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速度賽馬競賽規則

中國速度賽馬競賽規則,由中國馬術協會制定於二00一年六月。

速度賽馬競賽規則
中國馬術協會制定 二00一年六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比賽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三章 比賽通則
第四章 馬匹負重及復磅
第五章 比賽記錄
第六章 違禁藥物檢查
第七章 場地、設備及器材
第八章 申訴
第九章 行為準則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速度賽馬運動是一項人馬結合,由運動員駕馭馬匹運用正確的技戰術、以最快速度完成規定賽程為基本特徵的競技項目。其目的是為了推動我國速度賽馬運動普及與發展,介紹馬上運動知識,不斷提供我國運動馬匹得運動素質、品種質量和繁育水平。
第二條 速度賽馬是在平坦無任何障礙物的跑道上進行的,競爭馬匹速度的競賽活動。賽程途中允許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和下降,參賽運動員和所騎馬匹以最短時間最先通過規定賽程者為優勝者。
第三條 速度賽馬運動是在國家體育總局領導下,由中國馬術協會主持和管理,有組織地開展競賽活動。競賽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競賽的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四條 每次舉辦賽會時建立賽會的組織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和貫徹總則精神。
第五條 組織委員會負責賽會的組織和領導,並協調下設各委員會(處、組)的工作。組委會下設有關競賽機構有:裁判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醫護組(部)和獸醫組(部)。
第六條 組織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視賽會規模而定),委員若干人。
第七條 裁判委員會
一、 裁判委員會根據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比賽進行裁決,判定參賽馬匹的名次和成績,並予以公布。
裁判委員會根據賽會規模設定下列人員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員若干人。承辦單位委派裁判長、檢錄長、司閘長(或發令長)、檢察長、終點裁判長、紀錄長各一人(如無自動計時設備,需設計時長一人)。並選檢錄員、記錄員及聯繫員各若干人。
裁判委員會職責(權)
(一) 在大會組委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和主持比賽的裁判工作。
(二) 裁判委員會委員由各參賽省市專業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監督、檢查和協助各崗位裁判員的工作。
(三) 1、裁判長職權:在裁判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執行整個比賽裁判工作。
1.1 賽前檢查比賽場地及設備、器材,特別注意安全問題,對不妥之處及時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1.2 分配各裁判員工作任務,掌握全部比賽情況,並遵循規則精神解決比賽中的一切問題。
1.3 根據檢察長的報告,經調查核實後,匯同裁委會決定是否取消犯規運動員和馬匹的比賽資格。
1.4 遇裁判員對問題處理的意見不一致時,需要做出初步裁決。
1.5 根據判定的競賽結果,提供各場比賽的名次和成績。
1.6 遇特殊情況,足以影響比賽時,向大會提出暫停比賽的申請。
2、 副總裁判長職權:協助總裁判長的工作,在裁判長缺席的時代行裁判長的職權。
3、 檢錄長職權:
3.1領導評磅員、檢錄員、司儀騎師和獸醫進行檢錄工作。
3.2組織和主持參賽運動員過磅和確定馬匹閘位的抽籤。
3.3覆核和檢查運動員和馬匹的服裝、號碼、裝備、體重等事項。
3.4主持運動員的賽後復磅。
4、司閘長(發令長)職權:
4.1負責組織參賽馬匹入閘。
4.2發令開閘起跑。
4.3與檢錄長保持聯繫。
如果承辦賽場沒有起跑閘箱設備,則設發令長和發令員,由發令長組織和主持馬匹起跑,決定起跑時運動員是否犯規,並且決定對其處理辦法。
5、檢察長職權:
5.1檢查比賽途中運動員和馬匹的行為。
5.2凡違背規程和規則精神,包括在賽場內外粗暴對待馬匹的行為,以及危機安全的問題均屬檢查之列。
5.3簽發各場次有關犯規的檢查報告。
6、終點裁判長職權:
6.1根據比賽實況,判定比賽名次和成績,認真填寫成績報表,及時呈報裁判長。
6.2與司閘長、檢察長、記錄長取得聯繫。
7、計時長職權:
在沒有自動記時設備,需人工記時情況下,記時長職權如下:
7.1賽前組織檢查和校對記時器,調校誤差。
7.2組織記時員研究技術和工作方法,明確分工。做到競賽時正確、準確記時。
7.3與終點裁判長保持聯繫。
8、記錄長職權:
8.1向大會有關部門報告比賽結果。
8.2核查各項記錄,公布成績。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賽記錄,以備查證。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
一、 全國性比賽均成立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和至少兩名以上委員組成(主任和委員數相加應為奇數)。
二、 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 複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規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則、競賽規程的正確執行。
2、 接受各參賽隊比賽中的申述。
3、 對申訴進行調查、聽證、審議並做出最終裁決。
4、 對於違規裁判員做出的處罰意見,上報九運會速度賽馬競委會和中國馬術協會。
5、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接規則、規程規定應由執行裁判、裁判長(總裁判長、裁判組)職權範圍內處理的有關事宜。與競賽無直接關係的違犯紀律、尋釁鬧事、打架鬥毆等行為,由組委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處理。
三、 仲裁委員會紀律:
1、 提交仲裁委員會的申訴,由主任和全體委員傾聽並做出受理決定。
2、 仲裁委員會成員與此申訴有關係的任何人員都必須迴避,或者只能聽取申訴,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
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參賽馬匹、參賽人員的參賽資格進行審查。
一、 資格審查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委員若干名。
二、 馬匹資格審查:
1、 參賽馬匹應按規定在中國馬術協會運動用馬管委員會登記註冊,擁有合法有效的馬匹護照。
2、 資格審查辦法。遵照中國馬術協會頒發的“運動用馬資格審查辦法”執行。
3、 參賽單位或馬主應在組委會規定時間讓報名的馬匹接受資格審查,按規定向資格審查委員會如實呈報馬匹有關情況,提供馬匹檔案和系譜等資料。資格審查委員會有權對參賽馬匹血統和年齡進行驗證,並根據馬匹狀況決定其是否能夠參賽和參加何種組別的比賽。
4、 參賽馬匹須經當地檢疫部門在近期檢疫合格並提供檢疫證明,證明馬匹健康無病、無疫證,並且能夠承擔競賽負荷,方可參賽。
5、 已報名的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換,須經組委會指定獸醫組(部)檢查並簽注(蓋章)診斷證明。
6、 替補參賽馬匹須按正式參賽馬匹要求審查,以備替補。
三、 運動員資格審查:
1、 參賽運動員應按規定在中國馬術協會登記註冊,擁有合法有效的運動員註冊證。
2、 後備參賽運動員須按正式參賽運動員要求審查,以備後補。
第十條 救護組(部)
一、 救護組設組長一人、醫生1-2人、護士人數(視賽會規模而定。)
二、 對運動員身體狀況做出能否參賽資格的認定。
三、 對競賽中運動員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進行搶救和現場處理。
第十一條 獸醫組(部)
一、 獸醫組設組長一人(由大會組委會任命)、獸醫二至四人(視賽會規模而定)。
二、 獸醫組職責:
1、 核實報告馬匹健康狀況,確定是否可以參賽。在參賽單位因馬匹傷病提出替換參賽馬匹時,做出鑑定,是否應被替換。
2、 負責賽會期間獸醫防疫衛生檢查。
3、 參與馬匹參賽資格審查工作。
4、 參與檢錄工作。
5、 監督、檢查和舉報對參賽馬匹使用違禁藥物事件。
6、 參加救護組,對發生意外事件的馬匹進行搶救和處理。
7、 協助辦理馬匹回程的檢疫事宜。

