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黨章

中國國民黨黨章

中國國民黨,是總理孫中山先生創立,歷經艱難險阻,領導國民革命,建立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由興中會、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而中國國民黨。

簡介

中國國民黨黨章中國國民黨黨章
中國國民黨黨章
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四月一日臨時全國代表大會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四日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九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一日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第十四次修正

前 言

中國國民黨,系總理孫中山先生創立,歷經艱難險阻,領導國民革命,建立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由興中會、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而中國國民黨,一脈相承,歷久彌新,而奉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宗旨,力行民主憲政之理念,追求國家富犟統一之目標,始終如一。願我全黨同志,秉持傳統革命精神,互策互勵,共信共行。

內容

第 一 章 總 綱
第 一 條: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為民主的、公義的、創新的全民政黨。本黨基於三民主義的理念,建設台灣為人本、安全、優質的社會,實現中華民國為自由、民主、均富和統一的國家。
第 二 條:本黨結合全國及海外信仰三民主義之同胞為黨員,恪遵 總理 總裁與蔣故主席 經國先生之遺教,團結全民,復興中華文化,實行民主憲政,反對共產主義,反對分裂國土,共同為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而奮鬥。
第 三 條:本黨之組織原則,以黨員為黨的主體,以幹部為組織的骨幹,結合廣大民眾,貫徹民主精神,以實現有組織的民主,有紀律的自由。
第 四 條:本黨之領導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識,以思想結契約志,以組織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導政治,以行動貫徹使命。
第 五 條:本黨之黨政運作,依主義制訂政策,以政策決定人事,以組織結合從政黨員,黨之決策,經民主程式決定後,責成從政黨員貫徹實施。
第 六 條:本黨之社會關係,應永遠與民眾在一起,掌握社會脈動,瞭解民眾意願,增進社會公義,使黨的決策與民眾利益密切結合。
第 二 章 黨員
第 七 條: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大陸地區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家統一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精神黨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 八 條:黨員有左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競選者,有受黨的支持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五、因致力黨的工作而傷亡之黨員,黨應予撫卹,其本人或遺族對此並有申請之權。
六、因致力黨的工作而遭遇困難、失業或疾病無助之黨員,黨應主動予以扶助。
七、年老貧困或遭受重大危難或災害之黨員,黨應予以照顧。
第 九 條:黨員有左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綱、政策。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認繳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 十 條:為加犟黨的組織,應每二年舉行黨籍校正,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三 章組 織
第十一條:本黨組織系統及權力機關如左:
一、中央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中央委員會。
二、直轄市、縣(市)級 直轄市、縣(市)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
三、區級 區黨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區黨部委員會。區分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區分部委員會。區分部委員會下得設小組。<BR>本黨除依地區建立各級黨部外,得酌設專業黨部,其組織系統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二條:本黨在海外地區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三條:本黨在大陸地區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四條:本黨為執行重要任務,對各種黨部應統合運用,並視工作需要,得於各種團體機構設定黨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四 章 總理
第十五條:本黨以創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孫先生為總理。
第十六條:黨員須服從總理之指導以努力於主義之推行。
第十七條:總理為全國代表大會之主席。
第十八條:總理為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主席。
第十九條:總理對於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有交復議之權。
第二十條:總理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有最後決定之權。
附 註:總理已於民國十四年三月十二日逝世,十五年一月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接受 總理遺囑,並努力實行之,保存此章,以為本黨永久之紀念。
第 五 章 總 裁
第二十一條:本黨設總裁,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之,行使第四章所規定總理之職權。
附 註 總裁蔣先生繼承 總理領導革命,垂五十年,不幸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五日逝世。第十屆中央委員會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舉行臨時全體會議,決議接受 總裁遺囑,並建議保存此章,經六十五年十一月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作為永久紀念。
第 六 章 主席
第二十二條:本黨置主席一人,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置副主席若干人,由本黨主席提名,經全國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主席、副主席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主席、副主席之任期至次任主席、副主席選出之日為止。主席綜理全黨黨務,為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襄贊主席處理黨務,為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當然之出席人。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依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之,並於三個月內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選舉新任主席,補足所遺任期;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另辦理選舉。<BR>主席選舉辦法、副主席同意任命辦法另定之。</P>
第 七 章 全國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二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其組成如左:
一、由各級黨部選舉之代表。
二、中央委員。
