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獎

中國質量獎

中國質量獎是中國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設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旨在表彰在質量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領域取得重大創新成就的組織和為推進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和措施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質量獎名額每次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提名獎每次不超過90個。中國質量獎的評選表彰工作將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

基本信息

簡介

評審單位

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
按照中央部署,中國質量獎的評選表彰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周期為兩年,下設質量獎和提名獎。質量獎名額每次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提名獎每次不超過90個。中國質量獎的評選表彰工作將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
為推進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國,中央批准設立中國質量獎,項目周期為兩年,下設質量獎和提名獎,質量獎名額每次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提名獎名額每次不超過90個。中國質量獎是政府獎勵,是國家在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按照中央部署,國家質檢總局積極組織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

最早提出

最早是2004年版,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並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2012年3月9日,該標準換版,隨之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也相應換版,並於2012年8月1日實施。

首屆質量獎

舉辦時間

首屆中國質量獎頒獎儀式2013年12月16日在北京航天城舉行,國務委員王勇出席並為中國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獎。

獲獎單位

經中國質量獎評選委員會評審、評審表彰委員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基於質量問題“雙歸零”的系統管理方法、海爾集團公司“人單合一雙贏”為核心的質量管理模式和在我國推廣、普及全面質量管理模式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工程院院士劉源張授予首屆中國質量獎。另外,有43個組織、3名個人獲得首屆中國質量獎提名獎。

第二屆質量獎

舉辦時間

2016年3月29日,第二屆中國質量獎頒獎大會在北京召開。國務委員王勇為獲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獎。

獲獎名單

1.製造業組織
序號​ 組織名稱​
​1 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2 ​株洲中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3 ​上海振華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工程建設組織
序號​ 組織名稱​
​5 ​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3.服務業組織
序號​ 組織名稱​
​6 ​廈門航空有限公司
​7 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浦東供電公司
4.一線班組
序號 組織名稱​
​8 ​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鑽井事業部海洋石油981平台
5.國防工業及武器裝備組織
序號​ 組織名稱​
​9 ​中國航天科工防禦技術研究院
6.個人
​序號 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職稱
​10 ​高鳳林 首都航天機械公司 高級技師

