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為爭取婦女解放而聯合起來的中國各族各界婦女的民眾組織。它具有廣泛的民眾性和社會性,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重要社會支柱之一。

基本信息

簡介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社會民眾團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民眾性和社會性。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之一。成立於1949年3月,原名為“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1957年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聯合會“,1978年又改名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衛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亦同時維護少年兒童權益,以及在全國女性中組織對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政策的支持。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是1949年3月由中國共產黨成立的婦女組織,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衛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亦同時維護少年兒童權益,以及在全國女性中組織對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政策的支持。

從1995年開始,全國婦聯被定性為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政治體制中,各級婦聯與工會、共青團都屬於民眾組織,接受各級黨委的領導,黨委設有“黨群副書記”(現在叫做專職副書記)是這三大民眾組織的直接上級領導。各級婦聯的人事任免許可權在各級黨委常委會。上一級婦聯對下一級婦聯僅有業務指導關係,並無直接領導權力。婦聯自身設有黨組,作為實際領導決策機構。

發展歷史

中國共產黨成立後,中共中央於1922年設立婦女部,以加強黨對婦女運動的領導,更好地指導婦女運動的開展,向警予任第一任中央婦女部部長。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建立了婦女解放協會等;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建立了女工農婦代表會議等;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建立婦女救國會等;人民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建立婦女聯合會等。在國民黨統治區或日本侵略軍占領區,也建立了婦女團體。這些婦女民眾組織和團體對當時的革命鬥爭起了一定的作用,顯示了婦女組織起來的力量,為推動全國婦女解放運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1945年 7月,各解放區婦聯會的代表聚集延安,成立了解放區婦女聯合會籌備委員會,後因戰局變化,未能正式成立解放區婦女聯合會。根據中共中央1948年9月會議的決定,1949年3月24日~4月3日,中國婦女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平(今北京)召開,成立了中國統一的婦女組織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大會規定其宗旨是:團結全國各階層各民族婦女大眾,和全國人民一起,為徹底反對帝國主義、摧毀封建主義及官僚資本主義,為建設統一的人民民主共和國而奮鬥,並努力爭取廢除對婦女的一切封建傳統習俗,保護婦女權益及兒童福利,積極組織婦女參加各種建設事業,以實現男女平等、婦女解放。1953年 4月第二次全國婦代會召開,確定婦女運動的中心任務是:繼續教育、發動和組織廣大婦女民眾,參加並搞好工、農業生產和祖國各方面的建設,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1957年 9月第三次全國婦代會召開,決定將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聯合會,規定婦聯的根本方針是:勤儉建國,勤儉持家,為建設社會主義而奮鬥。

1966年後,由於“文化大革命”,婦女運動遭到嚴重破壞,婦女工作停止了11年。1978年 9月第四次全國婦代會召開,全面恢復了婦聯的工作。會上提出了“四個現代化需要婦女,婦女需要四個現代化”的口號,並決定將名稱改為現名。1983年 9月第五次全國婦代會制訂的婦聯任務為:團結全國各族各界婦女,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撫育、培養、教育兒童少年迅速成長,充分發揮婦女在建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努力使自己成為代表婦女兒童利益、保護和教育婦女、保護和教育兒童的有權威的民眾團體。

從1995年開始,全國婦聯被定性為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政治體制中,各級婦聯與工會、共青團都屬於民眾組織,接受各級黨委的領導,黨委設有“黨群副書記”(現在叫做專職副書記)是這三大民眾組織的直接上級領導。各級婦聯的人事任免許可權在各級黨委常委會。上一級婦聯對下一級婦聯僅有業務指導關係,並無直接領導權力。婦聯自身設有黨組,作為實際領導決策機構。

會徽

會徽為圓形,象徵團結和不斷發展。

會徽的色彩使用了紅色和金色的暖色基調。紅色象徵著理想與活力,也象徵著熱血與忠誠,寓意中國婦女熱愛祖國,願 為祖國繁榮富強而努力奮鬥。也表明婦聯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 下團結各族各界婦女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民眾團 體。金色則是輝煌、明亮的色彩,表示婦聯工作的發展。