三、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之代表。前項第一款選出之代表,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黨員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五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四分之一。其他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除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當選名額應至少一人外,餘比照前述保障名額規定辦理。前項二、三兩款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三分之一。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BR>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直轄市及縣(市)級黨部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全國代表大會之主要職權如左:
一、修改黨章。
二、決定政綱、政策。
三、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
四、討論黨務與政治議題。
五、同意任命本黨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六、通過本黨主席提名之中央評議委員。
七、選舉中央委員會委員。
八、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 八 章 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中央委員會置委員二三0人、候補委員一一五人,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前項中央委員,青年、婦女、海外地區及弱勢團體之黨員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三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其他各級委員會委員選舉,除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當選名額應至少一人外,餘比照前述保障名額規定辦理;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中央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中央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 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定之。第二十三條及本條第二項有關各級委員會委員及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於直轄市及未置山地鄉之縣(市),如其轄區內原住民人口未達一定標準者,及於縣(市)其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未達一定標準者,得免置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保障名額。前述人口標準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六條:中央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黨。
二、討論及處理黨務與政治事項。
三、選舉中央常務委員。
四、組織各級黨部並指揮之。
五、培養並管理黨的幹部。
六、執行黨的紀律。
七、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二十七條:中央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十一人,由中央委員會委員互相票選之,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一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中央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 ;中央委員會組織設政策、選務、文宣及行政四大部門,各部門各置主管一人,其任命方式,均以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定之。
第二十九條:中央置評議委員若干人,經 總裁聘任者繼續連任,餘由本黨主席聘請,提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其職權如左:
一、關於黨政重要興革之評議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黨黨員之政治言行是否合於本黨主義、政綱、政策之監察事項。
三、關於重大紀律案件之監察事項。
四、本黨主席諮商事項。
五、黨務經費及黨營事業之監督事項。中央評議委員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其決議事項由本黨主席交中央委員會處理之。中央評議委員會議,置主席團主席若干人,主持會議,其人選由本黨主席提出,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中央評議委員會議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九 章 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
第 三十 條:直轄市、縣(市)級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B一、上一級黨部指示召集時。
二、本級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三、次一級黨部半數以上請求時。
四、縣(市)級於所屬黨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直轄市、縣(市)級代表大會之召集,認為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分別呈經其上級黨部核准後,展期舉行。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縣(市)級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檢討本級委員會之工作。
二、決定本黨部組織轄區黨務進行之方針。
三、檢討同級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任務之績效。
四、研討策進地方政治及社會建設之方策。
五、選舉本級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二條: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上級黨部之指示及本級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組織所屬黨部並負責其所轄範圍內黨的設計、指導直轄市、縣(市)統合及考核等工作。
三、督促所屬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決策。
四、聯絡並團結所在地區社會各階層人士,支持本黨主張,貫徹本黨政策。
五、輔導黨員開展社會關係,推進地方應興應革事宜。
六、培養並管理所屬幹部。
七、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候選人競選。
八、執行黨的紀律。
九、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第三十三條: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執行黨的任務,並視需要得置副主任委員,均由直轄市、縣(市)級委員互選之。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暫行派代。<BR>直轄市、縣(市)級黨部置評議委員,由上級黨部遴聘。其設定辦法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 章 區黨部、區分部
第三十四條:區黨部為基層工作領導中心,區分部為基層工作行動單位。區黨部、區分部黨員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大會。區黨部、區分部如因所轄區域過廣或黨員過多,不能召集黨員大會時,經上級黨部之核准,得召開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區黨部、區分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檢討本區委員會之工作。
二、決定基層黨務進行之方針。
三、檢討同級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任務之績效。
四、研討策進基層政治、社會建設及為民服務事項。
