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國徽罪

侮辱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砧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9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旗、國徽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該罪侵犯的對象只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侮辱外國的國旗、國徽不構成該罪。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範圍,應以法律規定為標準。首先國旗、國徽應符合法定的規格,具體標準應根據《國旗法》、《國旗製法說明》、《國徽法》、《國徽圖案製作說明》來確定。其次,國旗、國徽應由法定企業製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屬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或自製的國旗、國徽,就不構成該罪。

犯罪客觀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該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公眾場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

1、該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及其他積極作為的形式。

所謂焚燒,是指直接點燃或置於其他燃燒器具場所中使國旗、國徽燃燒而化為灰燼。

所謂毀損,是指通過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搗碎、剪碎、砸爛、劈開等方法使國旗、國徽整體變殘、變形、缺損而喪失原來面貌或完全成為碎片。

所謂塗劃,是指用塗料、顏料等有色物品在國旗、國徽上任意塗抹亂劃,或者用污物弄髒國旗、國徽,以破壞國旗、國徽的嚴肅性、整潔性。

所謂玷污,是指以粘物、熏煙等戲弄的方式使國旗、國徽污垢不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所謂踐踏,是指採取腳踏、車輪碾軋、獸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

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種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國旗、國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廣告、商標上使用國旗、國徽,將國旗、國徽倒置,將國旗、國徽升掛或懸掛於墳場,辦私人喪事時使用國旗、國徽,讓國旗被拖於地上等。

2、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公眾場合。

所謂公眾場合:

既包括《國旗法》第6條至第11條規定的場合,即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國務院各部門、出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全日制學校、各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廣場、公園、重大慶祝會、紀念會、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外交活動場所、駐外使(領)館、其他外交代表機構、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公安部門的船舶、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

也包括《國徽法》第4條、第5條規定的場合,即:(1)懸掛國徽的機構: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鄉、民鄉、鎮的人民政府。(2)懸掛國徽的場所: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審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懸掛國徽的場所。此外,還包括其有公眾出入的場所,如街道、碼頭、商店等等。

3、侮辱行為必須帶有公然性,而明目張胆地在眾人在場或能使多人知曉的情況下進行侮辱。行為人如果將國旗、國徽受侮辱後呈現的不法狀態呈現在能使眾人看到的地方並被眾人知曉或可能被眾人知曉的,也應視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質。否則即使行為人侮辱了國旗、國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為人在某一公眾場合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當時根本不可能被眾人知曉,而行為人又及時消除了國旗、國徽被侮辱的痕跡,則這種行為不構成本罪。

4、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根據本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並不要求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但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國旗法》第19條、《國徽法》第13條同樣定,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顯然並非所有侮辱國旗國徽的違法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又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及情節較輕的,才構成本罪。

具體判斷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危害程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侮辱手段是否惡劣;(2)侮辱對象的數量及侮辱次數的多少;(3)侮辱的動機如何;(4)影響的大小;(5)造成的實際後果如點滴塗改與全面塗改國旗國徽顯然不同;(6)行為人案發後的態度。如果從以上幾方面因素考慮,為行為人的情節屬於較輕的或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關於間接故意是否可以構成本罪,理論上有兩種相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侮辱國旗國徽罪只限於直接故意才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在公眾場合實施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性質、後果。並希望通過其行為達到使國旗、國徽當眾受辱、損害國家尊嚴的目的;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侮辱國旗國徽罪多數由直接故意構成,但並不排除少數間接故意的情況可以構成,如為了出風頭,明知其行為會侮辱國旗、國徽而仍實施其行為,以致國旗、國徽被侮辱。

立案標準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應當立案。該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認定

罪與非罪

1、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其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並具有使國旗、國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於過失而使國旗、國徽在客觀上受辱的不構成犯罪。該罪一般是行為人親自實施上述行為才構成犯罪,不作為,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過失、無知而使國旗、國徽受侮辱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2、看其行為是否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從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手段、動機、後果、次數、侮辱國旗、國徽的數量等方面綜合考慮,認為屬於情節較輕或情節顯著輕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構成犯罪。

3、對於聚眾侮辱國旗、國徽構成犯罪的,一般應當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對於其他被脅迫參加者或一般的圍觀人員可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不應以犯罪論處。

此罪與彼罪

1、侮辱國旗、國徽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的界限。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代表國家的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徵,而後者的犯罪對象則是整個統一的國家實體。

2、侮辱國旗、國徽罪與實施其他犯罪行為而觸犯本罪罪名的界限。如行為人出於占有目的而拆走國旗、國徽,或在公眾場所搶走國旗、國徽,即使在盜竊、搶奪或搶劫過程侮辱了國旗、國徽,也應按盜竊、搶奪或搶劫罪論處。

還有的行為人以暴力方法妨礙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侮辱了其佩帶的國徽,甚至砸壞了審判庭內懸掛的國徽的,或者行為人以滿足無理要求為目的,聚眾以各種手段在機關、單位、團體門前或院內肆意哄鬧,有侮辱國旗、國徽情況發生的,都應按想像競合犯處理,應分別按妨害公務罪擾亂法庭秩序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罪處罰,而不再以侮辱國旗、國徽罪論處。

罪數形態

該罪屬選擇性罪名,因此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行為之一,侮辱國旗、國徽的或者以上述行為侮辱了國旗或者國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該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了上述幾種行為或同時侮辱國旗和國徽的,也應以一罪論處,而不成數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量刑標準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可以由公安機關根據《國旗法》、《國徽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犯該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