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拍賣

任意拍賣是把物品在公開場合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賣給最高出價人的一種買賣活動,任意拍賣的目的是換價,是普通公民依照民法的規定。

什麼是任意拍賣

任意拍賣是普通公民依照民法的規定,把物品在公開場合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賣給最高出價人的一種買賣活動,任意拍賣的目的是換價,即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係。

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根本區別在於兩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強制拍賣的主體有一方是國家執法機關,而任意拍賣的當事人都處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平等地位;強制拍賣是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干預,而任意拍賣憑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而決定;強制拍賣貫徹執行國家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原則,而任意拍賣是體現財產流轉中公平合理的原則;強制拍賣一旦開始執行,除特殊情況外,拍賣程式必須貫徹始終,不得隨意停止;任意拍賣可隨著當事人的意願的變化而變化,當事人有權決定拍賣程式的進行與否。

在拍賣性質上,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有根本區別,但在拍賣品內容與拍賣方式上,又有聯繫。強制拍賣在實施中,可通用任意拍賣的一些程式和方式。

任意拍賣的基本原則

(一)禁止違法拍賣

違法拍賣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明顯或不明顯地違反法律規定。違法拍賣行為,一是指拍賣違禁品的行為,如出售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軍火、毒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二是指拍賣當事人鑽法律的空子,在拍賣時內外串通、營私舞弊,如拍賣行職員受賄行賄,泄露底價,使物品高價低賣而從中牟利,或以贗品冒充真品拍賣等。不管是拍賣違禁品還是在拍賣中營私舞弊,都屬違法拍賣,都是對拍賣市場正常運轉的嚴重損害,所以必須嚴格禁止。對於拍賣中的違法行為,每個公民部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禁止無益拍賣

所謂無益拍賣,是指因拍賣而造成公民個人或社會團體損失的行為。如在任意拍賣中,委託人委託拍賣行拍賣其家庭生活必需品,比如炊具、臥具等,造成其家人生活困難,這種拍賣屬無益拍賣。又如,在現行國家政策下,拍賣國有企業時不把原企業職工的安置作為買受的基本條件,這樣的拍賣既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也對職工個人生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帶來不利因素,屬無益拍賣。無益拍賣的認定,以法律或政策條文為依據。

(三)拍賣人的行為受委託人的監督

在任意拍賣中,拍賣人代表委託人實施拍賣,處於代理人的地位,其行為理應受到委託人的監督。在拍賣中,委託人作出的決定是拍賣成功與否的重要環節,一旦其委託拍賣人實施拍賣,就要對拍賣的結果負責。一般情況下,拍賣人接受委託,從擬定拍賣日期,確定拍品底價,到發布公告,實施拍賣,都以委託人的意見為主要參考依據。無特殊情況,拍賣人應根據委託人的意願實施拍賣。

(四)拍賣一槌定音,不得反悔

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方式,拍賣是以契約內容為依據而進行的。因此,拍賣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調節。不管拍賣行實施任意拍賣,還是執行法院實施強制拍賣,對於競買人來說,一旦價格被拍定,就不能撤回,這具有法律效力。如堅持撤回則屬違約行為,要受到違約的處罰。

任意拍賣的準備工作

任意拍賣通常是由拍賣品的所有人出於某種需要通過與拍賣行簽署委託拍賣契約而提出的,任意拍賣的提出以及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拍賣人的關係、各自的身份、資格必須符合拍賣規則的要求。

(一)拍賣當事人的資格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任意拍賣中提出拍賣的委託人和拍賣人必須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檔案。委託人如果是國內居民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外籍人員需持有本人身份證明(如護照等),委託人是單位或團體的,必須持有單位證明及委託聯繫人本人的證明檔案;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拍賣行是委託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以拍賣行的名義主持拍賣。拍賣行必須取得特許的開業證明,並進行合法的註冊登記才能開展拍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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