評審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
第一條(設獎宗旨)為完善國家質量獎勵制度,規範中國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典型,推進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獎勵性質)中國質量獎是國家在質量領域的最高政府性榮譽,授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組織和對促進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本規則所稱“組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註冊的法人組織,包括一、二、三產業中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等工作的各類組織;本規則所稱“個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三條(獎項設定)中國質量獎開展周期為兩年,設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中國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數量每屆不超過10個,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數量每屆不超過90個。
第四條(獎勵原則)中國質量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適用範圍)本規則適用於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組織領導機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成立中國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以下稱評審表彰委員會),負責中國質量獎的巨觀管理和指導。
第七條(主管部門)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質檢總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領導機構職能)評審表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中國質量獎評選委員會和中國質量獎監督委員會;
(二)審定中國質量獎相關評審規則和評審技術檔案;
(三)審議評選委員會的評選報告和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報告;
(四)審議提出中國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五)為完善中國質量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六)研究、解決中國質量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九條(領導機構構成)評審表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質檢總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相關部門的分管副部級領導和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院士擔任,秘書長由質檢總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委員由質量、科技、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委員人選由質檢總局批准,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評審表彰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十條(評選機構設定)評審表彰委員會下設中國質量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稱評選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中國質量獎評選工作;
(二)向評審表彰委員會報告評選情況及結果;
(三)研究解決中國質量獎評選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對完善中國質量獎評選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第十一條(評選機構構成)評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6人、委員若干人。委員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企業管理、政府獎勵評審經驗豐富、具有責任心的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人選由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評審表彰委員會審議批准。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承擔評選委員會日常工作。
評選委員會在每屆中國質量獎評選工作開展前組建,委員實行聘任制,當屆中國質量獎評審表彰工作結束後評選委員會即解散。
第十二條(監督機構)評審表彰委員會下設中國質量獎監督委員會(以下稱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中國質量獎推薦、評選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二)向評審表彰委員會提交監督報告;
(三)對規範中國質量獎評審表彰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監督機構)監督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4人、委員若干人。委員由紀檢、人事、宣傳等部門人員,及社會有關質量、法律、媒體等領域專家擔任。委員人選由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經評審表彰委員會審議批准。
監督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組)每屆中國質量獎評選工作開始前,根據評選工作需要,組建若干評審專家組,對相關中國質量獎候選組織和個人進行材料初評,評審結果報評選委員會。
第十五條(專家組構成)各評審專家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3人、成員若干,組長一般由評選委員會委員擔任,成員實行資格聘任制。
各評審組專家組成,由評選辦公室根據當屆中國質量獎申報推薦的具體情況,在評選工作開始前從有資格的人選中提出,報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審核批准。評審專家組成員每屆要進行輪換。
第三章申報推薦和審查受理
第十六條(組織申報條件)申報中國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
(二)近五年內,獲得省部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的優先推薦。
(三)達到《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並處於全國領先水平。
(四)主導品牌產品的國際及國內市場占有率處於行業前列。
(五)申報對象主要面向基層單位。
第十七條(個人推薦條件)推薦為中國質量獎候選人的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道德高尚,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
(二)長期從事質量理論研究或質量工作實踐,理論素質好、能力水平高、成果影響大,在所在崗位為促進我國質量進步做出突出貢獻。
(三)申報對象主要面向基層單位和工作一線。
第十八條(否決事項)近三年內出現以下情況的,不得參加申報推薦:
(一)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存在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市場秩序、智慧財產權等方面受到國務院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十九條(申報渠道)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按照申報要求通過以下三個渠道提出申請:
(一)省(區、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三)指定的相關全國性行業協會、聯合會。
其中,地方企業應通過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報,中央企業可通過上述三種渠道申報。
第二十條(提名推薦)省(區、市)或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與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共同進行初步審核後,報請所在省(區、市)或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提名推薦。
相關全國性行業協會、聯合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後,由評選委員會一名副主任委員牽頭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後提名推薦。
第二十一條(形式審查)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委託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對組織和個人的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內容包括申報推薦程式、手續、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推薦材料。
第二十二條(社會公示)對於通過形式審查的候選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則予以受理。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涉密事項,在適當範圍內公示。候選組織和候選個人如被發現存在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提交評審。
第四章評審論證
第二十三條(評審流程)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組織和個人,由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委託評選委員會組織評審論證,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等環節。
第二十四條(評審內容)評審內容以《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規定為主要依據,分別對候選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情況、關鍵指標和否決事項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組織評審內容)候選組織評審包括三個方面:基本情況評審,包括質量、技術、品牌、效益四個方面;關鍵指標評審,包括產品質量合格率、獲得省部級以上質量和科技獎勵、主導品牌產品國內外市場占有率、顧客滿意度等;否決事項評審,包括質量安全狀況、遵紀守法情況及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第二十六條(材料評審)針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候選組織和個人,組織評審專家,按照評審要點與實施指南,針對申報材料進行基本情況評審,形成初評意見並提交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重點對候選組織和個人的關鍵指標和否決事項進行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議,票決提出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入圍名單和進入現場評審的中國質量獎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報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對初評結果進行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現場評審)針對進入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由評審專家對候選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對候選個人進行實地考察,對相關關鍵指標和否決事項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陳述答辯)針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召開陳述答辯會議,由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陳述組織的質量工作,由專家對陳述組織的創新特色、發展前景、關鍵指標和否決事項進行評議。
第二十九條(審議公示)評選委員會審議現場評審、陳述答辯情況,形成評審結果,由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進行社會公示後,報評審表彰委員會。
第三十條(迴避制度)中國質量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五章審核表彰
第三十一條(結果審議)評審表彰委員會對評選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投票形成評審決議。
第三十二條(結果審核)質檢總局對評審表彰委員會做出的評審決議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批准授獎)質檢總局將審核後的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名單報國務院批准,進行表彰授獎。
第六章異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異議制度)中國質量獎評審表彰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中國質量獎候選人、候選單位的資格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異議材料)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書面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異議提出渠道)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中國質量獎評選委員會或者其委員;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不得提交專家評審組討論和轉發其他委員。
第三十七條(異議受理)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異議保密)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徵求異議者的意見。
推薦單位接到異議材料後,在異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得提名異議相關候選組織或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異議處理)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組織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四十條(異議報告)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向中國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中國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及時向中國質量獎監督委員會通報異議處理情況。
第七章表決規則
第四十一條(得分排名)專家評審組依據評審要點及實施指南對候選組織和個人打分,以綜合得分高低產生排名。
第四十二條(評選委員會票決規則)評選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專家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審議,以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在候選組織和個人的評審中,採用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票決淘汰,對於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參會委員投票否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淘汰。採用限額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四十三條(評審表彰委員會票決規則)評審表彰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評選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形成評審決議。其中,中國質量獎應由參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由參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數通過。
第四十四條(參會人員要求)評審表彰委員會及評選委員會的評審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評審監督)監督委員會對評選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向評審表彰委員會報告。對在評選活動中違反評審規則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將情況建議有關方面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監督機制)評選委員會應當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報告有關中國質量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的工作情況。必要時,監督委員會可以要求進行專題匯報。
第四十七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中國質量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中存在問題,可以向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進行舉報和投訴。由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根據舉報和投訴信息進行調查核實。
第四十八條(信譽管理)中國質量獎實行評審信譽機制。質檢總局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選委員會和評審專家組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造假處理)申報組織和個人對其提供的中國質量獎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對於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尚未授獎的,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經評審表彰委員會審核,由質檢總局報國務院批准後撤銷獎勵,並公開通報。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申報中國質量獎。同時,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十條(受理單位)受理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被推薦組織和個人騙取中國質量獎的,由質檢總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受理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十一條(監督機制)接受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的組織(個人)對評審專家和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並反饋評審表彰委員會秘書處和監督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保密義務)參與中國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在評審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五十三條(評審工作人員責任)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中國質量獎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取消其相應的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稱號使用)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宣傳、介紹和說明等活動中使用中國質量獎稱號,但應標明獲獎年度。禁止將中國質量獎稱號及標誌用於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和包裝。
第五十五條(撤銷條件)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在當年之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省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合格,或組織和個人發生嚴重違法違紀的,撤銷獎勵稱號,並公開通報。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經費來源)中國質量獎所需經費通過向國家財政申請解決。
第五十七條(解釋許可權)本規則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規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國際設立

目前,國際上已有80多個國家建立了質量獎勵制度,包括日本“戴明獎”、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歐洲質量獎、英國質量獎等。實踐證明,設立國家質量獎,不僅能極大地增強企業的質量責任感和勇於競爭的信心,而且還能起到巨大的帶動和示範作用,激勵更多的企業在質量上追求卓越,促進國家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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