第三章 比賽通則

第十二條 馬匹
一、 參賽馬匹
參賽馬匹必須是在中國馬術協會註冊登記,並通過資格審查和報名參賽的馬匹、
二、 馬匹年齡
參賽距離1600米以下的馬匹必須年滿3周歲,純血馬匹實際年齡應滿2周歲。參賽距離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馬匹必須年滿4周歲。參賽距離5000米及更長距離的參賽馬必須年滿5周歲。
三、 馬匹性別
不限制性別,但公馬不得擾亂比賽正常進行,否則裁判長有權現場取消其參賽資格。
四、 馬匹品種
按各次賽會規程規定執行。
五、 參賽馬匹必須裝釘蹄鐵。
六、 參賽馬匹必須經過調教,保證不擾亂賽場的正常秩序,否則取消該馬比賽資格。
七、 馬匹報到
參賽馬匹運到賽區後,由參賽隊或個人向大會組委會報導,提交馬匹清單和中國馬術協會給每匹馬頒發的馬匹護照及以往的競賽成績。
八、 報到後6日內,或賽前2日,由大會組委會主持,有大會獸醫參加,對馬匹進行查驗,經資格審查委員會核准後才有資格參賽。
九、 經核准的馬匹如果發病(流鼻血、跛行及其它意外傷病等)時,必須提交大會獸醫出具的診斷證明,經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才能退出比賽。馬匹一旦進閘,開閘令(起跑令)一經發出,馬匹即被視為已經參賽,不能退出。
十、 已報名的馬匹如需更換,必須距當日第一場比賽開始24小時(含24小時)以前向組委會申請,馬匹因傷病需要更換時,須提交大會獸醫診斷證明。因其它原因需書面申請理由,經組委會批准後才能更換。更換馬匹的決定應及時由組委會向參賽隊和觀眾公布,公布後更換之馬匹方可參賽。
十一、 賽前24小時以內和通過預賽進入決賽的馬匹,因故退出比賽者按棄權論處,不得替換馬匹。馬匹退出比賽應及時公布,通告各參賽隊和觀眾。
十二、 替換用的後備馬匹必須是已經過正式報名,並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參賽資格的備用馬匹。其它馬匹一律無資格替換。每個代表隊可以報名的備用馬匹數量應按賽會的規程規定執行。
十三、 凡馬匹參賽時必須於鞍下佩戴賽會規定和提供的號碼布,其號碼為該馬參賽場的閘位號。此閘號由裁判委員會主持當眾抽籤確定。
十四、 如果有馬匹在距比賽開始24小時以前退出比賽,其後序馬已確定的號碼依序 前移,其替換馬的號碼排於該場最後。若賽前24小時內,有馬退出比賽不準替換馬匹時,則該號碼空缺。
十五、參賽馬必須儀容整潔,嚴禁鬃尾過長,馬體骯髒,淺毛色馬及有白章馬匹需注意,以免影響觀瞻。
十六、馬匹參賽時,不允許無鞍騎乘,一律裝配經中國馬術協會指定或認以可的全套鞍具, 包括鞍、勒、鞍墊、肚帶、鐙及蹬革。鞍勒種類及樣式不限。馬體佩戴其它裝備,如胸帶/兜尾/安全肚帶(保險帶)、低頭革以及其它飾物自便,以不妨礙馬匹視線、呼吸和運動為原則。
十七、同一項目運動員每人一匹馬,每馬一個賽馬日只能參賽一場。
十八、凡因流鼻血、腹瀉、跛行等原因退出比賽的馬匹,經治療痊癒後,必須經過大會獸醫組檢查,確認批准後,方可再次參賽。
十九、參賽運動員性別不限,賽前年齡必須滿15周歲。
第十三條 運動員
一、 參賽運動員必須持有中國馬術協會頒發本年度註冊證。
二、 運動員必須戴安全帽、穿馬靴、不準帶馬刺。是否帶馬鞭自便,但馬鞭長度不超過70厘米(為皮製或纖維製品)。嚴禁使用任何傷害馬體的裝備。
三、 運動員應服裝整潔,上身著彩衣,下身著白色馬褲和黑色(或靴筒有棕色邊沿)的長筒馬靴。彩衣根據規程由大會提供或自備。自備彩衣的色彩和圖案必須預先在中國馬術協會申報註冊,並經批淮方可使用。
四、 比賽使用英式賽鞍或綜合鞍,運動員採用短瞪騎姿,馬匹裝備和騎姿,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參賽。
五、 按時到檢錄處報到。
