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教育協會

中國醫藥教育協會

中國醫藥教育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的國家一級協會,成立於1992年7月3日。是全國唯一的一個醫藥教育學術性社團組織,其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宗旨是:全面貫徹國家醫藥教育、藥品監管、醫藥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法規,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組織會員單位不斷創新,共同發展醫藥教育事業,提高醫藥從業人員的素質,為實現醫藥現代化服務。協會下設三個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秘書處、協會學術部、協會成教部、協會職教部、社區醫藥衛生健康促進辦公室等內設機構。

宗旨

全面貫徹國家醫藥教育、藥品監管、醫藥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法規,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組織會員單位不斷創新,共同發展醫藥教育事業,提高醫藥從業人員的素質,為實現醫藥現代化服務。

業務範圍

中國醫藥教育協會的業務範圍是:醫藥教育管理、業務培訓、學術交流、專業展覽、書刊編輯、諮詢服務、國際合作。協會涉及的主要工作領域是:高等藥學教育、醫藥職業技術教育、藥監系統和醫藥行業的崗位培訓、醫藥行業繼續教育、國際合作等。協會建立了全國醫藥教育網站,與中國藥科大學,廣東藥學院共同主辦“藥學教育”雜誌,並創辦了“醫藥教育通訊”。
中國醫藥教育協會下設三個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秘書處、協會學術部、協會成教部、協會職教部、社區醫藥衛生健康促進辦公室等內設機構。
中國醫藥教育協會自成立以來,根據協會的章程,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工作,建立了具有特色的全國醫藥教育網路。成立了高等藥學院校(系)委員會、職業技術教育委員會、成人教育委員會,這三個委員會的建成,構成了協會工作的主體,包括了高等藥學教育、醫藥職業技術教育、醫藥行業職工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在內的醫藥教育部門的各個層次和專業領域。在教育層次上涉及培養從中專生到博士生的多層次各類藥學專門人才,涉及培養在職的初級到高級的專業技術人員、行業管理幹部,覆蓋了醫藥教育的方方面面。

機構發展

近年來,中國醫藥教育協會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開展了一系列活動。與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人民大學等知名大學舉辦了研究生課程及學位班;與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舉辦了“全國醫藥衛生行業第六屆人才交流洽談會;開展了 “放心用藥教育工程”誠信品牌活動;舉辦了肝病用藥、乳腺疾病、健康飲奶、皮膚頑症等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為慶祝抗戰勝利六十周年,在人民大會堂舉辦了新骨態心繫革命老區,藥品捐贈啟動儀式,會後我們分赴井岡山、安徽經縣、陝西商州、米脂,為抗日老戰士捐贈藥品價值200多萬元。我們創建了協會網站——中國醫藥教育網;建立了醫藥搜尋引擎,目前已輸入上萬個品種;籌備安全用藥電視知識競賽,總決賽擬在中央電視台健康頻道舉辦;擬同美國馬里考帕大學聯合在網上舉辦健康教育大課堂等。協會以安全用藥教育為宗旨,發揮自身資源優勢,組織會員單位,心繫大眾、關愛民眾健康,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目前,醫藥教育形勢大好,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創新型人才是高等教育一項突出任務,加強職業技術教育、提高企業自主培訓能力、搞好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是當前的熱點問題。我們要抓住機遇,乘勢而上,發揮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努力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加強對各委員會的指導,為推動我國醫藥教育事業的創新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理事會(2012年6月)

會 長:張文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
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黃正明(解放軍302醫院藥學部藥理研究室原主任、教授、博導)
常務副會長:吳曉明(中國藥科大學校長、教授、博導)
常務副會長:吳闓雲(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中心副主任)
常務副會長:陳立奇(北京大學教授、中紀委監察部特邀監察員)
副 會 長:趙 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中心主任、副研究員)
副 會 長:吳春福(瀋陽藥科大學校長、教授、博導)
副 會 長:劉俊義(北京大學藥學院院長、教授、博導)
副 會 長:梁光義(貴陽中醫學院院長、教授、博導)
副 會 長:趙錫濤(濟南軍區衛生部部長)
副 會 長:吳志成(南京軍區衛生部副部長)
副 會 長:於 福(北京市節能環保處處長、副教授)
副 會 長:張 福(解放軍總醫院海南分院副院長、副教授)
副 會 長:賈萬年(人民軍醫原副社長、解放軍醫學雜誌總編、研究員)
副 會 長:夏禹富(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科委會辦公室原主任)
副 會 長:陳開安(哈爾濱武警黃金部隊醫院院長、主任醫師)
副 會 長:高劍英(解放軍95醫院原院長、主任醫師)
副 會 長:陳海生(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藥學院天然藥物化學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中藥化學實驗室(三級)主任)
副 會 長:季玉峰(上海海軍411醫院原院長、專家組組長、主任醫師)
副 會 長:李雪飛(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中心辦公室主任)
副 會 長:夏 文(貴州百靈企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副 會 長:張學龍(上海醫療器械高等專科學校副校長)
副 會 長:王書林(四川食品藥品學校校長)
副 會 長:彭 雲(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人才服務中心主任)
副 會 長:劉洪(IBM中國地區政府與公眾事業四部總經理)
副 會 長:宋明(北京商帥工程信息技術研究院院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中國醫藥教育協會。英文名稱:China Medicine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M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醫藥教育的全國性、專業性、社會團體。協會成員由全國從事醫藥各類教育與培訓的高等藥學院校、高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從事藥品監督管理和培訓的部門與機構、醫藥科研單位、醫藥企業自願結成,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藥品監督管理、醫藥衛生工作方針和國家的政策、法規,組織會員單位,共同發展醫藥教育事業、培養“四有”人才,提高醫藥從業人員的素質,為醫藥行業的兩個文明建設和實現醫藥現代化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協會接受國家醫藥、衛生主管部門和國家教育部、人事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全國醫藥教育與培訓的規劃、計畫以及有關方針、政策的研究和討論,為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設性意見。
(二)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醫藥教育與培訓研究課題或有關的任務。
(三)為我國高等藥學院校,各級職業技術學校及各級各類辦學機構的教育改革和醫藥企事業單位的教育和培訓提供諮詢和服務。
(四)調查研究醫藥教育與培訓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總結推廣醫藥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經驗。
(五)參與醫藥教育和培訓的教學活動,舉辦各種培訓進修班,組織編寫有關教材。
(六)開展醫藥教育與培訓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其他民眾團體、組織的聯繫,參加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的活動。
(七)開展國際間有關醫藥教育與培訓的學術交流和合作。
(八)組織出版醫藥教育與培訓的學術刊物和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採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協會會員的主要對象是:全國各級各類醫藥院校及各級各類辦學機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醫藥企事業單位,從事醫藥教育的民眾團體,熱心醫藥教育的領導幹部,醫藥教育工作者和在協會業務的有關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教授、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協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的入會登記表;
(四)由協會秘書處審核登記表後,發給協會團體(或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通過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報主管單位批准;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常務副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了便於工作協會聘請有關業務部門的在職或離退休的領導和原協會的領導擔任協會的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