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比較研究

隨著世界範圍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不斷增多,加強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打擊,以及完善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已成為一種國際性的發展趨勢。 1979年刑法僅規定了一種具體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即假冒註冊商標罪,之後,又以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方式補充規定了一些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造成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的分散、零亂的狀況。 同時,有關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的許多理論問題亟待深入研究,但目前國內學者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論述多集中於司法實務方面,而對基本理論的研究相對薄弱。

內容介紹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推動世界文明進步的強大動力。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和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一個國家和民族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的標誌,並在國際競爭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於智慧財產權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所以它常常成為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同傳統犯罪相比,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雖然出現較晚,但在一定時期內卻相當猖獗,並呈逐漸上升趨勢。隨著世界範圍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不斷增多,加強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打擊,以及完善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已成為一種國際性的發展趨勢。國際社會因此達成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1994年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61條規定“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於有意以商業規模假冒商標或對著作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將各國(地區)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由國內法的角度提高到了國際法要求的高度,對於推動、協調各國(地區)智慧財產權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有著重要的意義。
我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晚,這是因為,我國整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才逐步建立起來的;其次,我國過去長期忽視了法律,特別是刑事法律作為引導、預防、懲治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作用,只重行政干預,行政立法,使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少了刑法這個有力的工具。1979年刑法僅規定了一種具體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即假冒註冊商標罪,之後,又以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方式補充規定了一些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造成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的分散、零亂的狀況。儘管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把散見於各個法律檔案中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歸為一節,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作了系統的規定,但仍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如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的範圍過窄、立法用語上的明顯失誤,以及法條固有的概括性等,妨礙了刑法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同時,有關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的許多理論問題亟待深入研究,但目前國內學者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論述多集中於司法實務方面,而對基本理論的研究相對薄弱。理論上的滯後導致立法上的滯後,對一些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危害性缺乏預見,造成刑事立法總是對犯罪現象亦步亦趨。故有必要對理論問題深入研究,以便指導立法實踐,建立起科學的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體系。
相比而言,西方已開發國家率先建立並健全了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並在世界範圍內倡導構建了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體系,有著許多成功的經驗和理論思想值得我們借鑑。同時,隨著中國的“入世”,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包括刑法保護)體系,並逐步同國際接軌,就顯得尤為緊迫。因此,我們很有必要了解西方已開發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的基本情況,把握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的基本走向,“借他山之石”,以促進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此即寫作本書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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