六、 運動員報名及編排一經公布,如需更換,需在開賽前12小時提交書面報告,並提供替換運動員有關資料。因身體不適及傷病不能參賽者,須經大會醫生診斷證明,經組委會批准才能更換。更換運動員的決定應公布於眾。替換運動員必須是己正式報名註冊,並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其體重如比被替換運動員輕,則應負磅達到與前者相同,若比前者重則作為符合資格論處。
七、 嚴格遵守比賽規則和紀律,出賽前、後服從競賽工作人員的指揮。
八、 運動員違反以上各項規定屬於犯規,將受到處罰。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者取消當場比賽資格,情節嚴重者消賽會所有項目的參賽資格,並處以罰款(款項由大會組委會決定)。屢犯不改者, 中國馬術協會視情況給予停賽一年至數年,乃至終身不能參賽的處罰。
第十四條 檢錄
一、 運動員應按時赴檢錄處報到,聽到點名時及時出場應答。檢錄處共進行三次點名,每間隔3分鐘點名一次。第一次點名不到者給予警告, 第二次點名不到者罰款100元,第三次點名不到者按該場比賽棄權論處。
二、 賽前過磅運動員攜全套參賽裝備過磅(除下列指明之物品外),並準確記錄運動員體重和馬匹負重量。下列裝備不必過磅:安全帽、護目鏡、馬籠頭、口籠、頭罩、各色馬眼罩、低頭革及各種護腿和蹄套。
三、 檢錄員詳細檢查每名參賽運動員的號碼、服裝及裝備,核實馬匹個體、號碼、鞍具和裝備。發現不符合規定者不準參賽。
四、 獸醫檢查各參賽馬匹健康狀況,確認可以參賽。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檢錄長報告。
五、 參賽運動員和馬匹經檢錄長覆核後通過檢錄。
六、 通過檢錄後,運動員上馬,由司儀騎師按規定場次,依次帶領到觀眾前亮相後,送至起跑閘前交予司閘長(發令長)。個別馬匹也可牽至起跑閘前,運動員再上馬或馬匹入閘後上馬。
第十五條 司閘和起跑
3000米以下各距離比賽必須使用機械起跑閘箱進行起跑, 3000米以上距離各項目比賽可使用起跑閘箱,也可以採用拉繩起跑或進入起跑區後發令起跑的方式。
一、 所有參賽馬匹和運動員到閘箱或起跑點前報到後,必須聽從司閘長(發令長)的指揮,入閘前(或起跑前)司閘長再次提醒各運動員檢查鞍具及裝備。
二、 司閘長下令入閘後,各馬匹同時分別按各自閘箱位置進入閘箱,務必使各馬匹能在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的進入閘箱。
三、 司閘員有權將不肯入閘的馬匹牽引至較遠的地方等候。待其它馬順從入閘後,再使其入閘。必要時,參賽單位可根據組委會要求指有權指派一名牽帶員協助本隊馬匹入閘。
四、 司閘長下令入閘起計時,限定該場所有參賽馬匹務必於5分鐘內入閘完畢。若個別馬匹入閘不成功,超過規定時限,以致廷誤比賽時間,司閘長應立即報告裁判長,經裁判長決定,可令該馬匹退出比賽。
五、 馬匹入閘後,若有馬匹衝出閘箱,應儘快在5分鐘時限之內重新入閘,否則按退出比賽處理。
六、 參賽單位任何人不得進入馬閘區域(每馬匹指定牽帶員除外),不得有意地妨礙或阻止其它馬匹入閘,一經發現有此情況時,司閘長有權取消該單位或個人該場比賽資格。
七、 參賽馬匹入閘完畢,司閘員即發出開閘信號(舉旗示意),司閘長開啟閘門,即完成起跑。
八、 開閘後馬匹還不肯出閘,該馬匹被視為已經參賽。除運動員本人外,不準任何人採取任何方式干擾或幫助馬匹起跑入閘。
九、閘箱和閘門發生故障時,可以重賽。因閘箱故障無法使用而導致馬匹不能進閘時,立刻報告裁判委員會,並向組委會報告閘箱故障及賽馬延誤原因。如果賽場沒有並備用閘箱設備則由裁判委員會決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發令長組織實施各場參賽馬匹起跑
1、 發令前參賽運動員騎馬按抽籤位置站立於起跑線後20米處,待發令長喊“預備”口令後,即慢步進入起跑區,待運動員和馬匹基本穩定後,發令員發出起跑信號,計時員看到第一匹馬的頭部通過起點線時,即應啟動計時裝置。
2、 運動員第一次搶跑,發令員給予警告, 第二次搶跑即取消其比賽資格。
