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

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有向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依據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籤章的人。

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

在外國票據法上,還有參加人(包括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等。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債務人的種類較少,但在台灣地區、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票據制度中,票據債務人範圍與國際票據規則接軌,基本相同。

除了最後的受讓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式的所有人均是票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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