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

因此筆者在對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及其運作機制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但由於住房抵押貸款屬於商業銀行的優質資產,所以,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動力不足。 筆者在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規模和法律環境作了深入研究後,認為目前在我國最有可能成功開展的資產證券化類型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莫屬。

內容介紹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介紹:肇始於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是世界金融領域的一次重大創新,並引發了一系列制度創新,市場創新和技術革命,由於資產證券化兼有風險轉移創新,提高流動性創新和信用創新的功能,所以在世界金融市場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己從最初的住房和商業的抵押貸款,擴及到非抵押貸款,如貿易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消費信貸、租賃應收款、汽車貸款以及其他消費和商業應收款,擔保應收款、託運人對鐵路部門的債務、商業銀行貸款、保健護理應收款、購買天然氣產品的債務以及皇家貴族享有的未來各種開支的權利等。由於證券化基礎資產的不同,資產證券化種類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要對各種類型的資產證券化逐一研究是不可能的。在眾多資產證券化類型中,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與不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最值得關注的,因為前者是發育最為完善的資產證券化類型,而後者是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一個有效方法。因此筆者在對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及其運作機制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對構建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建議。
我國商業銀行因其巨額不良資產而存在潛在而巨大的金融風險,可以說解決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資產已成為當前我國金融市場最為迫切的一件事情。儘管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途徑和方法很多,但從世界各國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的經驗來看,運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最為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筆者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以及其市場和法律環境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後在借鑑境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得出了自己的結論,即雖然中國目前開展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還存在市場以及法律障礙,但這些障礙是可以克服的,尤其是在構建SPV的問題上,可以利用資產管理公司這一特別立法賦權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機構來充當證券化中介機構,從而繞開現行法律的制約。當然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障礙最為有效的途徑還是通過特別立法的形式
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美國開展最早、發育最為成熟的一種資產證券化類型。我國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已初具規模,具備了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所需的最基本條件。但由於住房抵押貸款屬於商業銀行的優質資產,所以,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動力不足。筆者在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規模和法律環境作了深入研究後,認為目前在我國最有可能成功開展的資產證券化類型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莫屬。這是因為作為有房產抵押的貸款,其違約率低,投資者對住房抵押貸款的信心比較充足,而且目前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對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也是持支持態度的。但是目前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最大障礙一證券中介機構SPV的構造還未能像不良資產證券化那樣得到有效解決。因此,筆者認為解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最有效的方式同樣是以特別立法對涉及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相關問題作出制度性安排。
由於我國商業銀行巨額資產的處置、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規模初具、信託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市場投資者對新的投資產品的需要,以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主要內容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開展已是指日可待,目前最為欠缺的就是國家對資產證券化的特別立法。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離開了完善而能夠為投資者所信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開展將是難以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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