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報刊協會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一. 協會構成

2007年12月,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的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如下:
會 長: 張文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原副局長)
名譽會長: 金同珍(國家醫藥管理局原副局長)
顧 問: 馬 丁(國家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 余傳隆(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原社長)
常務副會長:劉國權(中國醫藥報社原社長)
副 會 長: 邢 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
秘 書 長: 張冀湘(中國醫藥報社原副社長)
副會長單位: 中國醫藥集團  遼寧海洲藥業有限公司 修正藥業集團行銷有限公司 上海復星醫藥集團 通用集團醫藥控股公司 江蘇正大天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快克藥業有限公司 江蘇萬邦生化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醫藥報社 醫藥經濟報社等。
理事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信息中心、健康報、中國中醫藥報等
協會設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目前,中國醫藥報刊協會正在報批更名為“中國醫藥信息傳播協會”的手續。2012年第二季度要進行新一輪換屆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
在新的歷史時期,協會將開闊眼界,充實人員和機構,加強日常管理和會員服務、行業管理工作,進一步做好政府、行業、專家、媒體和社會各界的溝通橋樑和交流平台工作,“服務於政府決策、服務於醫藥發展、服務於會員成長、服務於信息傳播”。

二、業務範圍:

(一)組織醫藥行業信息傳播與醫藥新聞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利用多種方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思想和業務水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醫藥信息傳播與醫藥新聞工作者建議,倡導行業自律。
(二)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行業、媒體與公眾之間的橋樑作用,組織新聞媒體等醫藥信息傳播單位,開展國家有關醫藥監管方針政策的解讀、宣傳,幫助政府為推動醫藥監管、推動醫藥事業發展進行積極正面宣傳引導。
(三)為向全民普及醫藥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傳播活動,包括協助政府對社會公眾開展醫藥信息傳播、藥品安全知識教育、法規的普及教育等活動。
(四)圍繞藥品科研、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藥品安全新聞宣傳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定期發布醫藥行業信息,組織進行相關研討、交流會,為政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五) 對醫藥領域的熱點問題、醫藥行業重大事件、重大發展趨向,組織新聞媒體、醫藥企業及專家學者進行開展新聞活動,包括研討、交流會,為記者的採訪報導提供幫助,並客觀反映行業發展需求和呼聲,以促進醫藥行業的發展。
(六)承辦全國醫藥好新聞評選,對有突出貢獻的新聞媒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選和表彰。
(七)組織學習新聞出版理論及醫藥生產、銷售企業文化交流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競爭和避險能力。
(八)為醫藥企事業單位的發展、維權、自律等提供服務和幫助。
(九)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醫藥方面的資料、書籍、報刊,建設醫藥信息網站,開拓醫藥信息手機報等多媒體傳播渠道。
(十)開展同國內其他行業新聞出版單位、信息傳播單位的經驗交流活動,發展與國外醫藥新聞出版界、醫藥信息傳播界的友好往來。
(十一)完成政府部門授權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協會活動

協會在往年先後開展了形式多樣、規模不一的社會活動和會員服務工作:
1、主辦了“首屆中國10大醫藥合資企業評選”活動,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頒獎典禮,國家領導人和政府部門領導、醫藥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新聞媒體記者參加;
2、連續舉辦7屆“全國醫藥好新聞”評選活動,並連續承辦6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國食品藥品監管好新聞”評選活動,均得到了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中央新聞媒體和各地方相關媒體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出版了好新聞作品集,並承辦了好新聞頒獎活動等;
3、連續開辦了多屆“新聞寫作”培訓班;
4、組織部分中央和地方新聞單位採訪浦東、浙江、山東等地的醫藥發展成就和醫藥企業、人物風采等; 5、圍繞醫藥政策、行業發展和輿論熱點、焦點事件,幾乎每年都要多次組織首都醫藥新聞工作者(中央媒體和地方媒體)座談會、論壇或沙龍活動;
6、開展了針對部分醫藥企事業單位的個性化宣傳、推廣服務工作,如學術研討會、新聞發布會、專家溝通會以及政策分析會和輿情危機公關等;
7、與中國醫藥報社等多家媒體和公關策劃機構聯合舉辦“危機公關與新聞宣傳培訓班”、 “網路傳播:藥品行銷的雙刃劍——品牌危機預警與公關”高端行銷論壇等;
8、與中國化學製藥工業協會、中國中藥協會、北京市醫藥行業協會聯合舉辦每年兩次的“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系列談”活動;
9、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政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合作,多次舉辦了醫藥政策、產業和科技發展與採訪報導業務關聯的編輯記者培訓班。
10、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導下,組織醫藥行業權威專家編輯出版了《新中國藥品監管與發展經典薈萃》一書,該書是海內外發行的新中國第一本全面、系統展示我國醫藥產業發展成果與藥品監管成就的權威史書; 11、承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主管報刊(兩份報紙、13種期刊)的審讀工作,促進醫藥報刊采編出版質量進一步提高。

四、發展空間

(一)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團體工作的重視,以及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原來由政府機關主抓的事務,將越來越多地委託給行業組織來做,必然給協會的發展帶來廣闊空間。
(二)醫藥領域是當前關注度和活躍度均高的領域,協會作為橋樑和紐帶:可宣傳政府的主張,反映醫藥企業的呼聲,發揮媒體優勢,為醫藥產業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為社會公眾的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用藥和健康促進提供幫助等。
(三)協會正更名為“中國醫藥信息傳播協會”,將充分發揮協會原有政府、媒體、專家和行業資源優勢,進一步擴大服務領域,加強新媒體的傳播規範化服務,提升服務能力,為醫藥信息傳播、醫藥行業健康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資訊時代,傳播的重要性日益突現,經濟社會的發展,也使我國各種社會矛盾進入多發期,食品藥品領域的突發情況和危機事件時有發生,並隨著發達的傳媒業迅速傳播,新聞宣傳——樹立形象,拓展品牌,危機公關——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和應對,作為現代管理團隊必修項目,應引起各級監管部門和廣大企事業單位的高度重視。

五、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醫藥報刊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a Pharmaceutical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Association,縮寫:CPNP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醫藥行業的報紙、期刊出版單位,以及從事醫藥新聞報導的新聞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全國醫藥新聞工作者,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媒體、企業和社會公眾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強彼此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和引導作用,為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為會員單位和行業發展、維權、自律等提供幫助,促進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為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做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政府部門的工作重點或重大政策出台和執行,組織開展相關的採訪和報導。
(二)對醫藥領域的熱點問題、行業重大事件、重大發展趨向。組織新聞媒體、醫藥企業及醫藥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研討、交流,並為記者的深度採訪報導提供幫助。
(三)組織調查研究醫藥行業及醫藥監管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動向,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發展提出建議。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形象、品牌策劃宣傳及公關、維權等服務,組織媒體對典型企業進行採訪報導。
(五)開展有關醫藥新聞業務、監管政策法規、專業知識等培訓交流活動。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辦全國醫藥好新聞評選。
(七)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和有關醫藥方面的資料、書籍、報刊。
(八)完成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授權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人個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意;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行業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2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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