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執法

人性化執法

人性化執法作為一種新的執法理念,已成為行政執法工作最熱門的話題。所謂“人性化執法”就是執法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處理好執法者與執法對象地位的關係,依據合法的程式開展執法活動。人性化執法是文明執法的需要,也是公安部門所大力倡導的執法方式。

概念

人性化執法人性化執法
所謂 “人性化執法”,是指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充分尊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據正當有序的程式進行理性化、非歧視性的執法活動。它集中體現了執法過程中的人文關懷,形態上表現為理解、尊重、關愛和幫助,其實質是以人為本,促進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提高執法質量和效果。這是執法的深化和完善,是執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務方式等發生變化的外在體現。

具體地講,“人性化執法”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是“人性化”,二是“執法”。從表面看,他們相輔相成,將法律的教育功能與懲罰功能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追求執法公正與執法效果的統一。但就深層次講,其中也存在主次關係,即以“執法”為主,“ 人性化”為輔。

在文化市場管理執法工作中的現狀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各地相繼組建了文化市場管理執法隊伍。隊伍成立初期,由於缺乏規範的執法程式以及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人員只注重管理執法對人性的矯正和鞭撻,忽視它對人性的肯定和張揚,無意間將“執法為民”變成了“執法對民”、“執法擾民”,否定了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和主人翁地位,片面地認為行政執法主要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因而在執法過程中常常將“生、冷、硬、暴”的形象展示於行政相對人,經常被民眾戲稱為“土匪”。

1996年《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執法程式規範,“人性化執法”的概念才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得到提倡和採用。近兩年文化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文化市場日常檢查規範》等規範性檔案的出台,標誌著文化綜合執法工作向規範化、人性化邁出了一大步。江蘇淮安市文化行政部門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依據,全面實施“人性化執法”,定期開展執法技能和法律法規培訓、執法案卷評查、思想作風整頓等工作,教育引導執法人員提高認識、更新觀念、強化服務,文明執法,基本實現了由主觀隨意執法向規範執法、依法行政的轉變;由簡單堵截向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轉變;由執法擾民向服務優先、執法為民的轉變。較好地化解了執法矛盾和衝突,逐步改變了“生、冷、硬、暴”的老式執法方式,確立了文化行政綜合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

正是基於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的種種轉變,在許多市民心中,過去咋咋呼呼、動輒大嗓門兒的“沒文化的文化人”不見了,展現在市民面前的是一支既敢抓敢管又彬彬有禮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然而,正所謂“只剛不柔,則難得民心;只柔不剛,則法無權威”。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由於執法人員對“人性化執法”尺度難以準確把握,難免造成給予相對人權利過大;或者成為個別說情人的藉口,對一部分違法違規相對人實施“人性化”執法;甚至出現執法人員片面強調人性化,導致執法不嚴、管理不力、遷就姑息,使執法工作不能有效實施,執法效果受到影響,有悖於人性化的本意及法治建設的初衷。

如何正確把握人性化執法的尺度

亞里士多德說過:“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慾影響的神和理智的體現。”即使現代法治的價值取向是“以人為本”,要求在不違反法律具體規定的前提下,法律的執行可以採取靈活的方式以體現其人文關懷,但法律的威懾力依舊不能降低。制定、實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懲治違法、服務社會、倡導良好風氣、促進社會更加有序與和諧安寧。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人性化執法”與“公正執法”效果的最佳統一,人文的關懷不能濫用,“人性化執法”的尺度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理解和把握。

一、人性化執法絕不能泛濫為“人情化執法”

首先,“執法”前面加上“人性化”這個限定語,明確表明不等於就授予了執法人員一柄“尚方寶劍”,可以隨意濫用自由裁量權。在法治社會裡,法律是至高無上的,若曲解“人性化執法”的內涵,對違章行為遷就姑息,最終會導致執法偏私。既然是“執法”,執法人員就必須遵守依法辦事的底線,即必須符合執法程式、執法依據,滿足法律法規應達到的最佳效果。再小的執法行為都維繫著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人性化執法”所包含的“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之義,絕不能理解為是執法內涵的“威”外加“恩”、“分外”的幫忙,也不能把對行政相對人的遷就迎合曲解美化成“人性化”,更不能片面地認為“人性化執法”等同於從寬處罰,讓執法人員有理由和藉口去辦有損人民利益的“人情案”。在執法中,“罰不當罰”是錯誤的,“當罰不罰”同樣是不對的。因此,人性化執法不等於不執法,將“人性化執法”泛濫成“人情化執法”,勢必使法律法規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懲罰作用,進而影響其對違法犯罪者的威懾力,也給“人情大於法律”留下空間。

二、“人性化執法”絕不意味著人為降低執法標準或不執法

“人性化”是基於人類道德和情感的一個提法,它體現為對人的法定權利和人格尊嚴的尊重。“人性化執法”的一個根本前提,是要以法律為準繩,在不降低執法標準的前提下,對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這也是“人性化執法”的應有之義。因此,“人性化執法”不是沒有原則的執法,它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框架內,通過執法人員的具體行為來體現其權威性。唯有這樣,執法人員才能在執法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建議,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實維護其權利,給予其人文關懷,促使其自覺自愿的規範經營管理行為,配合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維護文化市場健康穩定的良好秩序,解決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諸多矛盾,從而實現公正執法與執法效果的統一。如果為迎合“人性化執法”而故意降低執法標準甚至不執法,則是建立在司法不公的基礎上的“人性化”,是與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人性化”,它將會使執法失去嚴肅性和公正性,損害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最終變成部分違法違規者的“保護傘”。

