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之際塾議三

[23]業:從事,學習。 [30]唯唯:是是。 [40]交:串通,勾結。

作品信息

【作品名稱】乙丙之際塾議三

【創作年代】清代

【作者姓名】龔自珍 

【文學體裁】散文

作品原文

客問[2]龔自珍曰:子之南也[3],奚[4]所睹?曰:異哉!睹書獄者[5]。獄如何?曰:古之書獄也以獄[6],今之書獄也不以獄。微獨[7]南,邸抄[8]之獄,獄之釁[9]皆同也,始狡不服[10]皆同也,比[11]其服皆同也,東古南北,男女之口吻神態皆同也,獄者之家,戶牖[12]床幾器物之位皆同也。吾睹一。或釋褐而得令[13],視獄自書獄[14],則府[15]必駁之,府從則司[16]必駁之,司從則部[17]必駁之。視獄不自書獄,府雖駁,司將從,司雖駁,部將從。吾睹二。視獄自書獄,書獄者之言將不同,曰:臣所學之不同,曰:臣所聰[18]之不同,曰:臣所思慮之不同。學異術,心異髒也[19]。或亢或遜[20],或簡或縟[21],或成文章語中律令[22],或不成文章,語不中律令,曰:臣所業[23]於父兄之弗同。部有所考,以甄核[24]外,上有所察,以甄核下,將在是矣。今十八行省之掛仕籍者[25],語言文字畢[26]同。吾睹三。曰:是有書之[27]者,其人語科目京官來者[28]曰:京秩官[29]未知外省事宜,宜聽我書。則唯唯[30]。語入貲來者[31]曰:汝未知仕宦[32],宜聽我書。又唯唯。語門蔭來者[33]曰:汝父兄且懾[34]我。又唯唯。尤力持[35]以文學名之官曰:汝之學術文義,懵[36]不中當世用,尤宜聽我書。又唯唯。今天下官之種類,盡此數者,既盡驅[37]而師之矣。強之乎?曰:否,既甘[38]之矣。吾睹四。佐雜[39]書小獄者,必交[40]於州縣,佐雜車此人矣。州縣之書獄者,必交於府,州縣畏此人矣。府之書獄者,必交於司道,府畏此人矣。司道之書獄者,必交於督撫,司道畏此人矣。督撫之上客[41],必納交[42]於部這吏,督撫畏此人矣。吾睹五。其鄉之籍同,亦有師,其教同,亦有弟子,其尊師同,其約齊號令同。十八行省皆有之,豺踞而鴞視,蔓引而蠅孳[43]亦有愛憎恩仇,其相朋[44]相攻,聲音狀貌同。官去弗與遷也,吏滿弗與徙也,各行省又大抵同。吾睹六。狎[45]富久,亦自富也。狎貴久,亦自貴也。農夫織女之出,於是乎共之,宮室車馬衣服仆妾備[46]。吾睹七。七者之睹,非優、非劇、非酲、非瘧、非鞭、非箠、非符、非約[47],析四民而五,附九流而十[48],挾而執事而顛倒下上[49]。哀哉,誰為之而一至此極哉[50]!