3、 起跑後最初200米距離內各馬須沿著自己的跑道直線方向前進,不得搶道影響其它馬匹前進。起跑後即須遵守有關途中跑的各項有關規則。(詳見第十六條途中)
第十六條 途中
運動員在比賽途中如違反下列任何一款均為犯規,應取消其該項比賽資格。
一、超越前馬時不論內側或外側越過,應以不妨礙其他馬匹為前提。馬匹搶道時,距後面的馬三個馬位以上,並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方可變道。
二 、比賽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擋他人前進。
三、 揚鞭策馬時,應前後揮鞭,不得騷擾妨礙或影響其他運動員,,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運動員和馬匹。
四、比賽進行中不得使馬驟停或突然轉向,也不得曲折騎乘或蛇行騎乘以阻礙其他馬匹前進。
五、比賽進行中運動員不得有意大聲叫喊,不得互相講話或做有暗示內容的動作,也不得與場外人談話。
六、不得以馬匹碰撞、阻擋和干擾其他馬匹,以影響其爭勝機會。
七、終點前200米距離內領先運動員必須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側(向內或向外側)以妨礙其他運動員和馬匹衝刺。
八、比賽中不得以粗魯動作或不正當方式催動馬匹。
九、運動員因故落馬或鞍具脫落時,必須從出事地點上馬繼續參賽,並旦不得妨礙其他運動員前進。
十、參賽馬出閘後,參賽馬必須在運動員的駕馭下跑完全程才能獲得名次,在比賽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別先後退出比賽,只剩一匹馬時,該馬必須跑完全程才被視為第一名。
十一、比賽中運動員應全力爭取勝利,途中爭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讓馬放人了慢速度或讓出有利位置。
第十七條 終點
一、 以競速方式決出名次,運動員駕馭馬匹以最短時間跑過全程,最先通過終點者為第一名,其次為第二名,依次類推。
二、 參賽馬匹鼻尖通過終點線垂直面的瞬間,即為跑完全程。
三、 終點裁判長根據分割式終點攝像系統或該場比賽錄像判斷裁決名次。若賽場缺乏終點攝像設備或所用攝像設備發生故障不能使用時, 以終點裁判長的目測為準裁決名次。
四、 終點裁判長審核比賽結果後如無爭議,即簽發當場比賽結果,通過記錄長呈總裁判長簽字,由裁判委員會負責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 終點裁判長的裁決為最後的裁決。除非仲裁委員會收到並決定受理有效申訴,經調查該申訴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 到達終點前,運動員落馬或馬匹跌倒,運動員必須重新上馬越過終點線才跑完全程。
七、 馬匹通過終點時馬背上沒有運動員(因途中墜馬或其它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績。
八、 馬匹通過終點後,運動員仍須沿著跑道前進200米後,再訊速離開跑道。
九、 如果有兩匹馬或兩匹以上的馬同時到達終點,可憑藉終點分割式攝像設備分辨馬匹名次。馬匹到達終點先後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之內者,先按負重情況決定名次,馬匹負重較大者名次列前,若負重相同時,再按馬匹體尺大小分先後。體尺小的馬匹名次列前。
十、 若終點攝像設備發生故障或遇惡劣天氣不能準確判斷名次時,以終點裁判長目測為準。判定同時到達終點者,名次並列,當判斷為並列名次時,出現並列第一名時,則無第二名,有並列第二名時,則無第三名,如此類推。
十一、 賽場如無自動記時設備時,則使用人工記時器,每匹馬至少要用兩塊表測定成績。由記時長領導記時員進行記時。