會徽的形象由中文、英文字母組合而成,會徽中心是中文 “女”的字形(鏇轉著看是三個“女”字的重疊),表示婦女在各 界、各界有婦女;也體現了婦聯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代表和 維護婦女權益,全心全意為婦女服務的精神。在中文“女”的 字形外圍是由三個英文字母“W”(英文“婦女”“ Woman”的 第一個字母)圍合成花朵的形狀,寓意全國婦聯團結引導廣大 婦女,增強四自精神,在建設祖國的進程中發揮作用。同時也 有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交往,增進友誼,維護世界和平的含 意。花朵則是美好的象徵,表示婦女解放事業的前途遠大。

職能與方針

1988年 9月第六次全國婦代會召開,規定了婦女聯合會的基本社會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工作方針是:團結教育廣大婦女,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在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發揮積極作用,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推進婦女解放事業。基本任務是:

1.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參與經濟建設,促進社會發展。

2.教育、引導廣大婦女,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

3.代表婦女參加社會協商對話,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條例的制訂,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4.為婦女兒童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

5.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促進四個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

為了保證婦女聯合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證婦女聯合會在社會主義民主生活中發揮作用,參與立法,參與決策,保證婦女聯合會在婦女兒童方面的建議權和監督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中都設有婦女聯合會的代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婦女兒童專門委員會或婦女兒童專門工作小組,負責研究審議有關議案、法案和推動婦女兒童方面的立法工作,並依法監督社會各方面執行有關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

組織制度

婦女聯合會實行地方組織和團體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制度。按照國家的行政區劃建立地方各級組織。它的全國和地方各級領導機構,由全國和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機關和事業單位建立婦女委員會,廠礦企業的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及其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均是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其他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全國性和地方性的婦女團體,各行業婦女自願組織的為社會、婦女服務的協會、聯誼會、宗教團體和其他民眾團體的婦女組織,自願申請,經全國婦女聯合會或當地婦女聯合會同意,可作為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的方針、任務;審議和批准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修改婦女聯合會的章程;選舉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大會確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五年期間的主要任務和工作計畫,修改章程並選舉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會並選舉、決定全國領導機構成員。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下設書記處,由常務委員會推選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工作。

全國婦在線上關的主要工作任務:根據黨的中心任務,指導各級婦聯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和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開展婦女兒童工作;聯繫團體會員,並給予業務指導。調查研究全國不同地區婦女和兒童的情況、問題,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議。指導和推動全國農村婦女的“雙學雙比”活動及城鎮婦女的“巾幗建功”活動。組織、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導地方各級婦聯的宣傳輿論工作。教育、引導廣大婦女,開展婦女職業技術培訓和多層次的婦女幹部培訓,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婦女參政,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建立與各族各界婦女的聯繫,鞏固婦女的大團結。積極開展同港澳台地區及華僑婦女的聯誼,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友誼,加強合作。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有關事項。根據上述主要工作任務,全國婦在線上關設7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委。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婦在線上關內設機構,不定規格,不配專職領導職數。  

歷任領導

第十二屆執委會

職位名單
時間2018年—
名譽主席
主席沈躍躍
副主席黃曉薇、桑頂·多吉帕姆·德慶曲珍(兼,藏族)、張曉蘭、程紅(兼)、夏傑(回族)、譚琳、曹淑敏(兼)、余艷紅(兼)、吳海鷹(回族)、石岱(兼)、宋魚水(兼)、劉洋(兼)、陳化蘭(兼)、蒙曼(兼,滿族) 
書記處第一書記黃曉薇 
書記處書記張曉蘭、夏傑(回族)、譚琳、吳海鷹(回族)、趙雯、蔡淑敏、章冬梅(掛職) 
黨組書記黃曉薇 

第十一屆執委會

職位名單
時間2013年—2018年
名譽主席彭佩雲
主席沈躍躍
副主席 宋秀岩、 孟曉駟 、熱孜萬·艾拜 、靳諾、 程紅、 謝茹、 崔麗、 趙東花、 喻紅秋、 印紅、 范繼英、 崔郁、 董尤心、 宋魚水
書記處第一書記宋秀岩
書記處書記 陳秀榕、孟曉駟、甄硯、趙東花、范繼英、張靜、崔郁  