作品注釋

[1]乙丙之際:乙亥年與丙子年之間,即嘉慶二十年至二十一年。塾議:書塾中的議論,這是一種謙詞,指不成熟的意見。本文又題為《治獄》,即論辦理案件。[2]客問:以問答形式引起議論的文章,常常用“客問”、“客曰”之類的詞語來設問,跟著用回答來抒發自己的意見,並不一定有誰在發問。[3]子:指龔自珍。之南:之字作動詞,相當於“到南方去”。[4]奚(xī西):什麼。[5]書獄:辦理刑事案件,如敘述案情,提出判決意見等。書獄者:主辦刑事案件的人,這裡指專門為地方各級官署辦刑事案件的幕僚,稱為刑名師父,簡稱刑幕。[6]以獄: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7]微獨:不單是。[8]邸抄:與“邸鈔”同義,見《明良論四》注。[9]釁:爭端。[10]服:服罪,認罪。[11]比:到了。[12]戶牖(yǒu友):門窗。[13]或:有些人。釋褐(hè喝):脫去粗布衣服換上官服。得令:得到縣令的職位。[14]視獄:審理案子。自書獄:親自擬稿處理案件。[15]府:知府一級的官吏。[16]司:各省的按察司,省一級的司法機關。[17]部:在京的刑部,清朝中央一級的司法機關。[18]聰:聽。[19]心:作動詞,思考。髒:心臟,此處引申為心中想的東西。[20]亢(kàng抗):高昂,這裡作偏重解。遜:謙抑,這裡作偏輕解。[21]縟(rù入):繁。[22]中(zhòng眾):符合。律令:法律條令。[23]業:從事,學習。[24]甄(zhēn針)核:審查。[25]十八行省:這裡泛指全車各地,見《送欽差大臣侯官林公序》注。掛仕籍:在官員名冊上登記,指出仕做官。[26]畢:完全。[27]書之者:即“書獄者”。[28]科目京官者:中過科舉,擔任過京官,再外放當地方官的人。[29]秩:官吏的職位和品級。京城裡的官,叫京秩官。[30]唯唯:是是。[31]入貲(zī資)來者:捐納得官的,即用錢買官的人。[32]仕宦:當官,這裡指做官的竅門。[33]門蔭來者:靠祖上的功勞,循例做官的人。[34]懾:懼怕。[35]持:控制,挾持。[36]懵(měng猛):糊塗。[37]驅:趨向,行進。[38]甘:心甘情願。[39]佐雜:佐是知縣、知府等地方官員的輔助官,如通判、縣丞等,其品級略低於主官,但不是純粹的屬員。雜,指不在九品官階以內的小官。[40]交:串通,勾結。[41]上客:貴賓,這裡指督府級的幕僚。[42]納交:通過行賄送禮進行勾結。[43]“豺踞而鴞視”二句:龔自珍以辛辣憤激的筆調,形象地描繪幕僚這種特殊勢力上下勾結,左右串通,盤根錯節,到處為非作歹的醜惡嘴臉。鴞(xiāo消):貓頭鷹。孳(zī資):滋生,繁殖。[44]朋:勾結。[45]狎:親近,這裡是巴結的意思。[46]“農夫織女之出”三句:這裡龔自珍揭露了封建官僚、地主階級殘酷剝削“農夫織女”,過著奢侈腐化生活的事實,體現了作者對勞動人民一定程度一的同情。共:分享,占有。[47]這句話是龔自珍用以說明幕僚們的胡作非為和橫行霸道,已不是一時一地、偶然的現象,而是根深蒂固的一種社會勢力。這裡所用的“優”、“劇”等八字都作動詞。優、劇:指藝人演唱、做戲。酲(chéng呈)、瘧:指喝醉酒、患瘧疾。鞭、箠(chuí垂):指受鞭笞、攤棍子。符、約:指訂契約、立契約。[48]“析四民而五”二句:這裡作者把“書獄者”排除在“四民”、“九流”之外,指出他們不是士、農、工、商而是寄生蟲,表現了他對這類人物的極其憎惡,並以此揭露封建官僚制度的腐朽。析:分開。附:附屬。[49]挾:操縱,挾持。執事:官吏。[50]誰:暗指清王朝最高統治者。清朝雍正、乾隆等皇帝為了加強其專制統治,都扶植幕僚勢力。雍正曾下令要吏部對“稱職”的幕僚授以官位。這裡是暗示皇帝應對幕僚專擅司法權力的黑暗現象負責。一:是加強語氣的副詞。