第四章 馬匹負重及復磅

第十八條 對參賽馬匹的負重限定,原則上不得低於50公斤(含50公斤)重。各次賽會規程中應對馬匹負重作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 馬匹負重,包括運動員體重,運動服裝及全套鞍具的總重量。但不包含運動員的頭盔,馬鞭及馬匹口罩,頭套,各種眼罩,胸革,頸革,低頭革,各和護腿和籠頭重量。
第二十條 賽前各參賽運動員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過磅稱重。
第二十一條 馬匹負重不足賽會規定最低限量者,應遵從過磅員安排,於鞍袋內加負鉛塊達到要求負重。負重超過規定者,不加限制。
第二十二條 攜帶規定增加負重量,不得用任何手段鹹輕馬匹負重或完全除去增加的負重。否則一經發現立即取消比賽次格。
第二十三條 所有參賽馬匹跑完賽程後,應立即往復磅處復磅。直到復磅完成前,運動員和馬匹接受復磅處工作人員監督,不得與復磅無關人員接觸。
第二十四條 復磅要求與賽前過磅要求相同。運動員若增加規定以外物品,按舞弊行為論處,取消比賽資格,成績和名次無效。
第二十五條 復磅結果,若馬匹負重輕於規定重量,最大限度不得少於500克(含500克)。若少於此限度, 復磅室應立即報告裁判長。裁判委員會將取消該運動員和馬匹的名次和成績以及參賽次格。

