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規範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7]324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規範黨建活動經費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2017年8月19日

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規範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是指黨的關係隸屬於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定的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總支、黨支部),不包括各單位機關黨委。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活動。

第三條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和機關工作實際,按年度編制計畫,實行審批備案管理。

第二章計畫管理

第四條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按年度編制黨建活動計畫(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單位機關黨委審核。

第五條各單位基層黨組織編制黨建活動計畫,應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並經基層黨的委員會或支部(總支)委員會討論。

第六條各單位機關黨委匯總並審核所屬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活動計畫,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部委(黨組、黨委)批准。

各單位機關黨委要嚴格控制到常駐地以外開展的黨建活動規模、時間和數量。

第七條各單位基層黨組織根據黨建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應當報單位機關黨委和財務部門批准。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按黨組織隸屬關係,將黨建活動計畫分別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

第三章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一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於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講課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十條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一伙食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一伙食費不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一伙食補助。

(三)講課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

(四)租車費,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不超過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不超過10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以適當增加。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准後據實報銷。

第四章活動組織

第十一條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十二條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第十三條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託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五條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六條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第五章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需經單位機關黨委審核後履行報銷程式。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報銷。

第十八條黨建活動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黨建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由各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當將黨建活動經費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黨建活動開展情況(包括活動形式、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按黨組織隸屬關係,分別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黨建活動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黨建活動是否報單位機關黨委批准;

(三)黨建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黨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27條,首次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黨建活動進行了規範。《辦法》提出,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要按年度編制計畫,實行備案審批管理。各單位黨建活動計畫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辦法》規定了黨建活動經費的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等,並明確了相關標準和列支渠道。《辦法》要求,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

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黨的關係隸屬於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包括中央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基層黨組織)。考慮到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基層組織設定上有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總支、黨支部,其中有的單位內設司局也建立了機關黨委,《辦法》所稱各單位機關黨委為各單位本級機關黨委。

對於事業單位,《關於在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規定,“將黨建工作經費列入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組織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考慮到事業單位涉及面廣,情況比較複雜,資金來源較多,《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統籌使用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保障工作需要”。《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明確,“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因此,財政資金和黨費都是機關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的經費來源。機關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按要求編制計畫,列明經費列支渠道,報單位機關黨委審核。其中,財政資金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控制在財務部門核定的公用經費額度內;黨費由基層黨組織根據黨費使用有關規定列支。

主要措施

一是加強計畫管理。《辦法》要求,建立黨建活動計畫編制和審批制度,加強源頭控制。黨建活動計畫要報本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並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

二是嚴格規定黨建活動經費開支範圍、標準和活動組織方式。明確黨建活動經費是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直接支出,不能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包括交通補助和一伙食補助。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充分利用本地條件,儘量安排集體出行。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三是對活動內容、地點、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規定,即“八個嚴禁”。包括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具體實施

《辦法》的制定出台是財政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貫徹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建工作和預算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三部門將積極做好《辦法》的解釋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將加強對各單位機關黨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合理編制黨建活動計畫,做好黨建活動計畫備案管理。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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