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

主債務人是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對債務的履行承擔第一位或主要責任的人。根據一般法律原則,在國際融資活動中,因借款契約而產生的債為主債,因保證契約而產生的債為從債,借款人是主債務人,保證人是從債務人。貸款人只能先向借款人追索,並在經法律強制執行而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再向保證人索償。

保證人的責任可因主債的消滅或無效而取消,例如當借款契約經法院判決為無效時,保證人的責任可相應解除。但當保證契約中規定,保證人為主債務人時,保證人就不能援引上述原則作為自己的抗辯,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立即追索,即使貸款人已向借款人表示棄權,也不能使保證人的責任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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