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能源研究會

中國能源研究會(英文名: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縮寫:CERS)是由中國能源科技工作者和熱心能源事業的各屆人士組成的學術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中國能源研究會成立於1981年1月。中國能源研究會具有多學科、綜合性的特點,是目前中國研究能源政策和技術的最具影響的學術團體之一。自成立以來,曾多次為中國能源領域的重大技術經濟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也曾多次成功地主辦或承辦過國內和國際間的學術會議和展覽會,並在節能與能源管理方面為眾多的企業提供培訓和技術服務,成為國家能源管理部門和企業間聯繫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團結能源領域的科技工作者,促進能源政策和科技研究工作,積極開展和推動國內、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在能源科學技術領域的交往,促進中國能源事業的發展。為中國經濟、能源、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辦公室
工作委員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學術工作委員會
中國能源研究會
外事工作委員會
諮詢工作委員會
編輯工作委員會
科普工作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
能源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
能源經濟專業委員會
農村能源專業委員會
城市能源專業委員會
地熱專業委員會
新能源專業委員會
節能與企業能源管理專業委員會
能源與環境專業委員會
能效與投資評估專業委員會
熱力學與工程套用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第一屆
理事長:林漢雄
第二屆
理事長:朱亞傑
第三屆
理事長:楊紀珂
第四屆
理事長:黃毅誠
第五屆
理事長:范維唐
第六屆
首席顧問:曾培炎

名譽理事長:黃毅誠 張國寶
理事長:柴松岳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排序):
王顯政馮 飛畢亞雄李靜海何建坤 張玉卓周大地周小謙鄭 虎鄭健超趙立欣徐錠明曹湘洪翟若愚
秘書長:於新陽
副秘書長:田 會、李希宏、李 衛、李景明、張鎖江、俞燕山、解松崚、朱紅光

組織活動

開展能源政策、管理和科技方面的學術研究;
接受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委託,開展能源政策、規劃、法規和科技項目的研究與評估;
收集和交流能源信息;
提供能源管理技術服務及培訓;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組織章程

中國能源研究會章程
(2002年3月29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能源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ENERGYRESEARCHSOCIETY,英文名稱縮寫為CERS。
中國能源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能源科學技術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能源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我國能源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指引下,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從事能源科學技術的科技工作者,積極促進能源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能源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能源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國家、地區、部門制定能源政策、能源規劃和能源法規提供科學的方法和依據,努力做好決策諮詢工作,為提高能源科學技術水平和能源管理水平,促進我國能源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本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提倡改革、創新、求實和協作的精神,發揮多學科、綜合性的優勢,充分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講究工作效率與方法,使會員為我國能源事業的興旺發達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為: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4號469室(郵政編碼:10004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圍繞國家的能源戰略和政策、能源管理和能源科學技術的重點課題,組織和推動各種形式的科學研究工作,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二、宣傳能源形勢和能源科學技術的新發展,傳播推廣能源開發和能源節約的先進技術,普及能源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
三、開展能源科技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境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聯繫和合作,促進國際間能源政策研究和能源先進科學技術的交流。
四、編輯出版能源領域科學技術學術書刊資料。
五、為國家制定能源戰略和政策、能源規劃和能源法規,提供諮詢服務和建議。接受國家、地區、部門和企業的委託,進行能源軟科學項目的研究和論證。
六、接受有關部門和企業的委託,組織或參與能源科技項目的研究和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和評價。
七、加強同國內有關科學技術團體、科學工作者的聯繫與協作,交流成果。
中國能源研究會
八、開展能源科技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培養、發現和推薦能源科技和管理人才。
九、團結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包括外籍名譽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能源)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
1、大學本科畢業,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自學成才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能源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員、技師及技術創新者;
2、從事能源科技和管理、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人士;
3、對能源科學技術的發展有重大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本會進行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五、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能源)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的學術性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和本團體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和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優先派代表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3、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技術諮詢;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中國能源研究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能源科技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提示一年仍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新的理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與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先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和審查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可聘請對能源科學技術和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專家,學者為本會名譽理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理事人員調整不得少於1/3。團體單位的理事原則上應控制在理事總數的1/10左右,以體現科技工作者在本會的主體地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採取醞釀、協商,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中國能源研究會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學科帶頭人、著名專家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不得兼任兩個以上學會的理事長或法人代表),秘書長為專職(因特殊情況秘書長不為專職時,經理事長授權,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主持工作);
四、熱愛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或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請。依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其設立或撤消與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有關部門協商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由秘書長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能源領域知名專家、學者為本會顧問或榮譽會員。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設立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領導關係
第三十六條 本會是中國科協領導的直屬學會。
第三十七條 各省、市、自治區能源研究會,業務上由本會指導,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本”和參照當地科協章程和本章程制定章程和實施條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撥款或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會設立的能源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中國能源研究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會徽:
本會會徽圖案外形為圓形火炬,表示一次能源和中國能源研究會團結能源界有識之士。會徽內上方為中國能源研究會英文縮寫即:ChinaEnergyResearchSociety的縮寫CERS,會徽內中下方為閃電標記,表示二次能源(電),即集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為一體會徽內下方為中國能源研究會的中文名稱。
整個會徽表明了中國能源研究會的性質和工作範圍,即團結能源界有識之士為振興中國能源事業貢獻力量。中國能源研究會會徽含義解釋權在中國能源研究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2002年3月29日經本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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