三、“人性化執法”絕不等於“不平等執法”

現代法治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不得因執法對象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執法人員不能對一部分人實行“人性化”,而對另一部分人不實行“人性化”。從而褻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然而,目前在執法過程中常常出現的因違法違規者身份不同而給予不同程度行政處罰的事,不禁讓人對“人性化執法”在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方面產生了懷疑。同一部法律法規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執行標準,這無疑是褻瀆法律精神,犧牲法律尊嚴,勢必影響到“人性化執法”的正確實施與完善。

四、“人性化執法”要求在執法過程中尊重人的價值及各項基本權利

在執法過程中,尊重人的價值及各項基本權利,可分為對己和對人兩方面:一是執法者要尊重自己的人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喪失人格,“人性化執法”不等於萬眾叫好,執法人員如果被感情和社會輿論所左右,拋棄人類社會所認同的保護人權原則,將導致執法與“人治”無異;二是要尊重別人的人格,維護別人的合法權利,體貼和顧及別人的感受,求得公正執法和執法效果的最佳統一。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性化執法”既是尊重別人的人格,也是尊重自己的人格。

總之,“人性化執法”既不是對違章者的無原則遷就,也不是對違章者“放寬尺度”。“人性化執法”的底線是尊重和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對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違法行為的,不應進行處罰,對於一些法律規定比較模糊的,應在衡量其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同時,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客觀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以最大限度維護社會正義,保護“私權”的合理使用。作為一名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修身奉法、公正理性地把握尺度,講求執法藝術,遵從執法禮儀,切切實實地成為一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執法者。

如何加強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

人性化執法人性化執法
加強文化行政綜合執法規範化建設,消除執法過程中的非人性化現象,全面、穩定、持續、健康地實施人性化執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做出長期而艱苦地努力。

一、完善人性化立法,正確處理好“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的關係,實現法律規則性與價值性的統一

就“人性化執法”而言,人性化立法是前提和基礎,只有所執之“法”具有人性化內容,才能為執法的人文關懷提供依據和保障。人性化立法就是要將法律的規則性和法律的價值性統一起來。作為規則體系,法律告訴人們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禁止做、哪些行為必須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作為價值體系,法律“旨在滿足人類對於公平正義、仁愛誠信的永恆價值訴求,將安全、自由、平等、人權和民主與寬容等等世道人心的常識、常理、常情,熔鑄為規則之身”。在現行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早已融入了法律的價值性成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只要恪盡職守、依法辦案,就意味著基本做到了人性化執法。然而,中國現行的有些法律還帶有計畫經濟時代的烙印,缺少對人的基本權利、需要和利益的尊重;加之法律制度不完善,將“人性化執法”寄望於執法人員個人的修養水平,“人性化執法”就會成為一種個人行為,缺乏制度規範和約束,難以體現普遍的實踐價值。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是確保“人性化執法”良性發展的重要保障。這就要求法律法規制定者在立法之初,應該多考慮人性既有“私”的一面,又有“公”的一面,法的價值訴求既有秩序的穩定性,又有秩序的人道性。

二、執法剛柔相濟,實現“人性化執法”威懾力和感召力的統一

“人性化執法”必須具有執法的剛性,即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排除主觀隨意性;柔性執法則強調對當事人講權利、尊重和服務。在和諧社會,剛性執法和柔性執法必須雙管齊下,不可偏廢。應該說,通過多年的文化市場規範化建設,執法人員的剛性執法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但柔性執法意識和技巧則相對欠缺。因此,執法人員要明確執法的權利和義務,不僅在執法中要糾正違法行為,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應當更新觀念,明確執法權利的來源是公眾授予,牢記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的宗旨,耐心向違法行為人進行義務宣傳,解釋法律,並協助解決問題,實現“人性化執法”。現代法治的價值取向是“以人為本”,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法律的執行可以採取靈活的方式,以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可以說,剛柔相濟的執法方式是確保“人性化執法”良性發展的重要環節。

三、樹立文明執法觀念,實現執法思想和執法行動的統一

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只有進步的思想才會產生進步的行動。“人性化執法”要求有文明的執法理念,文明執法觀念的樹立,是確保“人性化執法”良性發展的重要因素。實行“人性化執法”,必須更新執法觀念,一方面轉變“人”的觀念,提倡人文關懷,確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和“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念,執法人員應重視法律在保障人權、實現人的價值方面的作用,在執法中以人為目的,保護個人權利,尊重個人人格,滿足個人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人性化執法”摒棄權利本位,執法人員應正確處理國家與公民、權力與權利的關係,堅持以民為本,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合理、合法地使用權力,保障公民應享有的權利。

如今,人性化這一概念已成為行政執法部門的共識。執法人員在代表國家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時,要做到既能達到執法目的,又能令被執法者在一種相對寬鬆的氛圍中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積極改正,這才是我們的題中之意。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和完善,執法的人性化必然會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真正體現法與人的統一,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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