五、選舉本區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六條:區黨部、區分部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上級黨部之指示及本區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建立全區黨的組織,並指導支援其活動,開展服務工作,促進社會建設。
三、培養並管理本區幹部。
四、實施黨員教育,培養黨性、黨德,增進組織意識。
五、宣傳三民主義,反映民情民隱,掌握社會脈動,擴大結合民眾。
六、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候選人競選。
七、執行黨的紀律。
八、籌集並支配本區黨務經費。區黨部、區分部置常務委員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必要時得由上級指派之,負責執行黨之任務。
第 十一 章 幹部與任期
第三十七條:凡本黨幹部應奉行三民主義,貫徹本黨政策,團結黨員及民眾為完成黨的使命而奮鬥。
第三十八條:本黨幹部分為黨務幹部、政治幹部、社會幹部,其選拔、訓練、任用及考核辦法,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黨各級組織及領導幹部應負責保舉各類優秀人才,予以教育、培植與運用,使人才歸於本黨;並積極鼓勵黨員發揮專長,義務為黨服務。其辦法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四十 條:各級委員會委員任期如左:
一﹑中央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
二﹑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三﹑區級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候補委員任期與委員同。各級委員會因故延期改選時,其委員之任期延長至次屆委員會成立之日為止。情形特殊之黨部,其委員任期由中央委員會另行定之。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時,由本級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四十一條:各級委員會開會時,候補委員得列席會議,委員缺席時,得由列席候補委員依次照額遞補,在會議中有臨時表決權,但候補委員有表決權者,不得超過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 十二 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凡黨員奉行三民主義、遵守黨章、貫徹黨之政綱政策、服從黨之決議、增進黨之利益、維護黨之聲譽,著有績效或貢獻者,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第四十三條:黨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
一、違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綱、政策或決議。
二、損害黨之聲譽。
三、在黨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
四、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黨。
六、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七、未經本黨同意,擅自接受非本黨籍執政者延攬為政務官。黨員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檢肅流氓、肅清煙毒、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洗錢防治等法律,及犯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犟暴脅迫及賄選等罪,暨刑法上殺人、重傷害、搶奪犟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及擄人勒贖等罪,以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無論判決是否確定,一律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但於辦理初選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黨員曾受停止黨權一年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或註銷黨籍之黨紀處分者,不得被選為中央常務委員及本黨主席。
第四十四條:黨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申誡
二、停止黨職。
三、停止黨權。
四、撤銷黨籍。
五、開除黨籍。
黨員於本黨辦理黨主席、各級委員會委員及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暨黨內公職人員提名初選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除應依前者規定受黨紀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取消參選或選舉資格。
一、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暴動破壞選舉秩序者。
二、意圖妨礙選舉,對於工作人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施犟暴脅迫者
三、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四、對於有投票權之黨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六、意圖妨礙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
第四十五條 :本黨籍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之言行應為黨員表率,其考核辦法由權責單位分別另定之。
第四十六條:凡黨員違反紀律時,應由所屬黨部或其上級黨部審查,議定處分,其權責如左:
一、申誡處分由所屬黨部或上級黨部委員會議決後執行。
二、停止黨職、停止黨權處分由有關權責單位議決並報中央考核風紀股長會核備後執行。
三、撤銷黨籍處分由中央考核風紀股長會議決後執行。
四、開除黨籍處分由中央考核風紀股長會議決並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後執行。被處分者不服處分決定時,得向上一級黨部申訴。關於違反紀律案件之檢舉、審議、申訴、執行及黨籍、黨權、黨職之恢復等程式,另定之。
第四十七條:各級黨部設考核風紀股長會,負責黨政工作之管制與考核,紀律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暨財務之稽核與審核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上一級黨部遴派之。
第 十三 章 經 費
第四十八條:本黨經費之籌措,應以配合黨務發展之需要為目標,並以黨員繳納之黨費、特別捐、本黨投資事業之盈餘暨其他收入充之。 本黨為社團法人,其會計事項、財務處理、財產管理及事業投資等,均應依有關法令辦理,並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黨員繳納黨費及特別捐之募集辦法,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四 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黨章解釋之權,屬於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屬於中央委員會。
第五 十條:本黨黨章修改之權,屬於全國代表大會,應依左列程式之一為之:
一、由本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十分之一之提議,及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本黨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擬訂黨章修訂案,提請全國代表大會討論,經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得修改之。
三、由全國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之提議,擬訂黨章修訂案,提請全國代表大會討論,經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得修改之。
第五十一條:本黨章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中國國民黨名單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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