作品譯文

有位客人問我龔自珍:你到南方去,看到了些什麼呢?我說:奇怪呀!我看到一些辦理刑事案件的人。是怎樣辦案的呢?我說:古代紀錄案件是根據實情來寫的,現在卻不是根據實情來寫。不僅南方是這樣,京報上登載的也是這樣,所有案件雙方爭執的情況相同,當事人開始時狡賴不認罪的情況相同,後來服罪的情況也相同,不論東西南北,不論男女,當事人的口吻、神態都相同。出事現場的門窗、床鋪、台凳、用具的位置都相同。這是我看到的第一種情況。一些新當縣官的人,如果根據案情親自擬稿判案,必定受到知府的駁回;知府同意了,省按察司一定又駁回;按察司同意了,京師刑部也一定駁回。如果不是根據案情親自擬稿判案,那么,即使給知府駁回了,省按察哈爾司會同意原判;給省按察司駁回了,京師刑部也會同意原判。這是我看到的第二種情況。根據案情親自擬稿判案,辦案人寫的判詞就會不相同。為什麼呢?有的說,這是由於我後研究的不同;人的說,這是由於我所聽來的不同;也有的說,這是由於我所考慮的不同。這又是為什麼呢?學不同的內容,考慮問題自然就不一樣了。寫的判詞有的偏重,有的偏輕,有的簡單,有的詳細,有的條理分明,合乎法令,有的條理凌亂,違反法令。他們說:我從們兄那裡學的,本來就不相同啊。京師刑部要有所考查,用來審核外官,上級要有所觀察,用來審核下級,根據的材料就在這裡了。然而現在十八省當官的,語言和文字卻完全相同。這是我看到的第三種情況。所以這樣,是因為有了專門辦案件的幕僚,這些幕僚對科舉出身的京官到地方任職的人說:你們京官不懂外省的事情,應該聽我的話辦案。這些官只好連聲答應:是是。幕僚對用錢買官做的人說:你們不懂當官這一套,應該聽我的話辦案。這些同樣連聲回答:是是。幕僚對憑藉祖宗功勞當上官的人說:你們的父兄還怕我三分。這些官員孔明連聲回答:是是。幕僚不定期極力挾持以文學知名而當官的人,說:你們的學問和文章昧於事理,不合當世所用,尤其要聽我的話辦案。這些官員也連聲答應:是是。現在天下的官吏,就是這幾種了,他們都趕著去拜幕僚為師了。是強迫這樣做的嗎?不。是心甘情願這樣做的。這是我看到的第四種情況。佐雜一級辦案的小幕僚,必定勾結州縣一級的官員,佐雜一級的官員便害怕他們了。州縣一級辦案的幕僚,必定勾結知府一級的官員,州縣一級的官員便害怕他們了。知府一級辦案的幕僚必定勾結司道一級的官員,知府一級的官員便害怕他們了。司道一級辦案的幕僚,必定勾結督撫一級的官員,司道一級的官員便害怕他們了。督撫一級辦案的幕僚,必定勾結刑部一級的官員,督撫一級的官員便害怕他們了。這是我看到的第五種情況。幕僚們的籍貫相同,也有教師教育內容相同,也有學生,尊重教師的態度相同,他們的規則和號令也相同。十八行省都有這種幕僚,他們象豺狼那樣盤踞各地,象貓頭鷹那樣虎視眈眈,象毒藤那樣到處伸展,象蒼蠅那樣遍地繁殖。他們有自己的愛、憎、恩、仇、互相勾結或互相攻擊,語言和態度都一樣。地方官離職時,他們並不跟著走,地方官三年任滿時,他們也不跟著走,這種情況,各省又大概相同。這是我看到的第六種情況。這些幕僚,巴結富人的時間長了,自己也就富起來巴結權貴的時間長了,自己也就有權勢。農民種的糧,織女織的布,都被他們分占去了,他們的樓房、車馬、衣服、奴僕和小老婆都齊備了。這是我看到的第七種情況。我看到的這七種情況,不是唱歌作戲臨時表演,不是醉酒患病神志不清,不是鞭揍棍打不得不做,也不是束於契約身不由己。這些人是從士、農、工、商種人中間分出來的第五種人,是附在九流後面的第十流,他們挾持操縱各級官吏而顛倒了上下級的關係。可悲啊,是誰造成這樣極端腐敗的局面呢!

作品鑑賞

《乙丙之際塾議三》是龔自珍於1815年至1816年(嘉慶二十年至二十一年)間所寫的一組政論文中的一篇。文中作者採用問答形式,揭露了清王朝的各級法務部門的黑暗現象,刻畫了刑名師爺(辦案件的幕僚)勾結各級官吏朋比為奸,操縱把持弄獄,殘暴地壓榨和迫害勞動人民的罪惡行徑。文章最後一段,從幕僚這一特殊政治勢力的形成和專橫跋扈,說明封建政治制度已經極度腐朽,並且隱約地指出造成這種腐敗局面的正是清王朝最高統治者。這篇文章表現了龔自珍敏銳的政治目光和不畏強暴的鬥爭精神。封建王朝的法務部門是地主階級鎮壓人民的專政工具。龔自珍當然不可能對當時的司法制度作出深入的分析批判;但是,他對幕僚專擅司法權力這一黑暗、腐朽的政治現象所作的大膽揭發,也可以激起人們對腐敗的封建政治制度的憤恨,這是有進步作用的。

作者簡介

龔自珍(1792-1841),38歲進士。官至內閣中書、禮部主事等。學務博覽,所作詩文極力提倡更法,改革圖強。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