第五章 比賽記錄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速度賽馬的紀錄,以及各馬匹品種的速度紀錄,均由國家體育總局中國馬術協會公布。 中國馬術協會下設技術委員會負責速度賽馬國家紀錄的審核。 任何速度賽馬紀錄的產生需經, 中國馬術協會審核後上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確定以後,方可成為國家紀錄。
除此之外,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宣稱的速度賽馬紀錄均無效,未報呈中國馬術協會審核和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的成績,包括國家各馬匹品種的速度紀錄,都不屬於正式有效的國家紀錄。
第二十七條 國內各地的速度賽馬,以及品種能力測驗紀錄,若欲成為正式國家紀錄。必須聘請中國馬術協會技術委員會委員或由中國馬術協會指定技術代表出席賽會,並對賽馬跑道狀況,距離和計時方法的準確度,天氣狀況以及馬匹藥物管制和檢驗果等進行全面核查,並書面呈報審核結果,通過這種審核手續,紀錄才能被認可向負責速度賽馬國家國家體育總局申報。

第六章 藥物管制和虐待馬匹

第二十八條 嚴禁賽前和賽中對馬匹施用違禁藥物或投餵違禁飼料。
第二十九條 國家級賽事,必須進行馬匹違禁藥物檢查。設立專門的興奮劑檢驗組,於賽前或賽後對參賽馬匹進行檢查(尿檢或血檢)。
第三十條 凡尿檢和血檢結果呈陽性的馬匹,均嚴格按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運動馬匹反興奮劑辦法進行處罰,取消其比賽成績和名次,並予以公告。若己頒發獎金或獎品,應限期追繳退還,並罰款用以支付所有馬匹的興奮劑檢測用。給予相關人員一年至終身停賽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從馬匹報到之日起,直到賽會結束日止,在舉辦賽會的城市,賽會地點,馬廄訓練場和賽場內外的任何地方嚴禁粗暴對待馬匹。
第三十二條 按國際規則規定, 虐待馬匹是指有意地使馬匹承受傷,痛或不必要地使馬匹不舒適,具體表現如下:
一、 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馬刺和水勒。
二、 給明顯疲勞的馬,跛瘸的馬或受傷的馬備鞍。
三、 在任何地點,無論賽場內外粗暴地打馬。
四、 用電刺激儀器或器具,刺激馬體任何部位。
五、 不給馬飼料,飲水,不調訓,不活動馬匹。
第三十三條 對虐待馬匹的處罰:
一、 比賽中的虐待行為應向裁判委員會舉報,比賽以外時間的虐待行為應舉報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二、 賽會工作人員一經發現任何虐待行為,應當即予以制止,給予警告。違紀者若不聽警告,應立即舉報。
三、 裁判委員或仲裁委員對舉報的事件應進行調查並決定處理辦法。確定有虐待馬匹行為時應取消有關人員(或代表隊)在整個賽會期間各項比賽的資格,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由組委會規定)

