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行政機關文書
正文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結束了持續二千年的封建專制制度。1912年 1月在南京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其第 2號政府公報就公布公文程式,開始對封建文書及其制度實行重大變革,揭開中國文書史新的一頁。南京臨時政府1912年頒布的公文程式及稍後所作補充,規定公文分 9種:①令,下行文,上級公署對下級公署或政府對人民有所命令時用;②諭,下行文,凡命令而又含勸導之意時用;③批,下行文,凡受有呈閱而裁決判斷時用;④示,下行文,官署對人民宣布事項時用;⑤公布,下行文,經參議院決議之法規,由大總統宣布時用;⑥狀,下行文,即任用職員及授賞徽章之證書;⑦咨;平行文,同級公署互相行用;⑧呈,上行文,下級公署及職員對上級公署及職員,或人民對公署行文時用;⑨照會,對外國交涉時使用。在程式方面,廢除了封建文書的避諱制度、抬寫制度以及一些虛浮的套語,對文式、行式和字式作了新的規定。1912年 3月通令各官署廢除大人、老爺等封建稱呼,“官廳為治事之機關,職員乃人民之公僕,本非特殊之階級,何取非分之名稱?……嗣後各官廳人員相稱,鹹以官職;民間普通稱呼,則曰‘先生’,曰‘君’。”在文書處理方面,要求簡化辦文程式,擯棄呈請轉飭的文牘主義,規定“自收文至傳送,不得逾五日”,還規定總統府對投遞檔案者不準刁難和勒索財物。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不到 3個月,許多文書改革措施沒有完全實行,但為整個民國時期文書制度奠定了基礎。
中華民國時期行政機關文書1927 年南京國民黨政府成立。1928 年內務部頒布《公文程式條例》,規定文種有:令、訓令、指令、布告、任命狀、呈、咨、公函、批。1942年後有所變動,下行文有命令、訓令、指令、布告、批;上行文有呈、報告;平行文有函、通知。實際使用的還有代電、手諭、告書、通告、牌示、便函等,此外還有許多專用文書。國民黨政府曾對文書工作多次進行改革,主要有:①1928~1929年的改革。在用語、格式和用紙上有所創新,如規定摒棄套語、艱澀用語、孤僻典故,虛偽譽詞以及令人難堪之詞,承轉公文不必錄全文,公文採用平折裝訂式,文面分列事由、附屬檔案、擬辦、批辦等欄以代摘由紙,摘由由發文機關填寫等;特別是規定直接對民眾的公文一律用白話文、新式標點,可分段分行敘述,是一個影響深遠的創舉。這次改革還在黨、政、軍、省、市、縣和少數民族地區確定了新的行文關係。②1933~1935年的文書檔案改革運動。③1938~1939年的改革。這時抗日戰爭爆發,國民黨政府遷至重慶。為解決機構龐雜,效率低下,行政院頒行《公文改良辦法》與《處理案件注意要點》,要求:節省公文,多用代電,文字簡明,分段標點,簡化手續,分明許可權,專一責任。此外,國民黨中央政府在1947 年成立一個工作競賽推行委員會,擬定3個綱要:《文書處理競賽實行辦法綱要》、《繕寫工作競賽實施辦法綱要》和《檔案管理工作競賽實施辦法綱要》,組織了一系列競賽活動,如擬辦文稿競賽、處理文書競賽和繕寫競賽等,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在歷次改革期間,還組織一批文書檔案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研究,寫出很多調查報告和講義,取得一些成績。但歷次改革所提要求並未完全實施,有的即使實施,弊端仍然嚴重,如公文用語存在很多封建餘毒;寫作形式主義、文白夾雜;辦文機構官僚化、效率低,且互相推諉責任;各機關盛行文牘主義,辦事文書化,發文數量大,不少文書似同廢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