第十屆執委會

職務名單
時間2008年10月—2013年
名譽主席陳慕華、彭佩雲
主席陳至立
副主席 黃晴宜、陳秀榕、孟曉駟、潘貴玉(兼)、趙實(兼)、喬傳秀(兼)、汪紀戎(兼)、姜力(兼) 徐莉莉(兼)、唐曉青(兼)、洪天慧、熱孜萬·艾拜(兼,維吾爾族)、甄硯、宋秀岩(2010年1月任)
書記處第一書記宋秀岩(2010年1月任)

第九屆執委會

職務名單
時 間2003年8月-2008年10月
名譽主席陳慕華、彭佩雲(2003年8月25日全國婦聯第九屆執委會第一次會議選出)
主 席顧秀蓮(2003年8月25日全國婦聯第九屆執委會第一次會議選出)
副主席 黃晴宜、巴桑(藏族)、沈淑濟、謝麗娟、劉雅芝、汪紀戎、張梅穎、陳秀榕、吳啟迪、莫文秀 趙少華(滿族)、劉曉連(2003年8月25日全國婦聯第九屆執委會第一次會議選出) 洪天慧(2005年12月15日全國婦聯九屆三次執委會議增選)
書記處第一書記黃晴宜(2003年8月25日全國婦聯第九屆執委會第一次會議選出)

第八屆執委會

職位名單
時間 1998年9月—2003年8月
名譽主席 陳慕華(1998年9月全國婦聯八屆一次會議上當選)
主席 彭佩雲(1998年9月全國婦聯八屆一次會議上當選)
書記處第一書記 顧秀蓮(1998年9月全國婦聯八屆一次會議上當選)

第七屆執委會

職位名單
時間 1993年9月─1998年9月
主席 陳慕華
書記處第一書記 顧秀蓮(1998年5月6日)

第六屆執委會

職位名單
時間1988年9月─1993年9月
名譽主席康克清
主席陳慕華
書記處第一書記 黃啟(1990年2月10日第五次常委會決定)、張幗英(免,1998年9月第一次常委會選舉)

第五屆委員會

職位名單
時間 1983年9月—1988年9月
主席 康克清
書記處第一書記 張幗英

第四屆委員會

職位名單
時間 1978年9月—1983年9月
名譽主席 鄧穎超
主席 康克清
書記處第一書記 羅瓊

第三屆委員會

職位名單
時間 1957年9月—1978年9月
名譽主席 宋慶齡、何香凝
主席 蔡暢
書記處第一書記 羅瓊

第二屆委員會

職位名單
時間 1953年9月—1957年9月
名譽主席 宋慶齡、何香凝
主席 蔡暢
書記處(第二屆成立)書記 章蘊、許廣平、康克清、羅瓊、曾憲植、曹孟君、沈茲九、曹冠群

第一屆委員會

職位名單
時間 1949年3月—1953年9月
名譽主席 何香凝
主席 蔡暢
副主席 鄧穎超、李德全、許廣平
秘書長 區夢覺、章蘊 

婦在線上構

辦公廳

組織(聯絡)部

宣傳部

婦女發展部

權益部

兒童工作部

國際聯絡部

機關黨委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離退休幹部處

直屬單位

婦女研究所

中國婦女雜誌社

中國兒童中心

中國婦女出版社

中國婦女報社

中國婦女外文期刊社

中華女子學院

中國婦女活動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全國婦聯人才開發與培訓中心

交流與合作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

婚姻與家庭雜誌社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

章程

中國婦女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會議檔案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2008年10月31日中國婦女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總則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社會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婦女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行動指南,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婦女聯合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團結、引導廣大婦女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