第七章 場地、設備及器材

第三十四條 場地應設有平坦寬敞的跑道,沙道或草地跑道均可,沿順時針方向跑進。跑道寬度應不少予18.3米,直道應不少於400米長,轉彎半徑不應少於90米,護欄擋板材料必須是木質或纖維製成,護欄向跑道內側傾斜60-70度。
第三十五條 跑道應當平坦、軟硬適度,無碎石、沙丘和凹穴,彎道外側應比內側稍高,呈2-3度傾斜。
第三十六條 起跑地點備有專門的機械起跑閘箱,備有彩旗作為信號用。短距離比賽(3000米以下)起跑後必須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後才轉入彎道。
第三十七條 終點應設有明顯標誌。
第三十八條 跑道的四個轉彎點處應設有檢查員,對比賽途中情況進行監視。應建有高台崗亭,最好裝備有途中跑攝像監視系統或攝象機。
第三十九條 跑道內沿設距離標誌,每400米一個。
第四十條 跑道設門2-4處,供工作人員和馬匹進出,派人員看守,比賽中全部關閉。
第四十一條 跑道外圈或內圈建造救護車道,備救護車一輛、馬匹救助車一輛,比賽中救護車沿此道跟進,以便及時進行救護服務。
第四十二條 賽場必須裝備廣播音響或閉路電視設備,供現場發布通告、公布成績以及報導賽況使用。
第四十三條 在大會規程中公布賽場平面圖,圖中應標示出終點線以及各種賽程的起點位置、看台、馬廄和檢錄處位置。
第四十四條 配備終點攝像監視系統和自動電子計時設備。如無自動電子記時設備,則需配備一整套人工記時儀器和設備。
第四十五條 配備對講機及望遠鏡,供組委會、仲裁委員會、裁判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及裁判長及檢查員使用,進行觀察、監視和通訊聯繫。
第四十六條 比賽場地附近應設有馬匹亮相和頒獎區域。
第四十七條 賽會組委會審定下發的各類競賽表格。表格式樣由組委會根據競賽規則結合賽場具體條件設計和印發。
第四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配備備用起跑閘箱和工具箱。

第八章 申訴

第四十九條 申訴
一、 提出申訴(組委會可印製大會統一使用的申訴表格):
(一) 向仲裁委員會呈交的書面申訴報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姓名或申訴代表單位的名稱;
2、 申訴目的及詳細說明;
3、 申訴理由;
4、 被申訴的對象及有關方面;
5、 申訴者(申訴單位領隊)簽字。
6、 有關證明資料及附屬檔案的一覽表。
(二) 上交的請求要以書面形式陳述,並附上其他相關的材料;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三) 接到申訴報告後,仲裁委員會要檢查本申訴是否有效。
(四) 仲裁委員會正式受理申訴之後,負責通知申訴單位。
(五) 申訴的遞交時間的限制為全部比賽結束後的60分鐘內。
(六) 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申訴以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申訴將不予受理。
二、 審議和聽證:
(一) 仲裁委員會可以要求進行審議、專家評定和取證,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關人員和其他人員到場。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關的材料。
(二) 仲裁主任要決定各方參加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原則上,聽證要在比賽所在地進行。
(三) 仲裁委員會在聽證會後採取進行評議,如果評議意見不統一可採取表決,若出現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終裁決。
三、 裁決:
(一)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不再受理重複申訴。
(二) 委員會主任要向各方人員發出仲裁裁決的通知。
第五十條 費用
一、 所有申訴人都要在提出申訴請求的同時,交納給仲裁委員會2000元人民幣申訴費,否則,請求不被接受。
二、 關於裁決訴訟的費用問題:如果訴訟方勝訴,則退還申訴費1000元,如果申訴敗訴,將不退還申訴費。
第五十一條 涉及有獎名次的申訴,如果勝訴時,其名次由後面的馬匹依順序晉升。由裁判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聯名寫出書面報告呈報組委會,經批准後重新公布該場經更正的名次。
第五十二條 所有申訴一經備案,除仲裁委員會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五十三條 未得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的處理結果之前,一切按原裁決執行。

第九章 行為準則

一切參與速度賽馬的有關人員都必須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第五十四條 必須優先重視馬匹和善待馬匹的原則
第五十五條 一切護理措施和獸醫處置都必須確保馬匹健康。
第五十六條 鼓勵用高標準解決馬匹的營養、健康、安全和環境衛生問題。
第五十七條 比賽承辦單位必須提供符合標準的清潔馬廄和釘掌設備。
第五十八條 對馬匹運輸期間的飼餵、飲水、通風和保持環境衛生,必須做好充分準備。
第五十九條 加強速度賽馬訓練和實踐的教育工作,促進馬匹保健和獸醫方面的科學研究活動。
第六十條 為了對馬匹有利,也必須關心運動員的健康和能力。
第六十一條 不但在國際比賽中,而且在訓練中,都必須堅持本國和國際馬術規則和規章中有關馬匹健康和善待馬匹的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參加運動員和馬匹比賽期間的意外保險由各代表隊自行辦理。比賽期間,各隊運動員和馬匹所發生意外傷害和事故,主辦和承辦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馬術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由發布之日起生效,各地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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