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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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機關的組織體系、職權、組織與活動原則等的總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統一行使國家的審判權。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規定,在總結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審判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人民法院。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系統地規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質、任務、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原則。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83年 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又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任務和基本原則 人民法院通過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活動,保衛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懲治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解決人民內部的糾紛,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遵循下列民主原則:①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依法獨立審判;③公開審判;④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⑤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⑥合議制審理;⑦迴避原則。
組織體系和領導體制 人民法院組織體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各級人民法院的任期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每屆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能超過兩屆。
在領導體制上,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領導審判活動,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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