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婦女聯合會

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民眾組織。

簡介

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民眾組織。其基本職能是:團結、動員廣大婦女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國婦女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3年8月26日通過)
總則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社會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
中國婦女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行動指南。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婦女聯合會要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團結、引導廣大婦女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發揮積極作用。婦女聯合會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務
第一條 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第二條 教育、引導廣大婦女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提高綜合素質,促進全面發展。 
第三條 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動中國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第四條 為婦女兒童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協調和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
第五條 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華僑和海外華人婦女、婦女組織的聯誼,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和婦女組織的友好交往,增進了解、友誼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六條 婦女聯合會實行地方組織和團體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制度。
第七條 婦女聯合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全國和地方各級領導機構,由全國和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
第十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補委員。執行委員會委員中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後,其執行委員職務自行卸免,替補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婦女聯合會,地區婦女聯合會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設業務部門。
第三章 全國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 婦女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的方針、任務及重大事項;
(二)審議和批准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婦女聯合會的章程;
(四)選舉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
第十三條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並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人事安排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推舉名譽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六條 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可隨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有關婦女工作的情況、問題,提出建議。執行委員應積極參加當地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密切聯繫婦女民眾,努力開展婦女工作。
第十七條 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常務委員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由常務委員會推選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級組織
第十八條 婦女聯合會按照國家的行政區劃建立地方各級組織。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地區的婦女工作任務;
(二)審議批准本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本級婦女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 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在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婦女聯合會的決定和同級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定期向上級婦女聯合會報告工作,討論並決定本地區婦女工作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召集。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領導本地區婦女聯合會的工作。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社區建立婦女聯合會。
鄉鎮、街道、社區婦女聯合會的權力機構是婦女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是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農村的行政村、鄉鎮企業、農林牧漁場、城市的居民委員會、街辦企業和專業市場等設立婦女代表會。
婦女代表會按居住區域、單位,由成年婦女選若干代表組成,推選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婦女代表會一般三年舉行一次。代表任職期間如有變動,可以補選。
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山區、牧區,農、林、漁場,婦女組織形式應從實際出發靈活設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和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建立婦女委員會或婦女工作委員會。
婦女委員會由本單位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婦女委員會全體會議推選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章 團體會員
第二十四條 企業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及其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均是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五條 凡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以女性為主體會員的各類為社會、為婦女服務的社會團體,自願申請,承認本章程,經全國婦女聯合會或當地婦女聯合會同意,可作為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六條 婦女聯合會要加強同團體會員的聯繫,幫助和支持團體會員開展工作。團體會員應接受婦女聯合會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和執行婦女聯合會的決議;
(二)向婦女聯合會反映婦女情況,匯報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執行有關工作任務;
(三)向婦女聯合會推薦優秀婦女人才。
第二十八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
(二)對婦女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三)團體會員的負責人參加或列席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七章 幹部
第二十九條 婦女聯合會按照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建設德才兼備的幹部隊伍。各級婦女聯合會要逐步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監督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要成為培養和輸送女幹部的重要基地。要加強部的培養,重視培訓工作,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婦女聯合會幹部要合理流動。婦女聯合會應經常向各方面推薦輸送優秀女幹部,特別要注意培養推薦輸送少數民族和青年女幹部。
同時吸收優秀婦女人才到婦女聯合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領導幹部要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聯繫民眾,接受民眾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人選需徵求上一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縣以上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時間不超過兩屆。
第八章 經費及財產
第三十三條 婦女聯合會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主要由政府撥款,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因地制宜開展各種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以發展婦女兒童事業。
第三十五條 接納熱心婦女兒童事業的國內外人士及組織的資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贈。
第三十六條 國家交各級婦女聯合會占有、使用的不動產和婦女聯合會所興辦的實體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徽為圓形,由漢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個字母“W”經藝術造型構成,象徵著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中國婦女的進步、發展,象徵著中國婦女和各國婦女的友誼、團結。
第三十八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徽,可在婦女聯合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場懸掛,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英文譯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縮寫為“ACWF”。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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