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付款項

代理收付款項

代理收付款項也稱作“收付信託”,是指金融信託機構運用自身和聯行的業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和清算手段,通過辦理代收代付款項業務,為各單位提供服務。房地產信託機構受託代理收付房地產款項的代理業務。如代理房地產企業清償債務,代個人收付房租等。委託人申請代理收付款項時,應先與房地產信託機構簽訂協定,明確收付款項的內容、對象、範圍、金額、時間及方式等。在收付款項之前,委託人要向房地產信託機構要辦理收付款項的合法依據及有關單證。房地產信託機構在辦理收付款時,只負責按代理協定辦理具體的代收代付手續。代理手續費一般由委託人與房地產信託機構按業務繁簡程度或收付款金額情況協商收取。對於收付雙方的任何經濟糾紛,不加干預,均由債權、債務雙方自行解決。

具體內容

包括代收貸款、勞務費、管理費、環保費、某項專用基金和代付貨款、運費、租金以及代收公用事業的水、電、煤氣費等。

在我國,大多商業銀行都開展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就是利用自身結算的便利條件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

具體做法

1、定時、定量、有規律的應收應付款項,包括:賒銷商品購貨人按月交付的貨款;企業主管部門按月從下屬企業統籌收取和支付的各種款項;公用事業單位按月從單位收取的水、電、煤氣等費用,以及其他有定時收入和付出的應收應付款項。委託辦理收、付款業務,雙方必須簽訂協定,互相遵守。

2、收付款業務,由公司委託金融信託機構各基層單位代辦。

3、代收代付款業務,以服務為主,適當收取代辦手續費,收取標準由委託單位與金融信託機構商定。

4、所需組織宣傳費用,應由委託單位承擔。

5、代收款項隨收入進度,按旬匯總劃轉委託單位帳戶。委託單位同時委託代付業務的,則以收入抵付其支出,結餘部分再定期劃轉,只委託代付項目款的,則由委託單位先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以備按期辦理代付。

對於約定分期付款和代理收款相結合的辦法,除對賒銷單位應收的貨款,憑其與付款單位簽訂了的《協定書》辦理貼現外,並代理向付款單位按約定的期限分次收款。

6、企事業單位在委託金融信託機構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時,均須提交收、付款項的合法依據及有關的單據。經金融信託機構審查同意後,委託單位與金融信託機構簽訂代理收付款項協定書,明確代理收付款項的內容、範圍、對象、時間、金額及方式。代理付款時,委託人還必須事先將代付款交存金融信託機構以備支付。金融信託機構代理收付款項時,只負責按協定辦理具體的收付款業務,不負責收付雙方的任何經濟糾紛。代理手續費由委託單位與金融信託機構按代理收付金額大小或業務筆數多少協商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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