行省官員集體參與的會議,圓議結果要以與議者押署的形式成為某種定議。史稱:行省所掌重要政務,"事從公議" ,而且常有"大事集議,眾論不齊"及某些與議官員"嘗有違言"等情況 。據說,行省長官具有一定的"畫一之權" 。但行省官員內部的互相牽制掣肘,又隨處可見。行省的軍事權,專門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調。錢穀財賦,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員掌管。其他官員一般不得隨意干預。有的甚至"出入不復關聞"長官 。另外,行省多名官員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交參任用。其長官又大抵是怯薛宿衛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說,行省機構的總體權力頗大,但由於群官議政和軍事、財賦等專官提調,其處理各項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牽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即使是提調軍事和掌管財賦者,也需要與其他官員一起同署議政,更不能將軍事、財賦二柄集於一身。官員的種族交參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對行省長馭遠控的特殊而有效的辦法。

第二,行省轄區內宣慰司、路府州縣、漢軍萬戶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樞密院)的任用、遷調、考課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廣、四川、雲南、福建等邊遠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銓調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舉行。這就保證了行省轄區的地方官吏受轄於國家、效忠於朝廷的職業官僚的基本屬性。他們雖然在日常政務方面與行省發生著這樣那樣的節制與被節制的關係,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權操於中央,故與行省的上述節制或統轄關係多半是公務性的,而非私人領屬性的。此外,成宗朝前後,行省官朝覲述職和不定期遷調,朝廷遣官鉤考、巡察等,或經常舉行,或成為定製。這些均是行省難以自成體系和坐大稱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為重要對象的地方監察,構成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江南、陝西行御史台的設定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路,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監察御史和與行省同處一城的廉訪司,相繼取得了對行省官吏的奏劾、按問、刷卷等權力,而且有所成效 。換言之,元代行御史台及廉訪司既注意了對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監察,又把行省當做地方監察的重點對象。其結果,地方監察不僅發揮了整飭吏治,減輕官吏腐敗的作用,而且充當了監督行省的有力工具。終元一代,行省與行御史台及廉訪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彼此對立、相互攻擊的狀態,正是上述機制的一種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區劃上的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格局。秦漢以來,地力行政區劃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確定。這種安排無疑是自古以來區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 慣例的體現。然而,客觀上又容易被地方長官當做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自元代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顧區域經濟聯繫,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統轄黃河以南和長江以北的廣大地區,但在黃河下游則以沂蒙山南麓為界與中書省直轄區"腹里"相鄰,無險可守。又如,五嶺地區被縱向切開,以江西、廣東合為江西行省,湘、鄂、桂併入湖廣行省,分設治所於南昌、武昌。於是,五嶺不復為憑險割據的條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勢。秦嶺以南的漢中地區被劃歸陝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門戶洞開,無險可守。這種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門戶洞開和人為實行形格勢禁的政策,在漢地諸行省表現最為突出,從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了。