組織制度

第七條婦女聯合會實行地方組織和團體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制度。

第八條婦女聯合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婦女聯合會的各級領導機構,由各級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採取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第十一條執行委員應執行婦女代表大會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密切聯繫婦女民眾,努力開展婦女工作。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可隨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有關婦女工作的情況、問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補委員。執行委員會委員中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後,其執行委員職務自行卸免,替補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女聯合會,設區的市、自治州婦女聯合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婦女聯合會,地區婦女聯合會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設業務部門。

全國組織

第十四條婦女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國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方針、任務及重大事項;

(二)審議和批准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婦女聯合會的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

第十五條全國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並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人事安排事項。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六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推舉名譽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由常務委員會推選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工作。

地方組織

第十八條婦女聯合會按照國家的行政區劃建立地方各級組織。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是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執行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地區的婦女工作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婦女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在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婦女聯合會的決定和同級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定期向上級婦女聯合會報告工作,討論並決定本地區婦女工作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召集。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領導本地區婦女聯合會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地方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二條鄉鎮、街道社區建立婦女聯合會。

鄉鎮、街道社區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是婦女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是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三條農村的行政村、鄉鎮企業、農林牧漁場、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專業市場等設立婦女代表會,有條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婦女聯合會。

婦女代表會按居住區域、單位,由成年婦女選若干代表組成,推選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婦女代表會一般每三年舉行一次。代表任職期間如有變動,可以補選。

第二十四條機關和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婦女委員會或婦女工作委員會。

婦女委員會由本單位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婦女委員會全體會議推選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婦女工作委員會委員由婦女代表協商產生。

第二十五條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山區、牧區,農、林、漁場,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等領域和單位,婦女組織形式應從實際出發靈活設定。

團體會員

第二十六條企業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及其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均是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七條凡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以女性為主體會員的各類為社會、為婦女服務的社會團體,自願申請,承認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或當地婦女聯合會同意,可作為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八條婦女聯合會要加強同團體會員的聯繫,幫助和支持團體會員開展工作。團體會員應接受婦女聯合會業務指導。

第二十九條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和執行婦女聯合會的決議;

(二)向婦女聯合會反映婦女情況,匯報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執行有關工作任務;

(三)向婦女聯合會推薦優秀婦女人才。

第三十條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

(二)對婦女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三)團體會員的負責人參加或列席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婦聯幹部

第三十一條婦女聯合會按照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建設政治堅定、勇於創新、求真務實、熱愛婦女工作、熟悉本職業務、受到婦女信賴的幹部隊伍。各級婦女聯合會應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監督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條各級婦女聯合會應成為培養和輸送女幹部的重要基地。應加強幹部的培養,重視培訓工作,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婦女聯合會幹部應合理流動。婦女聯合會應經常向各方面推薦輸送優秀女幹部,特別要注意培養推薦輸送少數民族和青年女幹部。同時吸收各方面優秀人才到婦女聯合會工作。

第三十三條婦女聯合會幹部應努力做到:

(一)政治堅定。具備相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勤奮學習。學習法律、政策、科學、文化和婦女工作業務等知識,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

(三)忠於職守。開拓創新,勤奮工作,在組織、引導、服務婦女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努力做出實績。

(四)作風紮實。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遵紀守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廉潔奉公。

第三十四條婦女聯合會應承擔對下一級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的協助管理職責。各級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應事先徵求上一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縣以上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時間不超過兩屆。

經費財產

第三十五條婦女聯合會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主要由政府撥款,提供經費保障,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六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可因地制宜開展各種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以發展婦女兒童事業。

第三十七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依法接納熱心婦女兒童事業的國內外人士及組織的資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贈,並依法管理,接受監督。

第三十八條國家交各級婦女聯合會占有、使用的不動產和婦女聯合會所興辦的實體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侵占。婦女聯合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會徽會旗

第三十九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徽為圓形,由漢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個字母“W”經藝術造型構成,象徵著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中國婦女的進步、發展,象徵著中國婦女和各國婦女的友誼、團結。

第四十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徽,可在婦女聯合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場懸掛,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四十一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旗的旗面為紅色,左上角綴有黃色會徽。會徽會旗的製作標準,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規定。

附則

第四十二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英文譯名是“All-ChinaWomen?sFederation”,縮寫為“ACWF”。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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