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工程設計協會

 中國醫藥工程設計協會於1993年2月18日成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是全國性的、非營利的專業性團體法人組織。   中國醫藥工程設計協會歸口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建設部和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領導,是政府醫藥主管部門的參謀和助手。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協會宗旨

為會員服務,為醫藥行業服務,為政府醫藥主管部門服務。

基本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醫藥行業工程建設的情況和問題,探討醫藥工程建設理論和發展規劃為政府有關部門制訂政策,提出建設性意見。協調溝通會員橫向聯繫,交流經驗,通報信息,開展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技術進步,組織重大引進技術沒備消化吸收以及新品種、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推廣,加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醫藥工程標準規範的編制和實施,組織醫藥工程設計、質量、資信等的評優、評估。

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技術和人才培訓、專業展覽、書刊編輯,組織國內外合作、信息和技術交流、諮詢服務,承接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協會章程

(本章程已在民政部核准登記)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醫藥工程設計協會(英文名China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Design,縮寫CPAED)。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醫藥工程設計及其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能

第六條 協會的職能:
(一)遵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調查研究,結合醫藥工程設計的實際,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的合理要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醫藥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企業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制訂修訂醫藥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和發展規劃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三)建立醫藥工程設計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
(四)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收集掌握國內外醫藥工程設計發展動態,發布相關信息。
(五)開展與醫藥工程設計相關的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六)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七) 組織醫藥工程設計人才、工程技術、施工安裝、監理、驗證、經濟管理、標準規範、法律法規的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八) 推動行業技術進步,開展引進技術、設備消化吸收以及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開發和推廣工作。
(九) 經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組織醫藥優秀工程設計、標準設計和計算機軟體的評優。
(十) 積極開展國內外醫藥工程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指導和規範會員企業的對外活動,維護會員企業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單位會員為與醫藥行業工程設計及與此有關業務的單位、團體;
(三)個人會員為在醫藥及與醫藥行業有關工程設計、施工、製造、科研教育、信息技術、經濟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正式會員;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醫藥工程建設信息和經驗;
(五)會員單位之間相互提供工作和學術活動的方便;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四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提名;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八)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所在單位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本人富有開拓精神;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了解醫藥行業情況,樂於為會員服務;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 向理事會提出秘書長聘任和解聘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聘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協會建立基層黨組織,負責對協會的政治監督和保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行業協會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28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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