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

如何看待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洪紱說,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省區即軍區”,“皆為軍事控制區域,各擁相當軍需資源;藉以供養駐軍,鎮壓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維持專制統治與剝削” 。錢穆說,元行省是“一個極不合理的制度”,“行中書省就是一個行動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駐在這個地方來管事。如是則地方絕無權,權只在中央”;“這種行省設施,實際上並不是為了行政方便,而是為了軍事控制” 。顯而易見,前人對元行省制多有微詞和針砭。需要指出,洪紱把元行省制視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的看法是荒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後所建立的地方軍政制度,屬於多民族統一國家內部的產物,與入侵外國的殖民活動無涉。況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設定了嶺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紱的說法,蒙古本土豈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孫的“殖民地”了嗎?!毋庸諱言,元朝統治者設定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確實是“以武力維持專制統治與剝削”。確實是“為了軍事控制”。但是誰曾料到,元統治者出於軍事控制目的而創設的行省,卻引出綿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權新模式。所以,我們對元行省制歷史作用的評價,就不應拘泥或局限於“軍事控制”、“軍事鎮壓”的初衷,而應從更大的時空範圍去探索分析其歷史根源和複雜背景。我們認為,評價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必須著眼於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鏇式發展過程。從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帶來的中央集權模式來自蒙元統治者對帝國疆域軍事控制的偶然行為,實際上其背後又隱藏著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發展歷程的必然抉擇。迄兩宋,古代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主要採用地方分權和郡縣制中央集權兩種模式。這兩種模式“以一個否定另一個”,螺鏇式發展。如果說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為天下共主與諸侯藩屏四方,是一個鬆散的封建大一統,那么,春秋戰國諸侯爭霸及兼併就是對夏商西周體制的否定。秦統一後,實行極端中央集權,以郡縣統制各地,嬴姓皇族無尺寸之封,“一尊京師而威服天下” ,又是對春秋戰國諸侯紛爭的否定。此前後聯繫的三形態,恰形成第一個“正一反一合”階段。兩漢郡國並行,對秦極端中央集權既有繼承,又有變通。但魏晉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占有為基礎的方鎮都督分權或區域性割據,又是對秦漢郡縣制中央集權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權的州縣、府兵、科舉等體制,又是對魏晉南北朝地方分權割據的否定。自秦漢始前後聯繫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構成第二個“正一反一合”階段。唐後期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是郡縣制地方權力結構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亂後,藩鎮節度使軍事、財政、行政、監察諸權在握,可以自募軍士,可以占有“送使”等賦稅,也可以節制“支郡”,自辟官吏。河朔等鎮還能自行擁立主帥。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所造成的內輕外重,顯然是對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權體制的否定。兩宋一反唐後期藩鎮割據之道而行之,立足於收權,而且頗為徹底。既“收其精兵”、‘制其錢穀”、削其支郡、“稍奪其權”,又以路轉運、提刑、常平、安撫四監司為工具收奪州縣諸權和監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統治者承襲兩宋制度,繼續實行收奪州縣官府事權和儘可能集中各項權力於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權過程中運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創立了以行省為樞紐的中央集權,故應是兩宋否定唐後期藩鎮割據的繼續與發展。於是,自隋朝始前後聯繫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個“正一反一合”的階段。誠然,就中國的歷史環境、具體條件而言,中央集權比地方分權的合理性與進步性明顯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權逐漸取代地方分權割據,也表明了這種優勝劣汰的歷史選擇。但極端的中央集權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對地方政府“無所分畫”和“無所寄任” 為基礎,是與皇帝專制制度相適應的歷史產物,主要是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統服務的。從這種特定性質、目標及消極後果來看,兩宋式的極端中央集權並不是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應該是,既能保證中央政府有足夠的力量統治好全國,又能保障地方有適度的權力建設好地方。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以中央集權為主體,適當添入地方分權的若干內容,應是比較合理和有益的。關於這個問題,明末顧炎武、王夫之及南宋葉適曾作過有益的探索和論述。顧炎武認為:“知封建之所以變而為郡縣,則知郡縣之敝而將復變。然則將復變而為封建乎?曰:不能。有聖人起,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專在下; 郡縣之失,其專在上。” 顧炎武以進化論的觀點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權與郡縣制中央集權的遞次興替變更,還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權的缺陷和過失是“其專在下”,多數權益為地方封君占據;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缺陷和過失又是“其專在上”,多數權益為朝廷所壟斷。這是獨具慧眼的。他還提出:“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是達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現有體制內,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權的因素。這就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說:“封建之天下分而簡,簡可治之以密;郡縣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簡。” 顯然也是強調郡縣制中央集權應在統治方法上與封建制地方分權取長補短,“簡”“密”相輔。南宋葉適亦主張,在郡縣制體系內應參酌古制,實行“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縣行其一縣,賞罰自用,予奪自專”的“伯政” 。此處的“伯政”,乃殷商之類的方伯之政。葉適的意圖也是要重新賦予郡縣官吏一些類似於諸侯方伯的治事權。顧炎武、王夫之、葉適三位有影響的政論家,對上述問題的見解大同小異,不謀而合,表明兩宋式極端中央集權的弊病已相當突出,亟待改進和變通,創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這類新模式。揭傒斯說:“鎮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 ,《元史·明宗紀》也稱行省為“方面之寄”。合而論之,即在傳統的郡縣制基礎上另加行省之類的高層督政組織於中央與路府州縣之間,把行省當做分寄與集權的樞紐,既有所分寄,又立足於集權。從法理上說,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權形式將部分權力交與行省行使,一切治權皆屬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無論行政、財政、軍事、司法諸事權,朝廷總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權力(如主要軍隊、官吏任用等)的同時,把相當一部分權力分寄於行省,然後借行省集權於中央。顯而易見,元行省制中央集權是秦漢以來郡縣制中央集權模式的較高級演化形態,也是兩宋否定唐後期藩鎮分權的繼續,相當於自隋朝始第三個“正一反一合”階段的“合”。元行省制所體現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主輔結合,明顯優於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單純的地方分權。特別引人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鏇式發展三階段中,地方高層督政區的相應演進是至關重要的。元行省又是這類高層督政區較成熟、較完善的形態之一。這類高層督政區往往具有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力,以達到督責郡縣,使之完全聽命於中央的目標。然而,西漢州刺史和唐前期十道巡察使或按察使,因其臨時和單純的監察職司而成效有限。東漢魏晉的州牧都督和唐後期的方鎮節度使則因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集於一身而轉化為地方割據勢力。兩宋轉運、常平、提刑、安撫四監司並存的體制,又導致極端的中央集權和地方無權。元帝國建立前後,隨著黃河、長江流域的開發及其向邊疆地區經濟文化的輻射,可供中央政府直接而深入治理的區域越來越擴大。尤其是成吉思汗的後繼者將阿爾泰山以東、喜馬拉雅山以北的牧業區、農業區首次正式納入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版圖之後,設定適當的高層督政區,以利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控制,就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和要求。元行省制就是在這種形勢下應運而生的。元行省本身既是大軍區,又是財賦徵集區。另外,遼陽、陝西、甘肅、四川、雲南五行省又與五道肅政廉訪司的監察區完全重合,其它五省內廉訪司監察區又分別與行省直轄區、宣慰司轄區相對應。就是說,行省區劃多半構成了相應的監察區。與前述軍區、財賦區略有區別的是,軍區和財賦區的兩大權力統一由行省實施,而監察區的監察權則由廉訪司及行御史台獨立行使。總之,元行省及其內部特有機制的問世,使軍事、財賦、監察三位一體的行省高層督政區成為比較穩定、成熟的建置,而且長期發揮了主要為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明清的三司督撫就是在元行省高層督政區的基礎上進一步演化而成的。然而,元行省制中央集權也發生了一些負面效應。如行省將路府州縣各項權力削奪大半,使其處理庶務的正常功能顯著降低;行省區劃面積過大,對區域經濟文化的發展弊多利少等。這些也是不容忽視的。

意義

元代的行省制度雖然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強化的中央集權觀念確實有很大的牴觸,但它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還是起到了它在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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